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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条约机构

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中国的报告

2015年11月18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今日下午结束审议关于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条款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吴海龙呈报了报告,并表示,中国已在刑事诉讼法中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劳动教养制度已在2013年废止。司法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旨在建立针对案件的终身责任体制,以及错案追究体系。拘留设施和监狱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反酷刑培训,该体系也纳入了禁止通过酷刑或虐待被拘者获取供词的要求。不断壮大的中国律师队伍在依法治理和打击酷刑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常任秘书长罗智光介绍说,香港居民在《基本法》之下享有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局长朱琳琳表示,澳门居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交投诉。每个人都有权诉诸法律,不能因为经济资源不足而被拒绝获得司法救助。

在随后的讨论中,委员会专家们提出了关于中国的法治、落实司法和法官独立性等大量问题。专家们多次提到审讯的音视频记录,使用审讯椅,会见律师,律师独立性以及取消律师资格的原因等。其他讨论的问题包括“黑监狱”的存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使用单独监禁,拘押中的死亡,使用酷刑获取供词等。专家们想要了解避难申请的处理程序,201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示威中对抗议者使用武力的情况,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反腐败措施和打击人口贩运情况。

吴先生在总结发言中表示,专家们的建议将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得到考虑。中国期待其落实《公约》的情况得到客观而公正的评估。

中国代表团包括以下部门代表:外交部,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信访局以及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律政司,香港警务处以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澳门监狱,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保安司司长办公室,社会工作局以及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

委员会的下一次公开会议将在2015年11月20日(周五)下午3点于威尔逊宫举行,开始审议约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JOR/3)。

报告

中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可在此查看:CAT/C/CHN/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可在此查看:CAT/C/CHN-HKG/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可在此查看:CAT/C/CHN-MAC/5

呈报报告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吴海龙大使表示,中国已在2012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引入了关于禁止强迫自我归罪和排除非法所获证据的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已在2013年废止。《刑法》也经过了修订,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所减少。中国已经做出显著的努力来防止司法不公,这强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的反酷刑工作。该缔约国也扩大了音视频记录系统的使用范围,在重大案件中延伸至对犯罪嫌疑人的整个审讯过程,这套系统将逐渐运用到所有刑事案件。

自2013年起,司法机构提出了一系列法规,旨在建立针对案件的终身责任体制,以及错案追究体系。2014年,各级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改变了1317起刑事案件的裁决,包括一些涉及司法不公的重大案件。201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向处理案件的各个部门发布了400多份纠正意见,涉及妨碍被告和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已颁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的法规。监督与核查是打击酷刑的关键,这方面的监督措施已经得到加强。一线的执法单位已经安排了合规专员,对拘留设施的监督也已加强。自从上次审议中国的报告以来,人大代表已经对拘留设施开展了14000多次未经事先宣布的访问。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定期安排开放日。

《禁止酷刑公约》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文书是中国司法机关培训方案的重要部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拘留设施和监狱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反酷刑培训。该体系也纳入了禁止通过酷刑或虐待被拘者获取供词的要求。合法保障律师开展法律工作权利的法规在2014年颁布;这包含一系列规定,旨在坚持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尤其是知情权,申请和投诉权,与客户会面和进行交叉检验的权利。不断壮大的中国律师队伍——目前已有27万人——在依法治理和打击酷刑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吴先生强调,中国仍面临着预防和禁止酷刑方面的挑战,由于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在某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执法不当和违反规定的司法活动。已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列出了中国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目标和指导原则,包括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常任秘书长罗智光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充分保障居民和其他人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坚实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力,包括最终裁决权。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之下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2014年,共有6800多场公共集会和游行。如果存在非法行为,警察有义务采取执法行动,维持法律秩序,并严格遵守使用武力的准则。2014年,在持续79天的非法占领期间,警察保持了高度容忍和克制。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拥有监督警方处理和调查投诉的法定职权,并提出了旨在改善警方工作程序的建议。被拘者可以私下和律师见面,拘留设施的条件自2008年以来有了显著提高。2014年,香港落实了统一的筛查机制,旨在筛查以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为由而请求不驱回另一国的申请。所有避难申请人都获得了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食宿、衣物和其他基本必需品。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条款已扩大至更广泛的类别,包括同性同居者。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局长朱琳琳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有必要确保澳门居民不受到《公约》所列的各种形式残忍或不人道待遇。居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提交投诉,包括向多个委员会,从而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每个人都有权诉诸法律,不能因为经济资源不足而被拒绝获得司法救助。一个特别委员会在2007年成立,旨在处理有关人口贩运的问题,并建立一个综合的协助受害者机制。保护和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受到了极大的重视;这是通过各个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而实现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监狱现在已被禁止单独监禁18岁以下的人。少年犯已被允许在白天和其他少年一起开展定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

