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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结束对阿塞拜疆访问的发言(2016年5月16日至25日)

2016年5月26日

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应阿塞拜疆政府之邀于2016年5月16日至25日对该国进行了国家访问。副主席格瓦拉先生(Guevara)和我阿乔维(Adjovi)在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组秘书处的里纳尔迪女士(Rinaldi)和内查艾瓦女士(Nechaeva)以及两名译员的陪同下访问了阿塞拜疆。

我由衷地感谢阿塞拜疆政府邀请我们访问该国。此次邀请显示了阿塞拜疆希望通过独立专家主动接受国际社会审查的意愿。考虑到许多国家尚未做到这一点,这是值得称赞的姿态。

接受阿塞拜疆政府邀请并开展访问的决定是根据全体工作组的审议得出的。今天我们呈递的结论仅是初步调查结果,这将作为接下来讨论和报告的基础,由工作组正式通过的报告将于人权理事会在2017年9月的会议上提交。

在为期十日的访问期间,工作组代表团在与巴库(Baku)、干佳(Ganja)和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Nakhchivan Autonomous Republic)政府当局开展的各类会议中获益良多,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表示欣赏。代表团会见了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级当局,包括议会成员和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国家最高法院成员以及巴库、干佳或纳希切市的国防部、监狱局、司法部人权与公共关系科、国家安全部、劳动与人口社会保护部、内务部和卫生部的成员们。代表团还会见了阿塞拜疆干佳检察官办公室代表以及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检察官。工作组还有幸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法院的一位法官、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以及干佳尼扎米一审法院院长等司法机构成员会面。

工作组探访了三个地方的22处剥夺自由场所,即17处拘留设施,其中有些专为妇女、少年犯、有组织犯罪和移徙者开设;两处精神病院以及为社会心理和智力残疾者开设的机构,其中有些专为妇女和儿童开设。工作组还设法保密采访了80位被剥夺自由者。

工作组承认阿塞拜疆在国内确保遵循国际法律义务方面做出的努力,即在2011年12月27日通过了阿塞拜疆共和国第N1938号总统法令,旨在批准提升阿塞拜疆共和国保护人权和自由有效性的国家行动方案。工作组同样认可2012年修正的《拘留设施内个人权利和自由法》(Law on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Individuals Kept in Detention Facilities)中有关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内容以及近期对某些拘留设施的翻修。

工作组还会见了监察员办公室的代表们,包括国家防范机制、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监察员、律师协会主席、律师们、民间社会代表和记者们。

在绝大多数走访的拘留场所,当局都与代表团开展全面合作,其中包括向代表团畅通无阻地开放设施中可能剥夺个人自由的各个角落。但是,在调查隔离处(Investigative Isolator)和中央警察局的打击有组织犯罪临时羁留中心,代表团未能进入几间上锁的房间乃至与拘留设施相连的某几层楼。某些当局缺少合作可能令人产生进行诸如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等非法行动的想法。

按照国际法,剥夺自由包括警察拘押、还押拘留、定罪后监禁、软禁、行政拘留、非自愿住院、儿童机构监护、机场内限制区域监禁和非自愿转运。在判断拘留是否属于任意拘留方面,工作组基于其工作方法中陈述的五个类别进行了分析,即,1)当明显无法援引为剥夺自由辩护的法律基础时;2)当剥夺自由的原因是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保障的某些权利时;3)当公平审判权遭到严重侵犯时;4)当寻求庇护者、入境移民或难民受制于长时间行政拘留且没有行政或司法审查或补救的可能时;以及,5)当剥夺自由基于任何形式的歧视构成对国际法的侵犯时。

在目前情况下,代表团将提供有关在移徙、健康与残疾和刑事司法背景下实施拘留的初步调查结果。

一、移徙背景下的剥夺自由:

根据阿塞拜疆共和国移徙法,遵循基于相关行政当局提起上诉的法院判决,不愿离开阿塞拜疆共和国领土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将被移至非法移徙者羁留中心直至被驱逐出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自愿进入此类中心。

在访问位于Kurdakhani的非正规移徙者羁留中心时,工作组观察到中心内同时收押寻求庇护者和服刑完毕并等待自愿返回原籍国的罪犯。设施条件看起来尚且充分。尽管当局提供的信息表明一旦移徙者提出相关申请即可自由离开中心,但工作组仍发现仅有七分之一的被拘留者实际上离开后又返回设施,其他人则并未意识到这种可能性。

