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专题报告

A/HRC/31/66: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及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适当管理集会问题的联合报告

已发布

2016年2月4日

联合国文号

A/HRC/31/66

关注

结社自由与集会自由

人权理事会日益关注在集会背景下增进和保护人权问题。2014年3月,理事会通过了第25/38号决议,请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及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编拟适当管理集会的实用建议汇编。下述报告为人权理事会授权工作的成果。

各种形式的集会在当今世界发挥着突出的作用。集会可为民主制度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与选举一同作为民主进程的一部分,在公众参与、使政府接受问责和表达人民意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集会有助于扩大被边缘化或代表既有政治和经济利益之外的非主流利益的人们的声音。集会不仅提供了与国家接触的途径,也提供了与在社会中发挥影响力的其他各方接触的途径,其中包括企业、宗教机构、教育和文化机构,而且通常可以吸引公众舆论的注意。

虽然集会是其他社会、经济、政治、公民和文化权利得以表达的一种手段,但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挑战。成立和运作协会方面的障碍、不能有效保护行使和维护人权者免遭报复、对违法行为的过度和不当处罚以及对使用公共场所的不合理限制都对和平集会自由权有着负面影响。为了确保更好地保护参加集会者的各项权利,应当为包括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有利和安全的环境,在其中,公众参与的空间不应受到过度或不合理地限制。

摘要

特别报告员们的这份报告旨在提供指导意见,指导如何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中执行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以确保更好地保护相关权利。报告中还强调,对集会进行适当管理,要求所有相关方面均受到保护并享有广泛的权利。各国有义务避免侵犯参与集会的个人的权利,更有义务确保参与集会和受集会影响的人的权利并营造有利环境。因此,集会管理包括提供便利和条件,这种宽泛的解读贯穿各项建议。

报告提出10项总体原则,用于指导表达共同立场、不满、愿望或身份的集会,以及背离主流立场或挑战既定政治、社会、文化或经济利益的集会。这些建议包括:

  1. 各国应尊重和确保集会参与者的各项权利;
  2. 人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参与和平集会权;
  3. 对和平集会施加的任何限制均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4. 各国应为行使和平集会权提供便利;
  5. 除非的确无法避免,否则不应使用武力,如使用,则须遵循国际人权法;
  6. 人人享有观察、监测和记录集会的权利;
  7. 收集与集会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应对隐私权或其他权利构成不容许的干涉;
  8. 人人有权获取有关集会的信息;
  9. 工商企业有责任在集会背景下尊重人权;
  10. 应当追究国家及国家机构对其与集会有关的行为的责任。

报告在结束语中指出,集会在保护和实现人权和社会民主生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集会不应被视为一种威胁,而应被视为一种对话途径,国家应参与这种对话。这些建议只有在得到国家一级适当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全部价值。这将需要国家、国际组织、工商企业和民间社会采取深思熟虑的步骤。

核对表

为使更加明确,作为报告的配套出版物发布了一份核对表,为以下工作提供易于使用的工具:(1)确定报告所载的哪些实用建议已在国家层面得到实施,(2)帮助评估国内和地方当局对集会的管理水平。核对表为收集相关证据和实现国家政策和实践变革提供了建议、工具和方法。

协商

根据理事会的要求,特别报告员在撰写报告过程中通过调查问卷和参与式协商与有关利益攸关方进行了广泛协商。特别报告员们与国家代表举行了四次协商会议,并与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区域人权机制和警务及其他问题专家举行了四次区域协商会议。设立了一个九人咨询小组,在这一进程各阶段向两位特别报告员提供反馈意见。这些协商会议分别举行于圣地亚哥举行(美洲和加勒比)、比勒陀利亚(非洲和中东)、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亚洲及太平洋)和日内瓦(欧洲和中亚)。90多位专家参与了协商会议。

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2016年2月29日至3月24日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