专家提问

委员会专家兼中国共同报告员乔治·图古斯(GEORGE TUGUSHI)表示,酷刑的定义应该充分符合《公约》第1条。该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在其立法中充分融入酷刑的定义?酷刑的定义中如何融入所有类型的歧视?是否有计划扩充现有的刑事立法,使其包含严重的精神痛苦或折磨

他询问了目前正在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以官方名义行使职能的人因为酷刑受到起诉。

出于获取供词之外的目的实施酷刑也被专家提及。该缔约国是否考虑就此扩大酷刑的定义?

代表团被要求汇报有多少起西藏政治犯受到酷刑的案例,以及有多少这类案例受到了起诉。

专家问道,在被带到法官或其他司法当局面前之前,最长可以实施多久的拘留?所有在押人员的记录保存情况如何,这类统计数据能否共享?中国目前有多少在押人员?

专家希望得到更多关于警察局音视频记录普及程度的信息。

图古斯先生强调,接受独立的医务人员服务是一个重要问题,他询问了这类做法有哪些程序。保密医疗检查是否有条件?

专家询问了定义有关会见律师的规定,因为报告中缺少这类信息。刑事律师据称拒绝承接包括警方虐待等案件。

该国已有多少关于家庭成员未收到家属拘留通知的投诉案件?

会上提出了一个问题,涉及该缔约国为监督所有设施中的拘留情况并避免所谓的“黑监狱”而采取的措施。

正在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和促进律师的独立性?正在采取哪些措施预防人权律师的工作受到干预?是否有独立的投诉机制允许律师抗议吊销执业证?

存在大量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被遣返国内的报告。如果违反了不驱回原则,他们怎么能被遣返?他们不能被认为是经济移民。

委员会专家兼中国的共同报告员延斯·莫德维(JENS MODVIG)询问了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和反酷刑培训的有效性。

代表团被要求说明对拘押中死亡事件的调查程序。在多少案件中,家属反对检察官的结论,又在多少案件中,开展了新的调查?因为缺少医疗而造成死亡的问题也被提及。

许多律师遭到逮捕并被单独拘留。执业证现在需每年续期一次。律师们似乎尤其容易犯下“寻衅滋事”罪——代表团能否进行说明?

委员会了解到多种在没有保护基本权利的合法框架条件下拘留人员的方式,包括“法制教育课”、“黑监狱”,非法软禁和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禁止这类做法并预防拘留中心外的审问?

专家问道,有多少在押人员因为安全风险而被单独监禁。在押人员可以被禁闭多长时间?专家还询问了在警察局决定使用限制手段和防护措施的程序细节。

代表团被要求告知委员会它对根据《任择议定书》建立独立监察机制的立场。

来自所有来源和通过所有方法收集到的酷刑相关投诉的总数是多少?——所投诉的犯罪符合《公约》酷刑定义的各个内容。

莫德维先生问道,在押人员和囚犯一共提交了多少虐待投诉,有多少接受了调查,结果如何?

审问录像如何受到监督和使用?审问持续时间是否有限制?一个问题涉及是否存在相关指导原则,用于确定证据的数量或类型足以排除供词是通过酷刑取得的。

另一名专家问及司法系统在解读宪法之下的条款时发挥的作用。

她提到了法官独立性的问题,并评论道,考虑到大部分监督是内部的,似乎存在有罪不罚的空间。对于行政拘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导致有罪不罚。警察可以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不必告知家人在押人员的下落。拘留中使用身体变形工具的问题也被提及。

一名专家提到了执法官员实施侵犯的问题,并问及被认定有罪的官员受到处罚的例子。

有多少拘押中的死亡是因为暴力行为致伤引起的,对它们的调查情况如何?

一名专家提问,该缔约国如何鼓励司法独立性?法官的人权培训有效性如何?身居要职者是否接受了专门的培训?

此外还问及被认定实施酷刑者所受的刑罚相关信息。

没有独立的律师协会,司法独立性只是空谈。如何解释国家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权力?中国的律师协会似乎并非专业组织,因为它难以自我规范。

另一名专家指出,要理解该缔约国的制度运作并非易事。未经独立司法系统保障的法治国家并非法治国家,因为它缺少实质。司法部门的运作似乎受到政治干预。是否存在成文规定,确保法官在招聘和晋升方面的独立性?

