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问题的专题研究
教育权已被《世界人权宣言》承认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在之后被写入一些法律文书,最近的一次便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由于其对充分和有效实现其他人权(如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教育权是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的典例。这种相互关联性在残疾人的例子中尤为明显,例如,将确保他们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与他人同等的教育程度作为他们工作权的前提,或将确保他们能够在主流学校中学习作为维护他们在社区中生活的权利的方式。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4条重申了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缔约国通过在所有教育层面确立全纳教育体系和终生学习,在不加歧视和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实现这一权利。缔约国尤其应确保:
- 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并可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包容性的优质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 提供合理便利以满足个人的需要;
- 残疾人获得包括个人支持在内的必要支助,便利他们切实获得教育;
- 残疾人能够学习生活和社交技能,便利他们充分和平等地参与教育和融入社区,包括学习盲文和手语;
- 对各级教育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对残疾的了解和学习使用适当的交流和教育技巧,学校应聘用有资格以手语和/或盲文教学的教师。
- 残疾人能够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
人权理事会在第22/3号决议中,请人权高专办与各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各区域组织、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残疾人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磋商,编写一份关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研究报告。
为此,人权高专办向各成员国发出一份口头照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各区域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残疾人组织、社会发展委员会残疾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国家人权机构发函要求其对研究贡献信息并回答一系列与残疾人受教育权相关的问题。作为结果,人权高专办收到了以下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