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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条约机构

禁止酷刑委员会探讨结论性意见和来文的后续行动以及报复问题

2014年11月20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今天上午审议了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与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以及报复问题,听取了委员会成员兼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延斯•莫德维(Jens Modvig)、个人来文后续行动报告员萨塔布孙•戈普特•多马(Satyabhoosun Gupt Domah)和报复问题报告员乔治•图古斯(George Tugushi)的介绍。

在介绍关于结论性意见第十九条后续行动的报告时,莫德维先生表示,在2014年7月至11月的报告周期内,不含逾期报告在内有8个国家应提交后续报告,而委员会共收到了5份报告,回复率为62.5%。落实率比该数字更低,该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莫德维先生指出,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和旨在于10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和遵守《禁止酷刑公约》的公约倡议为委员会提供了平台,以寻求加强并尽可能利用后续程序的方式。

多马先生介绍了关于遵守第二十二条个人来文程序的报告,并就11个国家的个别案例向委员会进行了简报:突尼斯、挪威、瑞典、乌克兰、摩洛哥、澳大利亚、德国、哈萨克斯坦、瑞士、芬兰和布隆迪。

在报复问题上,图古斯先生就委员会审议的两个案例进行了情况更新,其中一个涉及塞浦路斯威胁和监禁当地非政府组织支持、平等和反种族主义行动组织(Action for Support, Equality and Anti-racism)负责人问题,另一个涉及泰国跨文化组织负责人问题,该组织负责监测该国境内的酷刑案例,且曾向禁止酷刑委员会呈交非正式报告。

委员会将于11月28日(周五)再次召开公共会议,发布其关于瑞典、乌克兰、委内瑞拉、澳大利亚、布隆迪、克罗地亚、美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届会议工作方案并结束其第53届会议。

讨论

委员会专家兼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延斯•莫德维表示,后续程序是评估对《禁止酷刑公约》遵循情况的重要方式,其关注4个关键领域,即:对剥夺自由相关基本法律保障的享有;对酷刑和虐待指称开展迅速、公正且有效的调查;对被指犯下酷刑者的起诉及被判有罪者的判刑;对酷刑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对后续行动建议数量被限制在4条,附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末尾处。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向委员会呈交非正式报告或以其他方式与委员会交流,这是全面获取国家建议落实情况的基础。

在2014年7月至11月的报告周期内,不含逾期报告在内有8个国家应提交报告,而委员会共收到了5份报告,分别来自爱沙尼亚、联合王国、危地马拉、荷兰和肯尼亚,回复率为62.5%,与近年数字保持一致。委员会还收到了本应于2012年6月提交的土库曼斯坦报告,来自秘鲁、爱尔兰和荷兰非国家机构的报告,以及来自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报告。莫德维先生表示,落实率与60%的回复率有所不同,应予以进一步研究。

就增强程序问题,莫德维先生表示,两个主要问题即如何加强对《公约》的遵循,以及如何衡量其结果。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和旨在于10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和遵守《禁止酷刑公约》的公约倡议为委员会提供了平台,以寻求尽可能利用后续程序的方式。这将在随后的会议中予以讨论。

在随后的讨论中,专家指出存在回复率有所降低且报告逾期国家进行不定期报告的现象,并询问后续程序可以如何被用来加强报告程序,并与报告前议题清单进行联系。

莫德维先生表示,缔约国回复率不存在降低的迹象,且报告周期遵循率约为62%;包括逾期报告在内的总体回复率要高得多。

委员会专家兼个人来文后续行动报告员萨塔布孙•戈普特•多马介绍了关于遵守第二十二条个人来文的报告,这包括11个国家的相关信息:突尼斯、挪威、瑞典、乌克兰、摩洛哥、澳大利亚、德国、哈萨克斯坦、瑞士、芬兰和布隆迪。

谈及突尼斯塞勒姆先生的案例时,委员会专家建议委员会致函突尼斯,提醒其仍需采取措施,随后应该与国家代表举行会议。多马先生指出,缔约国曾声称该事件已呈交调查法官,行政机关无法干预独立司法体系。

委员会副主席兼报复问题报告员乔治•图古斯向委员会就其审议的两个案例的两案件提供了信息,其中一个涉及塞浦路斯威胁和拘留当地非政府组织支持、平等和反种族主义行动组织负责人问题,另一个涉及泰国跨文化组织负责人问题,该组织负责监测该国境内的酷刑案例,且曾向禁止酷刑委员会呈交非正式报告。

委员会专家阿莱西奥•布鲁尼(Alessio Bruni)就此前的报复案件向委员会进行了情况更新,并表示将于闭门会议中就这些案件及相关报复威胁和恐惧问题提供额外信息,并将于务虚会中开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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