中国的酷刑似乎是令人关切的事项,总体的有罪不罚氛围似乎是酷刑长期持续的关键原因。缔约国能否就此提供更多信息?目前有多少律师被拘留,罪名是什么?

一名专家提到了强制遣返朝鲜难民,包括对其实施性暴力的案件。那些人在抵达中国时是否明确了他们的身份?尽管大量证据表明了他们回国后可能经历的事情,中国是否继续实施强制遣返?为何不允许联合国难民机构在边境监控这一情况?

专家希望了解因为1989年天安门广场抗议而仍在狱中的人数,以及对该事件二十五周年纪念活动的封锁。

专家还提及了医院中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待遇,据称包括电击行为。

一名专家指出,剥夺拥有律师的权利构成司法不公。她问道,如果律师不能免于恐惧地开展工作,法院如何独立运作?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释放被拘律师,并确保律师不会因为充当客户代表而被拘留?

专家询问了已定罪的家庭暴力施害者的人数,以及前往国家服务部门的受害妇女人数。

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制止性别选择流产的做法?委员会希望听取法轮功成员的待遇问题,包括器官移植的指控。

另一名专家提到了在被控以国家安全相关罪名的案件中,被告拥有辩护律师的问题。针对被控以危害安全罪的人员,包括恐怖主义罪,存在哪些法律保障?

律师被排除出律师协会是否是永久性的?律师执业究竟需要哪些具体的资格?

图古斯先生随后谈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状况,他问及因为酷刑而被起诉的公共官员的定义是什么。采取了哪些措施将痛苦和折磨加入酷刑的定义,有哪些计划来使酷刑的定义符合《公约》?

是否考虑将酷刑罪作为一项单独犯罪,并且有与这类罪行相符的处罚?

鉴于多个机构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入《难民公约》,代表团能否评论其为何拒绝这样做?

被逮捕者能够多快获悉他受到的指控,并被允许联系律师和家属?如何确保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得到贯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抗议者是否能获得法律代表?

莫德维先生问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对《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情况,职员们是否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

代表团是否认为,腐败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的问题,就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单独监禁人数似乎相当多。囚犯在这种情况下有哪些法律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哪些医疗限制是合法的?

专家请求获得更多针对2014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示威期间警方使用武力的投诉数量和类型相关信息。后续行动有哪些?

专家称赞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内找不到合格医疗培训师的情况下,可以找到来自国外的此类人员。他问及使用单独监禁的情况,包括针对未成年人。

对执法人员滥用武力的投诉的调查完成情况如何?

一名专家问及是否有任何执法官员因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雨伞运动抗议中的行为而受到处分或调查。她还想了解为何中国的多名活动人士因为发表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抗议者的消息而被逮捕。

还有一个问题涉及一些活动人士据称被阻止前往日内瓦与委员会互动。他们是否构成了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从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以来已经收到了多少酷刑申诉

另一名专家表示,委员会对双性儿童非自愿接受不可逆转的手术表示关切。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否保护同性伴侣免受家庭暴力?此外还询问了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措施细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被要求提供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及其后续起诉和处罚的细节。

代表团回复

代表团表示,对于中国的反酷刑措施,应该用全面而公正的观点来看待。该领域的进展是显而易见的。代表团强调,中国打击酷刑的努力不会停止。

中国已经尽最大努力收集并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数据,不过现实是,中国依然是一个人口众多且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无法提供所有请求的数据,不过会在这方面再接再厉。

代表团解释道,国内法律很难完全融入《公约》中的酷刑定义,因为存在文化传统和语言差异。法律不仅涵盖了体罚,还涵盖了导致精神痛苦的行为。通过所谓“疲劳审讯”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中是被认为不可受理的。

检察机关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中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干预。

政府向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反酷刑的系统性培训方案。拘留设施中一万多名医护人员都接受过专业的医疗和反酷刑培训。公安机关已经加强了对禁止酷刑的执法和监督。

一些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入中国的非法移民并不符合《难民公约》规定的条件。中国对成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表示保留。不驱回原则有时会被试图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滥用。

