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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印度尼西亚未能回应委员会关于停止处决毒品相关罪犯的呼吁感到痛惜

印度尼西亚的死刑

2015年4月2日

日内瓦(2015年4月2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因印度尼西亚未能回应委员会2013年关于停止处决毒品相关罪犯的呼吁而给予其可能的最低评价。

在对印度尼西亚的人权记录进行了定期审议后,该委员会于2013年8月促请该国恢复原本已对死刑的暂停,并确保若保留死刑,则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其中不包括毒品相关的犯罪。该委员会还呼吁印度尼西亚审议其法律,让涉及麻醉品的犯罪不通过死刑予以惩处。

本周在对印度尼西亚的后续评估中,该委员会成员对印度尼西亚近期发生的处决表示关切,并对该国未按照要求修订其法律表示遗憾。他们在等级A至E中给了印度尼西亚罕见的E,A代表基本满意,E说明采取的措施有悖于委员会的建议。

印度尼西亚辩称,鉴于毒品相关犯罪对国家的生存及其年轻一代带来的恶劣影响和挑战,该国认为这类犯罪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类型。

印度尼西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缔约国,该《公约》第六条*的确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案例中使用死刑。该委员会已多次强调,毒品相关罪行并非这类案例,对毒品相关犯罪判处死刑不符合《公约》第六条。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定期审议的方式监督缔约国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后续程序分析缔约国对最迫切事项的回应情况。

委员会还促请所有国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3年,委员会曾呼吁印度尼西亚照做。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ethrossell@ohchr.org / 41 22 917 9466 / 41 79 752 0488)或凯特·福克斯(Kate Fox,kfox@ohchr.org/ 41 22 917 9398)或

人权事务委员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CPR/Pages/CCPRIndex.aspx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core_instruments/ICCPR.pdf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International_Bill/5.pdf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
1.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2. 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盟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3. 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4.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5. 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6. 本盟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关于生命权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1982年第16届会议):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INT%2fCCPR%2fGEC%2f6630&L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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