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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仅面向外国人的艾滋病毒检测侵犯了一新西兰教师的权利——联合国专家

歧视性检测

2015年5月20日

日内瓦(2015年5月20日)——多位联合国专家调查发现,一名在大韩民国担任外国英语教师的新西兰妇女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她的雇主曾要求她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毒品检测,作为合同续签的条件。

位于日内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正在审议L.G.的案件,由于她拒绝进行仅面向外国人的强制性艾滋病毒检测并称其“带有歧视性,侵犯了她的人权”,她的合同未能在2009年续签。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成员在调查结果中指出,大韩民国并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来解释这项将韩国和韩国裔教师排除在外的强制性检测*。他们还指出,在仲裁程序中,L.G.的雇主——蔚山市教育办公室——表示,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被认为是一种检验外国英语教师价值观和道德的方法。

委员会在调查结果中写道**,这项检测政策“似乎并不具备合理的公共健康理由或其他任何理由,并违背了不受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之区分而从事工作的权利”。

委员会呼吁大韩民国为L.G.受到的道德和物质损失提供充分的赔偿。委员会还敦促当局采取措施,审查有关雇佣外国人的规范和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任何制造或延续种族歧视的立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打击公职官员、媒体和大众通过陈规定型或贬斥等做法表现出来的所有形式仇外心理。”成员们写道。委员会已要求大韩民国在90天内向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

更多信息:

*大韩民国在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中称,自2010年起,该国对外国教师就业的准则并没有具体要求其必须提交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毒品检测的结果才能续签合同,蔚山市教育办公室也不再要求强制性检测。

**委员会调查认为,所涉情况违反了第2条第1c和d段;第5(e)和(i)条以及第6条。委员会的完整意见: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RD/Pages/Jurisprudence.aspx

第2条

(c)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及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检查,并对任何法律规章足以造成或持续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种族歧视者,予以修正、废止或宣告无效;

(d)缔约国应以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依情况需要制定法律,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

第5条

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

 (e) (i):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同酬、获得公平优裕报酬的权利;

第6条

缔约国应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人人均能经由国内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违反本公约侵害其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与救济,并有权就因此种歧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此等法庭请求公允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0)22 917 9434/ ethrossell@ohchr.org

更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信息: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RD/Pages/CERD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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