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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被广泛承认为确保残疾人能充分享受人权的重要部分。公约明确承认了这一关系并责成缔约国与其他各国、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在以下等方面展开合作:

  • 促进和支持能力建设,如交流和分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
  • 促进研究方面的合作,便利科学技术知识的获取;
  • 提供技术和经济援助,包括便利获取和分享无障碍技术和辅助技术。

通过加入一项关于国际合作的单独条款,公约强调了使包括国际发展方案在内的所有这类努力易于获取并纳入残疾人的必要性。鉴于许多国家生活在贫困中的残疾人的比例比其他社会成员要高,未能将残疾人纳入规划和落实发展方案可能只会加剧社会中现有的不平等和歧视。

《公约》指出,不仅缔约国应在促进残疾人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发挥作用,包括残疾人代表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银行和其他银行在内的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欧洲委员会和非盟等区域组织也应发挥作用。

认识到提高有关国际合作在支持《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作用的意识的重要性,人权理事会在第13/11号决议中要求人权高专办准备一份关于该主题的研究,并向2011年3月召开的理事会第16届会议提交。

为关于国际合作在支持《残疾人权利公约》方面作用的专题研究提交信息(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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