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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联合国专家敦促阿富汗关注问责、赋权和变革

阿富汗 /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014年11月13日

喀布尔/日内瓦(2014年11月13日)——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朱(Rashida Manjoo)呼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采用可持续的措施来应对国内暴力侵害妇女的原因及后果。

在为期九天的正式访问*结束时,曼朱女士警告,尽管在国内不安全的局势下取得了积极的立法和体制发展,但暴力侵害妇女依然是阿富汗境内令人深感担忧的问题。

专家强调:“对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犯罪的问责,为女性赋权,还有社会变革问题,依然需要成为阿富汗政府、独立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关注点。”

她说:“利益攸关方的对策应该以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从而确保用一致而可持续的办法来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个人、体制和结构性原因及后果,这一点至关重要。”

在对阿富汗进行信息收集访问期间,专家通过大量报告和访谈证实,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不同表现形式依然在公共和私人领域普遍存在。

这包括:丈夫和其他亲属实施的暴力行为;有关早婚和强迫婚姻的暴力——包括抵偿交换(baad,用女童作为解决争端的交换)和抵偿婚姻(baadal,或称交换婚姻);近亲通婚;所谓名誉犯罪;因为家庭暴力和强迫婚姻做法导致的自杀和自残。

特别报告员指出,暴力的其他表现形式有:针对性杀害妇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强奸妇女和女童。

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的问题以及司法本身,不论是在正规司法系统还是非正规争议解决平台中,都令人深为关切。“在大量采访中,据称正规司法系统在许多方面都不够完善,包括无法获得、反应迟钝、腐败和不可信任,尤其是在妇女权利相关事务方面。”

“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再加上处理家庭内部问题的社会压力,往往导致妇女选择正规司法系统之外的争议协调和解决手段。”曼朱女士指出,“非正式争议解决平台,例如大国民会议(jirga)和人民立法会议(shura),也饱受许多对话方的批评,尤其是它们违反了公平审判、平等和非歧视的权利,特别是在涉及妇女和儿童的事务上。”

因为不了解法律和保护性的补救条款,许多妇女和女童在报告她们遭受的犯罪时不会采用提交投诉的方式;她们担心受到肇事者和家人的报复;受到财政和其他限制,包括缺少行动自由;担心受到罪犯而不是受害者的待遇。

许多被访者声称,她们曾被控以“道德罪”,包括在她们逃离家庭暴力和早婚或强迫婚姻的情形下。试图逃离暴力或虐待的妇女和女童往往遭到家人、社区和当局的谴责和回避,并且会受到死亡的威胁。

许多人将庇护所视为鼓励妇女离家和做出不道德行为的机构,不属于保守的宗教社会中向来被认为“可接受”的范畴,人们还将庇护所视为卖淫场所和导致家庭破裂的设施。不过特别报告员表示,“我所走访的庇护所内的被访者对这些机制的存在表示感激,因为这是逃离暴力生活的唯一选择”。

曼朱女士说:“过去15年里,阿富汗取得了多项立法和体制进步,旨在广泛促进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她忆及阿富汗创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一个妇女事务部、多个省级妇女事务部门以及某些部委中的人权和性别股,还颁布了里程碑式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立法。

2009年的总统令设立了停止暴力侵害妇女法,包括“打击违背伊斯兰教义而造成暴力侵害妇女的习俗、传统和做法”这样的文字。这项法律代表着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关键进步,还包含了刑事和民事补救方式。

(*) 查看完整的结束访问声明: http://www.ohchr.org/ch/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15284&LangID=C

拉希达·曼朱女士(南非)于2009年6月被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曼朱女士在开普敦大学公共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了解更多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ch/Issues/Women/SRWomen/Pages/SRWomenIndex.aspx

特别报告员是所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

联合国人权,国别页面——阿富汗: http://www.ohchr.org/ch/countries/AsiaRegion/Pages/AF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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