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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3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继续讨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特别是专家们结束了关于第八段的讨论,并讨论了草案的第十一段和第十二段。并未作出有关任何段落的决定。

在讨论关于生命和堕胎权的第八段草案时,专家们就堕胎一词是否应该完全删除与重点是否应放在未出生儿童的权利或妇女的权利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辩论。还举行了关于需要禁止将堕胎刑罪化的四种情况规范的辩论,专家们同意在下一届会议期间作出具体的规范。虽然部分专家们指出,一般性意见的目的是将委员会的所有案例法编纂在同一文本中而非引入新的调查结果,其他人不同意并表示,一般性意见始终存在进步元素。一些人指出,禁止终止妊娠与对妇女的广义歧视以及男女之间的根本差别有关。在过去,委员会试图打击这类针对妇女的歧视的部分方式是赋予女性为其自己的身体负责的权力。

有人建议委员会明确表明,法律限制不能让妇女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重点应放在落实国家预防措施上,包括关于生殖、性教育、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的信息。专家们告诫不要破坏、反驳或重复委员会已经在其他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性和生殖健康权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重点关注拒绝堕胎、孕产妇死亡率、防止不安全的堕胎、获得或无法获得堕胎服务、堕胎后护理、堕胎的刑罪化以及关于堕胎的限制性服务。在这一方面,他们指出,“胎儿”一词未被使用。就是否应重点关注未出生儿童的生命权或妇女的生活发表了不同的观点。部分专家表示,第七条与《公约》第六条相关,因此起草关于堕胎的一般性意见不恰当。重点应放在生命权以及生命权的限制上。其他人表示,应重点关注禁止各国施加会让妇女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限制行为。存在关于过度监管和非法堕胎之间的联系的一般性协议。

在对有关个人自主权、安乐死以及协助自杀的第十一段草案的辩论中,有人表示,该段的意图是建立对生命权的需求以及对不遭受残忍且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需求之间的平衡。对一些人而言,这意味着被阻止结束自己的生命可能构成残忍且有辱人格的待遇,身心都是如此。委员会提出了荷兰的例子,荷兰每年约有2000起被协助自杀的例子。对审批的控制似乎不足,也有人担忧对生命权的保护不尽人意。专家们尚未就是将重点放在个人自主权上还是放在脆弱群体和限制上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大多数专家都认为,这一段应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讨论自杀以及协助自杀/安乐死。另一名专家表示,缺失了第三个元素,即停止治疗或不再继续所需的治疗。对这一第三种类尚未达成共识。

在对关于缔约国的积极和消极义务的第十二段的讨论中,大家都同意删除或拆分该段,并去除“武装冲突中的军事行动”这一短语。大家也同意引入“尽职义务”,必要性和相称性这些概念。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在3月21日(周一)上午10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审议特别报告员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工作的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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