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2016年6月9日)——爱尔兰的一名妇女被迫作出两难选择,在已知胎儿无望存活的情况下完成怀孕过程,或是前去国外流产,多名联合国专家认定,她因为爱尔兰对流产的法律禁令遭受了歧视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这些独立专家来自日内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他们在审议了这名化名AM的妇女的投诉后发布调查结果。这名女子在2011年11月怀孕21周时得知,她的胎儿有先天缺陷,这意味着它会在子宫内或出生后不久死去。
这意味着,她不得不做出选择,“继续完成无望顺利分娩的怀孕,或是怀着即将死去的胎儿前往别国——自费且离开了家人的支持——并在没有充分康复的情况下返回。”委员会表示。
AM决定前往英国终止妊娠,并在手术完成12小时后返回,因为她无法负担滞留更久的费用。这家英国医院没有针对流产的胎儿提供可选的处理办法,她不得不将其留下。出乎其意料的是,胎儿的尸灰在三周后由中间人送到她手中。
在爱尔兰,她被拒绝获得流产妇女可用的丧亲咨询和医疗服务。委员会指出,这种差别对待未能考虑她的医疗需求和社会经济状况,构成了歧视。
“如果(她)没有被禁止在本国熟悉的环境中、在其熟悉和信任的医疗专业人士的护理下终止妊娠,她的许多负面经历本可以避免。”委员会在调查结果中写道。
委员会表示,除了对无望存活的胎儿进行流产被列为犯罪带来的羞辱和贬斥,AM的遭遇更因为在获取适当医疗选择的信息时受阻而恶化。
爱尔兰的流产信息法案允许保健供应方为患者提供流产的信息,包括可以在爱尔兰或海外使用流产服务的各种情况。不过根据法律,保健供应方被禁止采取可被解读为提倡或推动终止妊娠的行动,并可能因此受到处罚。委员会认为,这对保健供应方造成了威慑效应,他们很难在“支持”已经决定终止妊娠的妇女和“提倡”或“推动”流产之间进行区分。
委员会表示,爱尔兰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为AM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足的赔偿和她可能需要的心理治疗。爱尔兰也有义务防止类似的侵犯再度发生。
“为此目的,该缔约国应该修订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法律,包括如果必要应修订宪法,以确保符合公约,包括为爱尔兰国内终止妊娠提供有效、及时而无障碍的程序,并采取措施,确保保健供应方有能力提供关于安全流产服务的充分信息,且无需担心受到刑事制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写道。
爱尔兰在写给委员会的AM申诉意见中表示,该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反映了“注重细微差别且适度的方针,考虑了爱尔兰选民对胎儿生命权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护并与妇女权利保持平衡这一深刻道德问题的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对此案进行审理,该文书赋予了委员会审查个人投诉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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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在2016年6月1日通过了被称为“意见”的调查结果,并在2016年6月9日发表于此处:CCPR/C/116/D/2324/2013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属于所谓条约机构的十个委员会之一,它们负责监督各国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本案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999/volume-999-I-14668-Other.pdf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成员由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并不代表缔约国。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不是联合国员工,不收取薪酬。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个人投诉程序:
http://www.ohchr.org/zh/treaty-bodies/complaints-about-human-rights-vio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