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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最初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8年3月作为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而设立。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3月延长了关于水和卫生设施的任务,并将其名称改为“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特别报告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国家访问,收集良好做法,并与发展实践者合作落实水和卫生设施权。

联合国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问题的历史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时间线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时间线(English | Français | Español


2002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该一般性意见解释道,水权隐含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1条和第12条中,分别涵盖了适足生活水准权利和健康权。

2006年,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在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了《实现享有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的准则》*。在这种持续的势头下,2007年9月,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考查了依照国际人权文书确保公平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所涉及的有关人权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在研究中,前高级专员表达了她的信念,“现在是时候将获得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看成一项人权,并定义该权利为平等而不受歧视地获得足够数量的安全饮水,以用于个人或家庭——饮用、个人清洁、洗涤衣物、烧煮食物以及个人与家庭卫生——来维系生命和健康。”

2010年7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认识到享有安全和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一项人权,这项人权对于充分享受生命和所有人权来说必不可少”(大会第64/292号决议)。随后,人权理事会于2010年9月肯定了这一认识,申明这项人权来源于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人权理事会第15/9号决议)。考虑到这些发展态势,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3月延长了关于水和卫生设施的任务,并将其名称改为“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理事会第16/2号决议)。

人权理事会第7/22号决议提请特别报告员(当时的独立专家)提出有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目标7的建议。为了完成这项任务,前任特别报告员与众多致力于实现与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千年发展目标的行为体进行协商,并就这个主题开展研究。她在2010年10月向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从人权视角分析饮用水和卫生设施问题的千年发展目标,并就这些目标如何更好地符合人权标准提出建议。

决议
年份 决议 文号
2021年 大会第76/153号决议 A/RES/76/153
2020年 人权理事会第45/8号决议 A/HRC/RES/45/8
2020年 大会第74/128号决议 A/RES/74/141
2019年 人权理事会第42/5号决议 A/HRC/RES/42/5
2018年 人权理事会第39/8号决议 A/HRC/RES/39/8
2018年 大会第72/128号决议 A/RES/72/178
2016年 人权理事会第33/10号决议 A/HRC/RES/33/10
2016年 大会第70/169号决议 A/RES/70/169
2014年 人权理事会第27/7号决议 A/HRC/RES/27/7
2014年 大会第68/157号决议 A/RES/68/157
2013年 人权理事会第24/18号决议 A/HRC/RES/24/18
2012年 人权理事会第21/2号决议 A/HRC/RES/21/2
2011年 人权理事会第18/1号决议 A/HRC/RES/18/1
2011年 人权理事会第16/2号决议 A/HRC/RES/16/2
2010年 人权理事会第15/9号决议 A/HRC/RES/15/9
2010年 大会第64/292号决议 A/RES/64/292
2009年 人权理事会第12/8号决议 A/HRC/RES/12/8
2008年 人权理事会第7/22号决议 English | Français | Español | русский | العربية | 中文
2006年 人权理事会第2/104号决定 English | Français | Español | русский | العربية |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