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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4年7月1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4年7月17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开始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第二次阅读。

委员会成员杰拉德·纽曼(Gerald Neuman)表示,委员会已从八个缔约国和超过15个非政府组织处收到了有关一般性意见草案的意见。收到的意见从总体上讲是有益的,但其中一些没有理解委员会的用意。最终版的一般性意见应少于10700字(含脚注在内),这就是需要进行删减的原因。一些国家提出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没有约束力,因此在涉及缔约国职责时不应使用定言述辞。一般性意见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为什么要谨慎使用“应该”和“必须”这些词语。专家们重申了《公约》应对域外适用的观点。委员会详细讨论了加入一国在另一国境内剥夺人身自由的问题。专家们还一致认为,即使在私营实体有权或被授权行使逮捕或拘留的权力时,缔约国也有责任遵守和确保其他各方遵守公约第九条规定。 

论及任意拘留和非法拘留问题,委员会承认人身自由权不是绝对的,且剥夺自由是执行刑法过程中的合理做法。 未经授权便对犯人进行超过其刑期长度的监禁是任意且非法的。专家们一致认为,若未定期对继续拘留的理由进行重新审查,保持拘留的决定就是任意的。“逮捕”一词的定义指开始剥夺自由后任何形式的拘捕,而“拘留”一词指从逮捕之后直至释放期间的剥夺自由行为。委员会提出了武装冲突中最特殊情况下的安全拘留问题。专家们提到了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的区别,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性问题。行政拘留必须加入克减规定,且拘留时间越长,其阈值应越高。委员会总体立场是不将武装冲突排除在第九条的整体应用之外。

委员会通过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的前14段。

以下是提交了书面意见的缔约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白俄罗斯、爱尔兰、日本、瑞士、英国和美国。

委员会将于7月18日(星期五)上午十点召开下一次公开会议,届时将继续进行对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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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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