二、健康或残疾与否背景下的剥夺自由:

“剥夺自由”这个说法可延伸至精神病院或其他医疗设施以及任何使个人始终处于监视之下和/或无法享受行动自由的机构。有必要牢记,绝不应以存在健康状况或某种残疾为剥夺自由辩护。与此原则相反的是,工作组在访问期间发现将精神损伤者或有不同残疾者安置于隔离机构这种惯常做法。

更具体地说,工作组访问了劳动与社会保护部下的精神神经中心,并收到当局的信息表示,基于实际患有或被认为患有残疾的原因,许多人的自由长期遭到剥夺,有时甚至长达一生。举例而言,代表团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即专职人员对一名青少年病人状况的唯一声明是“精神紧张且难以与他人沟通”,这却被解读为“智力迟钝”的诊断。这位青少年被父母送往中心,当工作组访问时她已在那里度过了八年。

根据来自各管理方的信息显示,儿童机构内的人员平均要呆上十年至十五年不等;妇女机构内人员则平均要呆二十年至二十五年。确实,对妇女机构登记在册人员的咨询显示,她们中有较高比例的人自幼年时期就已进入机构,她们留在机构内度过一生的可能性也更高。换句话说,身患残疾通常意味着被判无期徒刑。这与国际人权标准显然是不符的。

代表团得知,残疾人进入机构通常是由他们的父母、替代护理机构或社会服务管理部门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家庭成员甚至不清楚他们的家属被安置在什么地方。其中一处残疾人机构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组,在2015年,有八户家庭是通过一档电视节目发现自己的家庭成员被安置在这些中心内的。

根据当局提供的信息,代表团发现,患有精神残疾的成年人和儿童被拘禁时,并没有任何明确程序能够让他们行使权利挑战自己被安置于机构内的做法,他们的生活条件也并未得到定期评估。因此,在代表团看来这些人几乎永远没有获释的可能。工作组无法得到有关其获取有效补救途径从而维护权利的信息,包括对此类拘留的合法性及其拘留条件的首次和定期司法审查。

工作组观察到妇女机构内低下的生活条件和高级别渎职:许多妇女都居住在破败建筑内的牢房里,墙壁上布满霉斑,一些身患残疾的妇女则被安置在没有电梯的四楼。此外,中心的卫生条件极为糟糕,每层楼的五十位妇女只能共享两个厕所和两处淋浴设施。访问期间,工作组看到厕所内没有照明,浴室内没有隐私保护措施且污水四溢。由于此类机构不开展任何活动,因此绝大多数妇女只能躺在各自的床上。工作组还发现,这些机构都对行动自由施加了限制。代表团于一个晴天的午后探访儿童机构,却没有看到任何儿童在户外玩耍,且被告知阳光照射可能会恶化儿童的精神神经状态。

工作组从一个中心的管理部门得知其将对儿童使用化学性约束及“轻度”电击,这令工作组倍感担心。代表团还得知,对于拒绝服用开处的每日药物的情况将采取强迫服药的一般做法。

关于因司法裁决而被拘留于精神病护理中心的人们来说,工作组发现《精神病援助法》对入院和治疗进行了规定,包括在卫生部下属精神病护理机构中病人非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裁决对病人进行非自愿治疗。工作组获知,病人无法在首次庭审听证会上通过提供其独立医师的相反专业意见挑战医院的专业知识。甚至在之后的审议阶段中也很少采纳独立专业意见,这为无期监禁创造了条件。

工作组发现许多精神病院中的病人都是被迫拘留的。即使是那些自愿前来的病人也无法自由、轻易地离开。工作组未收到任何关于建立对此类机构的独立监管和检查系统的信息,而这种系统能够确保所有对精神病人进行非自愿治疗的场所得到定期探访,旨在遵循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保障适当保护措施的落实。此外,工作组也证实了巴库和干佳的精神病院糟糕的生活条件。

三、刑事司法系统背景下的剥夺自由

让我们谈谈刑事司法系统背景下的剥夺自由。在这一部分开始前,十分重要的是重申这个非常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应将自由作为规则,将拘留视为例外”。在所有时候剥夺一个人的自由都必须提供客观理由,对拘留理由的评估也应基于事实而非仅仅基于主观怀疑。代表团在造访的每一处场所发现,许多被拘留者的拘留需求长期以来都未接受恰当评估,尤其是在审前羁押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卫生部和劳动部的下属机构中。此外,在我们看来,阿塞拜疆国内拘留的广泛使用之原因似乎来自存在过多有权力剥夺他人自由的当局。此外,工作组发现犯下同样罪行的人可能在司法部、内务部和国家安全局的不同责任下遭到拘留。犯下相同罪行的不同人可能被拘留于不同当局的不同场所。在表达了总体担忧之后,我们现在将考虑各种相关权利。

