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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特别程序

联合国专家警告苏丹停止用鞭刑威胁妇女

鞭刑 / 苏丹妇女

2013年11月6日

日内瓦(2013年11月6日)——两名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周三针对最近牵涉苏丹妇女的案件称,鞭刑妇女,包括犯有“与荣誉相关的罪行”的妇女,在国际法下是残忍、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待遇,必须立即停止。

35岁的苏丹人阿米拉•奥斯曼•哈米德(Amira Osman Hamed)是一名土木工程师和妇女权利活动人士。由于不肯用头巾将头发盖住,哈米德被控犯下“衣着不雅”或“不道德”罪行,并于周一出庭受审。一旦罪名成立,哈米德将可面临鞭笞40下的肉刑处罚。周一的听证会后,该妇女仍处于法律未决状态,诉讼将决定是再举行听证会还是撤销案件。

“婚前性行为、通奸、被强奸、‘衣着不雅’或‘不道德’、被发现和另一男性在一起或是做出了不贞行为,这些都是导致世界各地的妇女被处以鞭刑的‘罪行’。”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朱(Rashida Manjoo)称:“这种行为要停止,像阿米拉这样的妇女绝不能被迫生活在受鞭刑的恐惧中,政府要停止对妇女和女童施以鞭刑。”

在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主席弗朗西斯•拉道伊(Frances Raday)补充称,妇女极易被判处犯下应受鞭刑的罪行。

莱迪女士称:“妇女一直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包括父权和传统观点中女性的地位较低以及与男性的权力不平衡,继续将鞭刑作为一种惩罚形式,即便男女都会被施以鞭刑,事实上也意味着妇女更易受到鞭刑,这种残酷的惩罚侵犯妇女尊严、隐私和平等的人权。”

专家呼吁立即释放奥斯曼•哈米德女士,并呼吁苏丹政府审议鞭刑相关的立法。根据国际人权法,肉刑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甚至构成酷刑,各国政府不能将国内法条款作为其不履行其国际法规定义务的正当理由。

专家称:“对妇女和女童施以肉刑通常与控制和限制她们的行动自由、结社自由以及个人和性选择有关。”“惩罚通常具有集体维度,有公开的特点,因为将问题公诸于众有社会目的,即影响其他妇女的行为。”

专家称:“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废除所有形式的司法和行政肉刑,尽职地预防、应对、保护并弥补所有形式的性别暴力。”

专家正与苏丹政府联系,澄清讨论的问题。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gguzman@ohchr.org / +41 22 917 9412)或发电邮至vaw@ohchr.org

拉希达•曼朱女士(南非)于2009年6月被人权理事会任命为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特别报告员,她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能力行事。曼朱女士还在开普敦大学公共法学院担任兼职教授。
了解更多,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violence-against-women

联合国在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由来自世界各地的5名独立专家构成:主席兼报告员弗朗西斯•拉道伊(以色列/英国);副主席艾木娜•奥吉(Emna Aouij)(突尼斯);帕特里夏•奥拉门弟•托雷斯(墨西哥);卡马拉•昌德拉吉拉那(印度尼西亚)和伊莉奥诺拉•叶林斯卡(Eleonora Zielinska)(波兰)。
了解更多,请访问: http://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wg-women-and-girls

For media inquiries related to other UN independent experts, please contact Ravina Shamdasani (rshamdasani@ohchr.org / +41 22 917 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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