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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和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谴责沙夫卡特·胡赛因的处决

巴基斯坦的处决

2015年8月5日

日内瓦/纽约(2015年8月5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和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谴责了巴基斯坦处决沙夫卡特·胡赛因,据报他被判为谋杀罪时只有14岁。

“处决沙夫卡特·胡赛因令人遗憾,且公然违反了巴基斯坦的国家和国际义务。”委员会主席本岩姆·达维特·梅兹穆尔(Benyam Dawit Mezmur)说。

“处决极其令人难过,并且违背了巴基斯坦对儿童权利的承诺。巴基斯坦是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的主要支持者之一,也属于最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特别报告员玛尔塔·桑托斯·派斯(Marta Santos Pais)说。

“巴基斯坦均已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十分明确,巴基斯坦的法律也是如此:死刑不应该用于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被告。”梅兹穆尔先生说。

“这一禁令具有约束性,不论涉事少年在审判、判决或执行处罚时年龄为何。”桑托斯·派斯女士补充道。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判例称:“如果没有年龄证据,儿童应接受可确定其年龄的可靠的医疗或社会调查,在证据冲突或结论不明时,儿童享有疑罪从无的权利。”

“应当谴责的是,沙夫卡特·胡赛因是在一场据称并不符合最严格正当程序要求的审判后被处决的,而且也没有对他在受到酷刑后招供的指称进行适当调查。同样令人遗憾的是,信德人权委员会2015年7月提出重审案件并适当考量所有相关证据的建议并未被纳入考虑。”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说。

“我们一方面对沙夫卡特·胡赛因的处决深表遗憾,同时还要再次敦促巴基斯坦当局恢复死刑暂缓,对报告披露的儿童死刑犯案件、在18岁前犯罪的成年死刑犯案件进行严格调查,并确保对所有被指的酷刑行为开展迅速而公正的调查。”梅兹穆尔先生和桑托斯·派斯女士说。

“我们随时准备着帮助巴基斯坦努力加强其司法系统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他们总结道。

他们的声明得到了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Christof Heyns)的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CRC.pdf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5.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CPR.pdf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ethrossell@ohchr.org / 41 22 917 9466 / 41 79 752 0488)或拉维纳•沙姆达萨尼(Ravina Shamdasani,+41 22 917 9169 / rshamdasani@ohchr.org

关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更多信息: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C/Pages/CRCIndex.aspx

关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更多信息:
http://srsg.violenceagainstchildre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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