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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弗拉维亚•潘谢里女士在名为“结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会外活动上的讲话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

2015年11月19日

2015年11月19日

尊敬的主席,委员会成员,小组成员,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荣幸能在题为“结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会外活动开幕式上发言。我希望感谢瑞士联邦外交事务部和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的条约机构平台与我们共同组织此次活动。

自世界领导人集聚旧金山签订“拯救后世免受战争灾难”的《联合国宪章》至今已有七十年。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的通过以及关于其执行情况的全球研究的启动也已过了15年。因此,此次活动是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我们盘点目前的挑战,并探索新的方式以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

这些问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妇女始终忍受着来自由男人挑起的冲突所带来的冲击。现在,刚果的基伍省约有三分之一的妇女遭到强暴。在苏丹,数以万计的妇女遭到残害和性虐待。在叙利亚,母亲们为保护自己和她们的孩子牺牲了一切。在斯里兰卡,人权高专办近期开展的调查揭露了有关强暴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丑恶案件。令人沮丧的是,致使对妇女的人权造成不断严重侵犯的冲突还有很多。

女士们,先生们,

众所周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在妇女进步和妇女人权保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委员会有关妇女在冲突预防、冲突和冲突后情况下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或许就不那么出名。在该建议中,委员会强调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必须在冲突前、冲突中和冲突后都对妇女权利进行保护。这适用于所有情况:直接卷入战争的国家、提供维和部队的国家或为冲突预防、人道救援或冲突后重建提供援助的国家。缔约国同样在确保对犯下侵害妇女罪行的非国家行为者追责方面拥有尽职义务,比如针对武装团体和私人安保承包商。

委员会在补充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 (2000)号决议政治框架及其第六条后续决议方面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如这次活动中将展示的,公约赋予缔约国的义务(正如第30号一般性建议中详细说明的)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中的政治承诺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协动性。

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报告程序中,委员会经常明确要求各国提供有关落实安理会决议的信息,尤其是关于反映了公约义务的第1325 (2000)号决议。因此,委员会已能够从缔约国处获取弥足珍贵的信息并跟进重要问题的进展,如:

  • 冲突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包括确保妇女参与冲突预防的措施;
  • 打击冲突期间性暴力和性虐待的有罪不罚的措施及;
  • 妇女参与安全部门改革、裁军、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措施。

在今天的专题讨论上将会更深入地探讨以上内容。

最后是我的总结。今天的暴力冲突和暴力行为对难民造成的伤害程度之深是自二战结束以来所未有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宪章》中镌刻的“拯救后世免受战争灾难”的理想似乎成了遥远的幻梦。但这是可能的。尽管这听起来难以使人信服,但迄今为止,每一代人所经历的暴力都要少于上一代。赋予妇女权利是减少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营造持续和平需要的不仅是如1325号决议中所要求的妇女在冲突预防、冲突解决和和平建设中的作用,更是为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实现两性平等付出的一切或大或小的持续进展。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谴责冲突之恶、对缔约国追责、要求妇女的参与——对保持梦想常在来说至关重要。

最后,祝各位能顺利推进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发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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