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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3月14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3月14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日上午讨论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上一次会议已经通过了草案的第一款至第五款。今天的会议主要关注一般性意见草案的其他条款。

在有关剥夺生命的第六款草案的辩论期间,一些专家呼吁平衡剥夺生命以及将生命置于危险的情况,一些专家则建议任意剥夺生命是第六条最核心的内容。数位专家建议罗列这些情况,不过其他专家警告道,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如工作场所事故相关死亡等情况的发生,这可能制造委员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专家们指出,必须列举缔约国的消极和积极责任。许多情况是这样的,比如,一个国家未能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这随后会影响人们的健康。大家对此类情况是否包含饥荒、疾病和其他许多剥夺享有生命权的情况提出疑问。尝试划定这些权利的界限将会非常棘手。其他专家们表示,条款草案超出了第六条的范围,而是指向社会保障意义上的生存概念。一位专家建议将“可以预见的”和“可以预防的”概念分开写入两个句子,以区别这两个问题之间的差异。

在有关强迫失踪的第七款草案的辩论期间,专家们希望了解为什么“失踪”一词三次没有和“强迫”一词同时使用。一些专家们表示,强迫亲属出具死亡证明只意味着被强迫人员可能已经死亡,而事实并不总是如此。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死亡证明,有时却需要家人提供这份证明,那么家人必须忍受痛苦,包括关于儿童护理和管理资产相关的困难。专家们随后同意,有必要明确“死亡证明”和“假定死亡证明”。数名专家表示,强迫失踪应该与生命权受到“威胁”相关,而非生命权本身,因为个人是否会被杀害不得而知。一些专家表示,“故意的”概念必须纠正,必须添加一些元素,例如明确消失者的命运、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以及使犯罪者接受法律制裁。专家们讨论了“意图性”的概念,据一些专家所言,这在人权领域并不是问题,只要侵犯人权的事实已经确立,那么无论是否故意都没有差别。

在有关生命权和流产权的第八款草案的辩论期间,专家们就第六条是否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产生了分歧。一名专家表示,《公约》第六条第五款并不保护母亲的生命权,但却保护未出生儿童的生命权。另一名专家提醒道,《儿童权利公约》包括儿童的生命权,其中也包括未出生的儿童。因此,一些专家提议删除草案中的前两句话,并倡议重新草拟整款内容,以重新关注生命权,而不是在保护生命权方面有所限制。其他专家们建议委员会通过其判例专门考虑妇女的生命权,而不是胎儿的生命权,必须谨记,拒绝合法流产权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第八款草案重点关注各国所受限制,这是因为这些限制将妇女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他们强调委员会关注《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而不是《儿童权利公约》。其他人认为,第八款不应出现在一般性意见的介绍中。

委员会报告员感谢所有专家的意见,并表示希望他们收到具体的草案内容,进而在书面引导委员会的意见。他们认真地参考了提案,并重新整理了条款草案的文字内容。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今天下午3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讨论新西兰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NZL/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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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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