代表团称,中国将继续仔细地研究对《公约》某些条款的保留。个人投诉聚焦于具体的案件,中国不予接受。关注点应该在于缔约国采取的机构性和系统性措施。

关于法官独立性,代表团解释道,法官可以不受任何干预地进行审判。那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相关法律资质并受到任命的人,可以担任法官。法官不能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被解职、降职或处罚。法官记录具体案件中的所有干预或指令行为,涉事人将被追究责任。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并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公开披露司法事务也帮助预防了对法官独立工作权的干预。

排除非法证据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不仅是审判时期;在审判阶段出现这种排除的情况相对罕见。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间,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了2191人无罪,其中包括排除了非法的证据。

针对律师权利的问题,一名代表解释说,任何破坏或伪造证据的律师都应该被控以犯罪,并受到问责。扰乱法庭秩序是不被允许的。律师的合法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当拘留中出现不正常死亡时,相关拘留当局有义务向人民检察官报告,使其开展现场调查。医疗设施在拘留设施中得到了正常的安排。如有必要,专业人士可以开展法医鉴定。

一名代表强调,中国禁止酷刑并将其列为刑事罪行,同时起诉所有实施了任何酷刑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人民检察官负责起诉这类国家人员。有很多起诉酷刑犯罪者的案件,这反映了中国打击酷刑的决心。

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区成员组成的代表团定期走访拘留设施。如果发现了酷刑问题,就会上报至有关上级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将拘留从三天延长至七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至30天。

所有在押人员首先要进行登记并完成医疗记录。在公安部门批准后,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获取相关的登记和医疗记录。拘留设施中的现场医生对被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进行体检,如果发现伤处,就必须记录。如果发现了酷刑的迹象,就应该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由于缺少迅速的医疗补救而造成拘押中的死亡是不允许发生的。共有18类严重病症,为保外就医提供了理由。

犯罪嫌疑人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权会见律师,无需调查人员批准。如果他们无法负担,法律援助也是可用的。辩护律师被允许立即会见嫌疑人,如果无法立即会见,最迟可在48小时内会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无法通知或可能阻碍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延迟通知在押人员家人。已经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制来预防虐待。

单独监禁适用于一级重大风险的在押人员,是一种管理工具而非惩罚措施。审讯椅作为保护和安全措施是为了预防嫌犯逃跑、自我伤害、自我摧残或袭击他人。一名代表强调,并没有通过审讯椅实施酷刑。审讯的音视频记录是预防酷刑的关键,已经建立了一套审核系统来确保其落实。

律师需要向调查机构申请,才能与涉嫌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在押人员会面;必须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如果担心会妨碍调查并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申请可能会被拒绝。代表团表示,中国司法当局打击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不会以言治罪。

代表团并不清楚有任何人被禁止离开中国参加当前在日内瓦举行的委员会会议。

中国十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身份并不是破坏法律的通行证。对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已有规定明确了相关的问责。律师协会是一个自我规范的组织,通过自律对律师进行管理。协会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通过了一套行为守则,并列出处罚规定。律师这一职业目前在中国迅速增长。

颁发律师执业证是司法行政机构的行政许可做法。当律师违反了《律师法》49条规定的九种行为之一,或因为故意犯罪而受到刑法处罚,他们的证书就会被吊销,不能再从事律师职业。

所谓从法轮功练习者身上获取器官纯属无稽之谈。任何器官移植都必须有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辨识胎儿性别是不允许的,除非出于医疗需要。强制流产是被禁止的,任何流产都必须自愿进行。同性恋并不被视为一种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疾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社会认可、就业、健康和家庭生活方面面对着一些挑战。

针对西藏,代表团表示,中国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护。并不存在政治犯的案件,不公正或残酷虐待少数民族嫌疑人或罪犯的指控毫无根据。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引入了强化筛查机制,用于明确寻求庇护者的酷刑申诉。申诉人能获得公共资金资助的法律援助。未成功申请的申诉人可以要求对决定进行司法审议。

尽管香港维持着自由的签证政策,但其必须保持有效的边境管控,根除非法移民流动现象。政府已经引入了一项接受非法就业的罪名,这已减少了非法移民。

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是多层面的。去年,多个团伙受到起诉,一些贩运者已被监禁。

对那些与狱中人员打斗或惹事的人,单独监禁不得超过28天。导致单独监禁的惩戒案件的数量极低,平均时长大约七天。

近年来香港的大多数公共事件都是有序而和平的。警察总是呼吁民众,抗议者应该守法并避免暴力。2014年示威中被逮捕的所有人员都被获准会见律师;他们所有人都以各种条件获释。2014年的非法占中运动严重挑战了法律和秩序,并在79天后和平收场。在使用武力前,警官应该尽一切可能发出警告并保持克制。一种有效的两级申诉体系已经落实。

专家的后续提问

一名专家问道,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定义重大风险和最低限度的严重性

鉴于只有1%的庇护请求被接受,缔约国是否认为这个体系的限制性过强?