1)对罪行的法律定义:

根据国际法,逮捕或拘留的实质理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且定义应具有充分的准确性以避免过度广泛或任意的解读和运用。对于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最严重罪行来说尤其如此。工作组将在最终报告中全面阐释这个问题。在此回顾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背景下有关秘密拘留的全球做法的联合研究以及其中包含的建议就已足够。

2)行政犯罪:

代表团发现,在阿塞拜疆的人们可能会因行政或刑事犯罪被剥夺自由。尽管这两种犯罪之间存在差异,但从我们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分析看来,这两种罪行共同属于刑事司法的一部分,也因此必须建立刑事司法的核心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和居民。

对行政罪行广泛且不精确的定义导致以所谓的流氓行为和拒绝服从公共当局等不合理原因剥夺他人自由的情况发生。此外,对此类行政罪行的量刑通常是不成比例的。两位年轻男子因违抗警察而服刑是该方面的一个非常说明问题的例子:他们在公园内打电话时发生了言语争吵,因未按警察要求停止争吵而遭到逮捕,几个小时后被定罪,各自被判10天和15天监禁,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代表。工作组认为应付出努力以(1)提供对入罪行为的法律明确性,(2)确保罪行和相应量刑之间的适度性,(3)确保执法人员和检察机关之间的严格分离,以及(4)确保刑事司法中的矛盾原则得到全面尊重。

3)对控告的知情权

每个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都应及时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被详细告知对其控告的本质和原因。

儿童、背景不利者、文化水平较低人士和原籍为外国人士的此项权利尤其容易遭到侵犯。特别地,工作组会见了一名青少年,他表示在遭到逮捕时并未能理解有关自己的司法程序的任何情况。另一位被拘留者被要求签署以其无法读懂的拉丁字母写成的文书。

工作组还会见了一位被控犯罪且收押于临时羁留中心的外籍人士。这位被拘留者向代表团解释道,他听不懂阿塞拜疆语,由于译员无法在听证期间提供充足信息,他至今仍未理解遭到逮捕的原因。他还不得不签署他认为是由阿塞拜疆语写成的文书,而执法人员知道他不具备这种语言的说读能力。

因行政罪行遭到逮捕的人们和他们以刑事指控受到的后续调查尤其令工作组感到不安。特别地,工作组会见了六位因行政罪行遭到拘留的不同国籍者,但他们被拘留于巴库国家安全局的调查隔离处和临时拘留设施内。工作组得知此类设施只接收恐怖主义、人口贩运、叛国罪和毒品相关罪行等特别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当局告知代表团对这六人的调查实际上都是有关其他严重罪行的,而这六人中没有一人被告知其正在因之前提到的行政罪行之外的其他罪行接受调查。

4)有效获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权是对涉及任何刑事司法程序的个人的基本保障。应在剥夺他人自由后立即为其提供获取法律顾问的途径,最迟应在接受任何当局的任何质询之前,并在整个拘留期间给予提供。其中包括为被拘留者提供依照自行选择联系法律顾问的方式。这种规则应运用于因行政犯罪被剥夺自由的案件中。

尽管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载入了包括任何人从被拘留时起与其律师单独秘密见面的权利在内的法律援助权,但在实践中,代表团获取了关于各个当局不遵守这项权利的大量信息,这违背了成年人和青少年犯罪者的利益。

在与被拘留者的访谈中,工作组发现:1)许多被逮捕、被拘留者从未有会见律师的机会;2)未经自行参与,其中的绝大部分人仅被指派了一名国家律师;3)绝大多数拘留者没有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与律师单独会面的机会和/或仅在审问和庭审阶段与律师见面,甚至在被控犯下最严重罪行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此类行为无疑绕开了刑事程序的关键步骤。

访问期间收集到的大量证词指出,国家律师为被拘留者提供的唯一建议就是与调查者合作并承认被控诉的罪行。一些受访的被拘留者甚至不了解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或对法院裁决的上诉权。

