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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讨论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3年10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18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昨天和今天继续首次宣读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草案。上一次宣读是在2013年7月,审议了前31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如下:“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在昨天下午和今天上午的会议上,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了上次会议中讨论过的若干段落,并分析了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之后七段(31-38),由委员会报告员杰拉尔德•纽曼(Gerald L. Neuman)介绍。在讨论中,委员会强调有必要为包含固定术语的句子召开一次定期审议,并将逮捕(arrest)定义为任何剥夺个人自由的拘捕行为。一些专家称,个人可能以某种理由被拘留,而后又在拘留期间以另外的理由被进一步逮捕。委员会称,公共检察官不应被视为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体制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委员会主要关注草案的第37和38段,其内容关于扣押中的还押。专家称扣押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合理且必要的,移交司法部门前留置盘问权最长是48小时,除非情况特殊,超过48小时的扣押都需要说明。预防性拘留的不正当延迟可以被视为阻碍无罪推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重新考虑审判前羁押以外的替代方法。
 
之后的会议将继续讨论第35号一般性意见草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以专题问题一般性意见的形式发表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条款内容的解读。至今,委员会已发表34条一般性意见。

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10月21日(周一)下午3点召开下一次公共会议,审议毛里塔尼亚的首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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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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