澳门特别行政区授予难民身份的标准是什么,门槛是否可能过高?是否有任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被递解出境?是否有方法来辨别可能在遣返后面临特殊威胁的移民群体?

近期香港特别行政区雨伞抗议运动中的几起事件引起了一些关切,例如警察对抗议者拳打脚踢。那些警官是否已被调查和起诉?有多少抗议者受到了起诉?有多少人仍被拘留?

另一名专家问道,培训方案是否包含了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对被指的酷刑案件开展调查。

专家询问了中国是否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已有多少针对酷刑和虐待的赔偿案件,除了金钱之外是否有其他赔偿方式?

一个问题涉及有多少在押人员和囚犯被列为一级风险并被单独监禁。鉴于在押人员逃脱概率极低,使用审讯椅的理由是什么?调查的持续时间也被提及。

专家提问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监督使用武力的情况?

一名专家问道,对于使用刑讯逼供手段的人,法律规定的处罚是什么?监督拘留情况的各个机关向哪个部门汇报?他们的建议是否公开?

专家询问了对死刑犯的拘留机制详情。

一名专家提到了拘留设施中生理或心理残疾人的待遇,专家强调,他们的残疾使其尤其脆弱。

委员会同意,律师并非某类专门受保护的人,不过谁能在法院和律师协会出现纠纷时决定孰对孰错?

存在一套针对法官的自我规范体系,另外他们的任命体系似乎是匿名性质的。法官与政治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一个问题关于家庭暴力法是否包括心理暴力。

儿童性旅游业和外国贩运受害者的强迫劳动问题也被一名专家提及。

专家希望获得关于何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说明。

专家说,对律师从业的限制接受了极其严格的审查。可能导致失去执业证的非法行为必须明确指明。律师能否以个人身份从业,还是必须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一员?

代表团回复

公共官员是指任何行使官方职能的人,并且可以因为在履行职务时蓄意实施酷刑或虐待行为受到问责;这也可包括医护人员。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来家政工作者,一名代表解释说,正如Erwiana一案所显示的,政府非常严肃地对待一切虐待此类工作者的案件。在那起事件中,雇主被判处六年监禁,罚款15000港币。

保健专业人士采用了多学科的方针,根据双性婴儿的临床条件进行调查、治疗和管理。任何决定都要在当事婴儿父母的同意下做出。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官的任何非法行为都不被容忍。在深入调查后,七名警官因为在2014年抗议期间造成示威者的人身伤害,被认定为有罪。共有133名警察在非法占中事件中受伤。警察在这些事件中的行动受到了严重阻碍,大量警车受到严重破坏。

针对打击腐败问题,一名代表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公务员及其配偶都需要申报资产。

被关在单独寝室的少年犯人数一度逐步减少,而且这种做法已在2014年废止。唯一的例外是在患有高危传染病的情况下。

一名代表解释说,目前尚不存在任何关于使用电击手铐的案件,这种手铐已证明有威慑和预防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监狱守卫可以启动电击手铐,它会释放三秒钟的电流,在必要时造成囚犯部分麻痹。

社会工作局的服务可以向处于同性同居关系的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目前并不被认为是一项单独的罪行,不过会根据刑法的一般条款受到处罚。

一名代表表示,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并非缔约国。逃犯在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转移仍是一个国家之内的转移。

在中国,并没有专家所描述的国家人权机构,不过有多个其他机构履行这些职能。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研究。

“酷刑”(torture)一词很难从英文准确地译成中文。通过国内法的各种规定,各类酷刑行为被包含在内。不过,该缔约国对听取专家在这方面的建议持开放态度。

检察官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会定期对拘留设施开展未经事先安排的访问。

代表团表示,审讯椅被用来确保安全,预防在押人员逃跑或自残及伤害他人。审讯椅有时会垫上软垫确保舒适度。

总结发言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吴海龙表示,对话本着建设性和专业性的精神开展。代表团已尽最大努力回答所有问题。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将兼顾中国具体国情得到考虑。中国期待其落实《公约》的情况得到客观而公正的评估。中国将继续全面推动法治,稳步推进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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