工作组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阿塞拜疆国内能在庭前代表被告方的律师数量不足、律师为个人提供刑事司法各个阶段中合适建议的专业知识的缺乏或可能的独立性缺乏。代表团收到的大量信息显示,被告人或已定罪者的法律代表权和与律师自由沟通的权利遭到剥夺、妨碍或限制,尤其是一些拘留中心特别是在关于最严重罪行的情况下。

工作组认为这种评价与律师协会主席的观点相悖,其认为阿塞拜疆并不缺乏律师且所有遭到逮捕的人都得到了来自国内一千名律师的适当法律援助。但是,在阿塞拜疆的第二大城市干佳,有资质的公职人员承认了此方面的短缺,并向工作组提供了数据,表明在此地区内仅有40名从业律师。纳希切万自治区内,具有类似资质的当局提到当地的律师协会仅有20名登记在案的律师能够在庭前代表被告辩护。

在法律职业的独立性方面,有关某些惩戒措施的信息令工作组担忧,尤其是两位参与政治活动家案件的律师被司法部门停职后取消律师资格。工作组尚未收到有关为此类纪律制裁提供客观理由的任何信息,并认为此类决定会对律师的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

5)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以刑事犯罪被起诉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不被迫提供罪证或承认有罪。在任何程序中都不得接受任何通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获取的陈述或任何其他证据。

访问期间,工作组收到了来自青少年、妇女和男子的大量证词,内容有关其被不同当局拘留期间据报遭受的酷刑和虐待。

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做法旨在从被拘留者口中取得口供或迫使其签署行政犯罪的警方“协议”。工作组造访的所有有关刑事司法的拘留场所中目前或之前的被拘留者上报了这种暴力行为。据被访者描述,他们被枪指着头部、遭受了有时持续数小时的严重殴打、辱骂和心理压力、诸如下跪数小时的惩罚、身体和性虐待的威胁以及逮捕其家庭成员的威胁。代表团收到的许多证词称,临时羁留中心和审前监狱的二楼和六楼的成年人和青少年据报沦为了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而这些建筑则受国家安全局的保护。

在一处拘留设施中,工作组设法进入了该建筑的地下室,根据可靠消息来源报告,这里时常发生酷刑。当被问及情况时,公职人员承认之前的设施管理人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设施的前负责人也因此正陷于诉讼程序中,目前尚无更多信息。工作组有十足的理由相信该设施中包括儿童在内的被拘留者的条件等同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建筑的破败状态、肮脏的卫生设施、牢房和走廊内的老鼠、过度拥挤的牢房内极度缺少通风设备以及囚犯们不得不轮流在床上睡觉等等)。

工作组收到了来自官员关于大量酷刑调查的信息,但仍未收到有关调查开展以及结果的准确数据,其中包括对犯罪者的量刑。代表团同样接到多次对监察员提供的热线电话的指控,某些设施内用于举报酷刑案件的这些热线完全无法使用。代表团还发现,在造访的绝大多数羁留中心内并没有宣传热线的海报,或是这些海报被张贴在被拘留者无法看到的地方。

6)受审中不发生不当延误以及能够及时受审的权利:

以刑事犯罪被起诉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官面前及时受审且在审讯中不经历不当延误。被逮捕和拘留后,任何在受审前超过48小时的延误都应作为绝对例外情况,且在这种情况下应有合理理由。国家司法当局应确保对被告人审前羁押不超出合理的时间。这些国际准则也反映在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即若未在24小时内达成对被拘留者的决定,则应予以立即释放,即使达成决定,拘留时间也不能超过48小时。此外,这一法律文书也根据罪行轻重设定了审前羁押的时限。然而,为完成刑事调查,审前羁押期最多可延长至18个月。

工作组已证实这些法律条款多次未能在实践中履行。举例来说,工作组收集到了有关在警察局和临时居留设施处被拘留了数天仍未受审的人们的信息。此外,工作组也遇到法官在未对情况进行适当评估前自行延长在押候审的拘留期的情况。此外,无论是在当局的证词还是访问中,包括法律提供的案件中,工作组未发现有任何被拘留者被法官问及有关拘留待遇的情况。

7)儿童权利与青少年司法系统:

遵循国际标准,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只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且应采用最短的合适持续时间。

2012年,阿塞拜疆通过了《儿童权利法》,其中包含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保障。然而,代表团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几乎看不到儿童和成年人待遇的任何差异。儿童同样遭到拘留,且并未考虑采取任何拘留的替代措施。有一次,一位官员甚至告诉工作组,对于犯下某种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来说,拘留是强制的,且不考虑任何替代做法。

