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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报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关于中国/香港特区的新闻简报

2020年7月3日

English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言人:鲁珀特·科尔维尔

地点:日内瓦

日期:2020年7月3日

主题: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我们正仔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内容是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国际人权义务。该法于周二通过。

令我们感到震惊的是,在其中所述罪行的范围没有得到充分了解和认识的情况下,马上就出现了根据该法的逮捕行动。

我们注意到该法明确申明,人权——尤其是基本自由(第四条)、无罪推定和正当程序权利(第五条)以及公正审判权(第五十八条)在香港应得到保障,并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也应在香港继续履行(第四条)。我们希望这些条款的解释,能够真正充分体现这两项国际公约所载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

经过初步分析,我们关注该法律中某些罪行的定义模糊不清且过于宽泛。这有可能导致歧视或任意释法和执法,从而损害对人权的保护。国家安全立法中设立的罪行务须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的合法性原则。*

高级专员曾在6月19日发布的新闻稿中指出:此类法律绝对不应用来对受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行为和言论进行定罪。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将继续密切观察目前的事态发展。

我们还关注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文。这可能限制公民空间,并可能会扼杀民间社会活动者行使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可能性。这些条文也可能导致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因行使其表达、结社以及和平集会自由权而被定罪。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之第一款:任何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当时依内国法及国际法均不成罪者,不为罪【……】

更多信息和媒体问询,请联系:鲁珀特·科尔维尔(Rupert Colville - + 41 22 917 9767 / rcolville@ohchr.org)或杰里米·劳伦斯(Jeremy Laurence - + 41 22 917 9383 / jlaurence@ohchr.org)或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 - + 41 22 917 9296 / ethrossell@ohchr.org)或玛塔·乌尔塔多(Marta Hurtado - + 41 22 917 9466 / mhurtado@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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