Skip to main content

新闻稿 条约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7月5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上午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在会议开始阶段,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报告员尤瓦尔•沙尼(Yuval Shany)表示,委员会将于今天继续收集关于第14款和其他条款的意见。委员会现已提出了可供审议的多项意见。

第14款强调了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与生命权的相悖之处。

委员会专家评论了提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受害者赔偿权的需要;补充表示其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担心是因为这种武器不区分对象,可能大规模摧毁人类的生命;并建议除核武器之外明确写入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武器。一名专家认为增添上述所有内容会使条款显得太过琐碎冗长。

沙尼先生表示,委员会显然希望从某种程度上强化这一条款的内容,但在是否需要详细说明不同武器情况的问题上未达成一致。专家们的材料较为充分,并将于今天下午传播条款中添加的新语言。

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报告员奈杰尔•罗德利爵士(Nigel Rodley)表示,他们将竭尽所能令第14款中的文字包含更多内容。

沙尼先生表示,第15款的内容涉及致命性较低的武器,如电击枪和橡胶弹头的金属子弹,这是由于若采取某种使用方式,这些武器亦能致命。该条款表明,此类武器仅能用于例外情况,且应由经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

委员会专家询问为何将这些武器称为致命性较低武器而不是非致命武器。沙尼先生解释道,起初的定名确实为非致命武器,但一些非政府组织随即表示这些武器的确能够取人性命,因此在之后非政府组织的措辞中就将其称为致命性较低的武器。委员会专家再次提到了补救问题,沙尼先生表示很难在每一项条款中都引入补救概念。奈杰尔爵士表示,第15款和第19款的内容有些重复,或许可以将二者合并起来。

主席表示委员会已经结束了第一章第一部分的讨论。委员会现在将听取有关任意剥夺生命的第二章的简介,随后逐款进行审议。

沙尼先生表示,第六条第一款中包含两个概念,即任意剥夺生命和保护生命的职责。第16款表示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但本质上不是绝对的。第17款则说明了依法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和生命不受任意剥夺的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第18款谈到了合法性和任意性问题,以及任意性和依法保护的定义之间的关系。第19款谈及了执法部队的职责以及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并接受必要培训等预防义务。第20款涉及包括死刑在内的生命权例外状态。第21款提到了任意性和任意剥夺生命的严重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第22款专门有关残疾人问题以及为保护其生命不遭到任意剥夺可采取的做法。

奈杰尔爵士提到,第18款中的两条基本概念是必要性和相称性;若有必要使用武力,则应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而相称性则意味着致命武力仅能用于拯救生命。

委员会成员对第16款至第19款提出了建议。

委员会将于7月7日(周四)上午10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__________

 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