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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条约机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25周年纪念

废除死刑

2014年10月29日

死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促请各国保持废除死刑的势头

日内瓦(2014年10月29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呼吁各国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在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通过后的25年内,死刑的使用有了明显的减少。负责监督《公约》落实情况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此进展表示欢迎,但促请所有国家不仅要停止处决,还要积极地做出承诺,废除这种违背人类尊严和生命权的行为。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通过已有25周年*,在此之际,条约的维护者——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敦促废除死刑。

自从第二项任择议定书通过以来,禁止处决的进展显著加快了速度。已有81个国家批准了这份任择议定书,另有79个国家已经废除或停止使用死刑。委员会承认了全球这股废除死刑的潮流,并欢迎萨尔瓦多、加蓬和波兰于今年批准了这项文书。

早在1982年,委员会就认为,‘所有废除死刑的措施都应该被视作享有生命权的进步’**。

《公约》关于生命权的条款(第6条)确实允许在严格受限的情况下使用死刑,不过委员会的经验显示,符合本条严格规定的案件少之又少。实际上,大多数死刑案件都涉及违反《公约》其他条款的情况,尤其是违反了关于正当程序保证和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与惩罚的条款。这个问题并不是某些国家坚持的那样只是一个国内刑罚政策问题,而是触及最基本人权的核心——生命权。正因如此,全世界废除死刑的条约义务被载入了一项人权条约的议定书。

委员会今年在与各国开展对话时继续鼓励其废除死刑,并系统性地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本次25周年纪念,同时鼓励各国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这其中包括在法律中保留死刑但实施了死刑暂缓机制的国家,或实际上不再实施死刑的国家。这些国家中有一部分在委员会上届会议中接受了审议,其中一个国家承诺很快会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即便是不再实施处决的国家也要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是因为,条约义务将防止其在未来轻易地恢复死刑。各国需要退出议定书后才能恢复死刑。批准文书有助于各国抵制公众恢复这种可怕做法的呼声。

人权事务委员会支持全世界批准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并鼓励所有相关国家跟随稳步废除死刑的势头并采取行动。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决定在本次会议上通过关于生命权(第6条)的下一份一般性意见。”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凯特·福克斯(Kate Fox),kfox@ohchr.org/ 41 22 917 9398,或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 ethrossell@ohchr.org / 41 22 917 9466 / 41 79 752 0488

人权事务委员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CCPRIndex.aspx
《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二》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CPR-OP2.pdf
《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International_Bill/3.pdf


* 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由1989年12月5日联大第44/128号决议宣布并通过。

** 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六条(生命权)第十六届会议(1982年):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INT%2fCCPR%2fGEC%2f6630&Lang=zh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
1.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盟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5.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6.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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