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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4年7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4年7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继续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第九条规定的一般性意见草案进行第二次阅读。
 
委员会一致认为,任意拘留中极端恶劣的例子包括拘留自身未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因勒索贿赂或其他类似犯罪目的实行逮捕或挟持人质。通过逮捕或拘留惩罚合法行使见解和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隐私权等受公约保护的权利是任意的。专家们表示,基于歧视性理由的逮捕或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段、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原则上也是任意的。虽然在控制移民过程中的拘留行为本身并非任意,必须证明拘留在该情况下是合理、必要和合适的。与拘留成年移徙者相关的决定必须要考虑到拘留对其心理健康的影响。缔约国无力将个人驱逐出境不能成为无限期拘留的理由。
 
各方就儿童和青少年能否在任何情况下被剥夺自由的问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有人强调应给予无人陪护的未成年人特别重视。专家们详细讨论了是否应在一般性意见草案中加入一段专门针对通常在移徙背景以外的拘留儿童问题。委员会同意由委员会成员杰拉德·纽曼(Gerald Neuman)起草一个有关该问题的单独段落并提交委员会十月召开的会议。
 
委员会还讨论了缔约国为避免任意拘留,修订精神健康方面的过时法律和做法的必要性。发言者指出,任何剥夺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是必要和适当的,并以保护当事人或其他人免受伤害为目的。必须定期评估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判断其持续必要性。专家们强调了进一步改善、但保留一个有关拘留精神残障者的段落的必要性。   
 
委员会通过了一般性意见的第16、17和18段。
 
委员会将于6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点再次举行公开会议,届时将继续讨论第九号一般性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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