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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机构

专家敦促澳大利亚修订导致心理残疾者被无限期拘留的法律

因为残疾而被拘留

2016年9月23日

日内瓦(2016年9月23日)——联合国专家们调查发现,澳大利亚侵犯了一名精神残疾者的权利,他被认为不适合出庭受审,然而在狱中被拘留了十多年,由此“将他的残疾变成了拘留的核心原因”。

一位名叫马尔龙·詹姆斯·诺贝尔(Marlon James Noble)的土著男子在2001年在西澳大利亚受到儿童性虐待的指控,他向位于日内瓦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投诉。

根据西澳大利亚的刑法(关于精神障碍被告)1996年法案,一旦发现某人不适合做辩护,他/她就可能无限期地受到拘押。他们没有可能来到法院面前,除非或直到其被认定能够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诺贝尔先生否认这些指控,他一直被拘留到2012年11月有条件获释为止。

在调查结果中,委员会指出,在诺贝尔先生的拘留期间,“整个司法程序都聚焦于他出庭的心理能力,而没有给他任何申诉无罪并检验指向他的证据的可能性”。

“因此,他从来没有机会确定自己受到的刑事指控,没有机会开脱被指为性侵犯者的指控。”委员会成员们强调,这些指控从未获得证实。此外,当局没有提供适当的支持,帮助他出庭并申诉无罪。

根据澳大利亚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各国有义务承认残疾人与所有其他人在生活各领域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

委员会指出,诺贝尔先生被拘留了十多年且不知道还要被拘押多久。

“考虑到无限期拘留可能对被拘者造成不可弥补的心理影响,委员会认为他受到的无限期拘留构成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待遇。”成员们写道。

委员会呼吁澳大利亚为诺贝尔先生提供有效的补救,并立即撤销其获释的十个条件,成员们认为这违反了《公约》。

澳大利亚也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类似的侵犯,包括对精神障碍被告法案和所有同等或相关的联邦或州级法律的必要修订。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莉兹·斯罗塞尔(Liz Throssell, +41 (0) 22 917 9466/ +41 79 752 0488 / ethrossell@ohchr.org

被称为“意见”的委员会调查结果将于9月22日在此完整发布: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RPD%2fC%2f16%2fD%2f7%2f2012&Lang=en

背景:
《残疾人权利公约》: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PD/Pages/ConventionRightsPersonsWithDisabilities.aspx#14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由18名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并不是缔约国的代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对各国遵守其人权条约义务情况的独立评估。关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更多信息: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RPD/Pages/CRPDIndex.aspx

《残疾人权利公约》10周年

今年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10周年纪念,《公约》由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12月13日通过,2008年5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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