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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A/HRC/46/49:《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规定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活动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报告

已发布

2021年1月25日

联合国文号

A/HRC/46/49

关注

残疾人

本报告根据人权理事会第43/23号决议提交,概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的义务,即应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包括参加主流体育活动和残疾人专项体育活动、可以使用体育、娱乐、休闲和旅游场所以及在教育系统参加这类活动。报告还载有关于采用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性和残疾人专项体育活动和体育运动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协助各国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发布方: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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