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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并非否认人们自主决策权的理由——联合国专家

主宰自己的人生

2014年4月22日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示,对法律权利能力的承认不应基于“歧视性的精神行为能力评估”。

-无障碍是平等享有人权的关键。

日内瓦(2014年4月22日)——一个联合国委员会在关于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新指导方针中强调,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享有决定自我人生的权利,这也包括冒险和犯错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委员特蕾西娅•德格纳(Theresia Degener)表示:“无论残疾人需要多少支持,其决策自由都应得到尊重。包括社会心理障碍或认知障碍患者在内的残疾人必须得到决策方面的支持,而非由别人替他们做出决定。即便是在所谓基于其‘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也不应如此。”

《公约》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十二条表明:“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残疾人的法律权利能力都遭到了否认,且这种否认常常以精神行为能力评估为基础。许多残疾人都被剥夺了选举权、结婚权、组成家庭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指出,各方对第十二条所载的缔约国义务存在普遍误解,且未能承认“受到支持的决策”的重要性。此外,“取而代之的决策”,即由他人代表残疾人做出决策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使用监护机制或允许进行强迫性治疗的精神健康法等。

负责监测《公约》落实情况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现已就第十二条发布了一份详细解读,以明确缔约国义务。在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强调在残疾人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时,各国有义务向其提供所需的各种支持。

这份一般性意见强调说:“就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提供的支持必须尊重残疾人的权利、意愿和偏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承认在部分情况下,要明确个人的具体需求并不可行,但该类情况下的决策应基于“对其意愿和偏好的最佳解读”做出,而非根据决策方所认为的此人的“最佳利益”。

人人享有无障碍

“受到支持的决策”与第九条所载的服务、信息和沟通无障碍紧密相关。

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详细阐述了无障碍在允许残疾人平等享有和实现其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的重要性。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指出,残疾人面临着诸多障碍,因而“无障碍问题的解决应考量所有复杂性,包括物质环境、交通、信息和沟通以及服务。”

第2号一般性意见表明,无论向公众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服务是归公共机构还是私营企业所有和/或提供,人人都应得以享有上述内容。

所有新物资、产品、设施、基础设施、技术和服务的设计应确保残疾人充分的无障碍使用。各国也应为消除现存障碍设立确定的时限,并为之分配合理的物资。节俭措施不应成为未能向逐步推进残疾人无障碍提供保障的借口。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表示,对无障碍的监测极为关键,且应以促进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的方式予以落实。

德格纳女士表示:“我们希望在这些一般性意见的指导下,各国能够审查其法律与实践,以进一步承认残疾人人权。我们希望这些意见也能为残疾人提供帮助,使其决策与活动得到尊重和认可。”

查看一般性意见: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GC.aspx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由18名国际独立人权专家组成。更多委员会和《公约》的相关信息,请查看: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PD/Pages/CRPDIndex.aspx

如需安排采访委员会成员,请联系乔治•阿拉亚(Jorge Araya,+41 22 917 9106 /jaraya@ohchr.org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41 (0) 22 917 9434/ ethrossell@ohchr.org)或 塞西尔•普伊(Cécile Pouilly,+41 (0) 22 917 9310/ cpouilly@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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