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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条约机构

联合国专家表示,妇女迫迁问题突出了废除或修订坦桑尼亚歧视性法律的必要性

坦桑尼亚寡妇

2015年4月1日

日内瓦(2015年4月1日)——坦桑尼亚应该采取步骤修订或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习俗和做法,一个联合国委员会在审议了两名寡妇无法继承其过世丈夫财产因而无家可归的案例后表示。

位于日内瓦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完两名妇女的投诉后如此呼吁,根据当地的习惯法,这两名妇女无法在其丈夫过世后继承财产,随后被其姻亲迫迁出她们各自的家。

2005年,被称作E.S和S.C的两名妇女开始法律诉讼,称应废除继承条款,因为它们违反坦桑尼亚的宪法以及该国于1985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的国际义务。她们还表示,因为歧视性习惯法,另有数百万坦桑尼亚妇女也经历着她们所面临的同样的侵犯行为。

2006年,高等法院认同了条款的歧视性,但称不会废除,因为这么做将“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我们120多个部落所有看似歧视性的习俗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

30个县使用习惯法,这使得习惯法成为坦桑尼亚最经常使用的法律形式。关于寡妇,习惯法规定,她“无法分得遗产,如果其过世的丈夫有家族亲戚;她分得的遗产由其子女照管,正如她照顾他们一样。”

由23人组成的委员会在调查结果中表示,坦桑尼亚应给与两名妇女足够的补救和赔偿,并指出她们“经济上脆弱,没有财产,没有与其子女一同居住的房子,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力支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呼吁坦桑尼亚确保公约所保证的权利高于不一致且具有歧视性的条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修订或废除“不单单是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还有构成妇女歧视的习俗和做法。”这包括坦桑尼亚等拥有“多个法律系统,不同个人身份的法律依据族裔和宗教等身份因素适用于个体”的国家。

法院还应该避免依靠不合理且过度的延期,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指出,坦桑尼亚司法部门的缺陷让妇女无法获得正义,她们在上诉法庭的上诉被搁置六年以上。

至于一些另外的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呼吁坦桑尼亚鼓励关于废除歧视性法律条款的对话并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判例的义务培训。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表示,坦桑尼亚应在6个月内提交一份书面回复,包括任何有关落实建议行动的信息。

*委员会2015年3月2日通过了其意见并于2015年4月1日发表: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EDAW/Pages/JurisprudenceSession60.aspx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 (0) 22 917 9466/ethrossell@ohchr.org

更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信息: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edaw/pages/cedawindex.aspx

个人投诉程序: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TBPetitions/Pages/HRTBPetition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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