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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关于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5年10月30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继续讨论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初审后,委员会通过了口头修订后的第二款,拟议的第三款,口头修订后的第三款副本以及拟议的第四款。 

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口头修订后被通过的第二款规定,第六条承认和保护所有人的生命权。这是甚至当武装冲突以及其他的公共紧急状态存在时,也绝不允许克减的最重要权利。生命权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被通过的第三款规定,对生命权的解释范围不应当太狭隘。生命权涉及人类免遭可能造成其非自然或过早死亡的行为和排除的权利,以及他们对有尊严地生活的正当预期。 

口头修订后被通过的第三款副本指出,《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缔约国尊重并确保生命权这一义务的基础,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使其生效并未所有侵犯生命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被通过的第4款指出,《公约》第六条的第2、4、5和6款规定了具体的保障,尚未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保证只在最例外的案例(最严重的罪行)中和最严格的限制下使用死刑。第六条第一款禁止任意剥夺生命权,这进一步限制了缔约国使用死刑的能力。 

建议将第二款的“战争”改为“武装冲突”。一名专家强调了承认权利之间的双重关系的重要性:生命权和其他权利的享有。共同报告员接受了专家们的建议。 

关于第三款,一些专家拟议用“合理预见”替换“旨在或可能”,用对人权的保护这一说法而非人权的权利。一些专家并不同意那些建议,特别是关于对人权的保护,因为它听起来十分家长式。还有一个去掉“涉嫌”一词的建议,因为这可能暗示可以将涉嫌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共同报告员解释称,第28款详细载有各国保障有尊严的生活的义务。他们反对在介绍性段落中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这是为了不给大众造成无障碍方面的问题。

至于第三款副本,一些专家指出,除了尊重和确保生命权的义务之外,应更加强调各国保护人权的义务。然人,截至目前,尚未达成一致。专家们对受害者的使用进行了辩论,一些专家建议使用“所有受害者”。

关于第四款,专家们尚未就是否保留“最严重的罪行”这一点达成共识,但他们决定在拟议文本中保留这一说法。一些专家建议用“缔约国”替换“国家”。然而,共同发言人指出,不应该有悖于文本,《公约》使用的是“国家”一词。 

委员会的下一次公开会议将于11月2日(周一)上午10点举行,届时将听取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跟进意见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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