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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侵犯了被召集提供陪审服务的失聪者的权利——联合国专家们

澳大利亚陪审员义务

2016年4月26日

日内瓦(2016年4月26日)——联合国专家们发现,两名澳大利亚失聪者的人权遭到侵犯,他们被召集参与诉讼程序提供陪审服务,却被告知无法获得所需的手语翻译和实时字幕服务。

“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各国,包括澳大利亚在内,有义务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残疾人享有或行使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利,可以完全参与生活各个方面,”来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达米扬•塔蒂奇(Damjan Tatic)表示,“但在这些案件中却并非如此。”

2012年11月,G.B.在新南威尔士州(NSW)被召集履行陪审义务,她告知监督法庭运作的机构新南威尔士州州长办公室,自己需要澳大利亚手语(Auslan)翻译服务。2012年,M.L.被召集了三次,并告知官员自己需要实时速记字幕服务。

州长办公室表示无法提供此类支持,因为将非陪审员带至陪审审议室会破坏陪审程序的保密性。在M.L.的案件中,他还收到警告表示他将因未出席陪审服务而遭到罚款。

在这两个案件的调查发现中,委员会表示,澳大利亚声称提供澳洲手语翻译或速记字幕会影响庭审的复杂性、费用和持续时间,然而“其并未提供数据或分析证明这将导致不成比例或不适当的负担”。

“此外,虽然必须遵守陪审审议的保密原则,但该缔约国并未发表任何声明,解释其无法作出调整以允许澳洲手语翻译员(或其他提供速记字幕协助的人员)履行职责且不会影响陪审审议的保密性,例如在法庭上的特别宣誓。”委员会写道。

在这两个案件中,委员会发现,根据《公约》*的多项条款,投诉者的权利已受到侵犯,包括平等和不歧视;无障碍;及司法救助。

委员会在其建议中呼吁澳大利亚通过提供澳洲手语翻译和速记字幕的合理便利允许投诉者参与陪审义务,“在陪审员选任和法庭诉讼的所有阶段采取尊重诉讼程序保密性的方式”。

委员会建议澳大利亚应该确保每一次都召集一名残疾人履行陪审义务,“正在对其关于调整的要求开展一次彻底、客观和完整的评估,应该提供所有合理便利以实现其全面参与”。

“委员会接受,各国需要在评估修改或调整的需求是否不成比例或造成不适当的负担时对口译服务保留一定的界限,但是,拒绝一项要求需要基于适当的评估。”塔蒂奇先生表示。

“陪审服务是公民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残疾人应该能够参与司法系统,不仅仅是作为请求人、受害者或被告,也可以基于与其他人一样的平等基础作为陪审员。”他补充道。

澳大利亚可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采取措施的书面回应。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该文书赋予了委员会审查个人投诉的职能。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通过其调查发现,又称意见,并于2016年4月25日在此公布:
CRPD/C/15/11/2013:CRPD-C-15-11-2013
CRPD/C/15/D/13/2013:CRPD-C-15-D-13-2013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 (0) 22 917 9466/ +41 79 752 0488 ethrossell@ohchr.org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是负责监督核心国际人权条约落实情况的十大委员会,又称条约机构之一,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由来自全世界的18位独立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能,而非缔约国的代表: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PD/Pages/CRPDIndex.aspx

*《残疾人权利公约》: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CRPD-OP-CRPD.pdf

个人投诉程序: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TBPetitions/Pages/HRTBPetitions.aspx

《残疾人权利公约》十年:
今年是《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第十周年,该《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与2008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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