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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与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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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高专办与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缔约国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以及平等获得公职的义务。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解释性一般性意见和判例是对第二十五条的补充。

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载有类似的条款。包括:

  •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c)条);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7、8条);
  • 《儿童权利公约》(第15条);
  •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 (3)、29、33 (3)条);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第41、42条);
  • 《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第2(2)条);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5、18条);
  •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第22条)
  • 《发展权利宣言》(第1.1、2、8.2条);和
  • 《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8条);

在区域一级,参与权受若干文书保护,包括:

  •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3条);
  • 《美洲人权公约》(第23条)
  •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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