在访问巴库的青少年羁留中心时,工作组准确了解了刑事司法系统对未成年人特有的惩罚性本质。在中心收押的35名青少年中,三分之一被判为抢劫、威胁、盗窃车辆或无权驾驶等罪行的主犯,他们最多被判处七年监禁。在与各当局的讨论中,工作组并未获知任何关于制定拘留的替代做法的信息,包括教育措施、移交至社会服务和缓刑等。

工作组收集到的证据还鉴别出多种缺陷,如在指控信息、法律援助获取、于警察局的停留时间和对儿童同样采用显然会造成更具破坏性后果的审前羁押等方面 。

警察局中并没有遵循法律为儿童开设专门设施,因此,儿童将可能与成年人一起拘留。据报,对儿童的酷刑和虐待较多发生于警察局中拘留审问的前几个小时。尽管刑法典中规定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应不经延误地进行,但其并未对审前羁押作出特定限制,这违反了国际法标准。

此外,唯一接纳犯罪青少年的拘留设施位于巴库,这对在巴库及其邻近地区以外的犯罪青少年的家庭成员来说距离太远。这种情况无疑妨碍了某些儿童维护家庭关系。最后,工作组访问了一些被拘留与干佳审前监狱的青少年,他们的健康及各方面状况都十分危险。

政府必须迅速改变实践做法,将对青少年的拘留限制于特别例外的情况内。建立一个综合青少年司法系统需要制定广泛措施,旨在确保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保障以适合儿童福祉、与其状况和所犯罪行成比例的方式对待儿童。这些应包括护理、指导和监管、咨询、缓刑、寄养、教育方案和其他机构式护理的替代方式。

8)对执法和司法当局的腐败指控:

工作组屡次听说被怀疑或被指控犯罪者通常都是执法官员或司法当局腐败行为的受害者,这令人倍感担忧。

工作组从一位青少年处得知,检察官办公室要求其母行贿以减轻对其子的指控。此外,工作组得知了因轻微行政违法而被警方骚扰或要求行贿的情况:未能上缴要求金额者会在一审法庭上被定罪。

工作组还得知,拘留设施的官员据报卷入了敲诈钱财换取设施内服务的行为,诸如家属探访和授权接收家属寄出的包裹等。在其中一处拘留场所,囚犯报告称家属探访需要花费70马纳特,这导致了许多家庭无法承担探访孩子的费用。

四、行使国际准则保障的人权或基本自由背景下的任意拘留

访问期间,工作组发现了对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对手和宗教领袖工作的严重限制。该评估与欧洲人权专员的发现不谋而合,对《集会自由法》、刑法典和行政违法规范表达了深切担忧。2013年5月14日,议会通过了行政违法规范的修订案,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从15天延长至两个月,尤其针对违反集会规则者。2015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对这些立法修正和对非政府组织成员沉重判刑的惩罚深表担忧。

除了在监狱等拘留设施会见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和宗教领袖外,工作组还与服刑完毕或被赦免者进行会面并得到一份名单,名单中有多达70名左右的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和宗教领袖目前正因各种罪行(毒品和武装相关罪行、流氓行为、避税等)被拘留。

在此方面,近期一例是两名学生于2016年5月10日因政治抗议被捕,据报他们在巴库中心阿塞拜疆前总统的雕像上涂鸦了“奴隶日快乐”的字样。据报两人都在警察局遭到了暴力审讯,随后被Khatai区法院以毒品相关罪行的控诉判处四个月的审前羁押。工作组与Kurdahani审前羁押设施内的这两名学生会面,并发现了此种对待似乎对其造成的身体后遗症。

尽管工作组已充分考虑了阿塞拜疆总统于2016年3月17日签署的释放政治犯和良心犯的赦令,但工作组在国内仍未发现任何有关其他明显因相同原因被剥夺自由者情况的重大变化。工作组认为,以刑事或行政控诉拘留人权维护者、记者、政治和宗教领袖是损害他们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对其禁言的方式。这些做法构成了权力滥用,并违反了阿塞拜疆同意遵守的法治。

这些是我们的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将继续与政府开展建设性对话,以此完成工作组协商和最终报告。但我们承认阿塞拜疆邀请工作组访问国家之举是政府构想改革的开端,我们十分荣幸、也将全心全意与阿塞拜疆政府和人民共同走上值得称赞的改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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