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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女士在联合国大会第70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5年10月12日

纽约,2015年10月12日

主席先生,尊敬的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们,

非常高兴能在联合国大会第70届会议上首次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发言。人权理事会今年6月任命我为特别报告员,这既是殊荣,也是重任。

我期待能够在三位杰出的前任特别报告员——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Radhika Coomaraswamy)、亚肯·埃蒂尔克女士(Yakin Ertürk)和拉什达·曼朱女士(Rashida Manjoo)的贡献上有所建树。她们三人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阐明暴力侵害妇女的起源、不同形式、根本原因和普遍性,以及各国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中对暴力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预防和打击职责。她们的贡献也在于将此项任务作为一种可见、可信的工具,为政府提供重要建议,作为根本的责任主体承担起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暴力和歧视的职责,同时也对民间社会行动者、其他利益攸关方以及国际社会承担责任。

我也将继续与在座的各位建立伙伴和协同关系,以一种全面普遍的方式对抗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其因果,并消除此类暴力行为。

暴力侵害妇女是当今世界的妇女和女童仍在面对的普遍系统性歧视和不平等最残暴的表现形式。

如果我们简要地回顾此项任务的创建伊始,我们会看到已经取得的巨大进步,即承认暴力侵害妇女是一种人权侵犯行为,并严重妨碍妇女与男性一样享受权利和自由,承认暴力侵害妇女是对妇女的歧视,以及明确国家对这种暴力承担的责任和保护妇女享有免受暴力的生活权的责任。

如今,我们拥有数量众多的法律文书和政策文件以及全球和区域的各级机制,能够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除现存框架之外,暴力侵害妇女仍是普遍的、广泛的、系统的、结构性的行为。这助长且加强了性/性别不平等,还构成了对妇女人权的否认。尽管在国际与区域层面明确这种暴力的严重性方面已有重大进展,但在落实方面仍存在着巨大空缺,暴力侵害妇女在国内立法、国家法律体系实践和大学的法律教育中仍然趋于边缘化。

此时此刻的主要任务是填补空缺,加速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打击防范暴力侵害妇女的文书、政策文件和建议的全面整合和落实;通过提供包括赔偿在内的充分援助服务保护受害者,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一项国家层面的特殊挑战是建立协调全面的国家体系,打击防范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政策相互关联。由于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全球和区域政策机制的碎片化,这一挑战同样也反映在国际层面。

2015年,就全球层面的妇女权利问题而言,今年既是总结盘点的一年,也是制定路线的一年。

我们重申了在20年前正式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BPA)中的承诺。本周是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SCR 1325)通过第15周年纪念,为我们推动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WPS)提供了一个重要机遇。近期,我们更新了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通过来17项具有变革性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旨在实现人人享受人权、实现两性平等以及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我们首次拥有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全球发展性别框架,这是建立在所有相关世界会议之上的,例如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也立足于各项人权文书。该框架提倡实现人人享有人权——人权中也包括妇女权利。但除此之外,可持续发展议程增加了一项具体关于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第5号独立目标。

这一目标的构想——实现两性平等——意味着实现实质的平等,其本质是为整个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了女性视角。目标进一步规定,应当通过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中一切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歧视,实现真正的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目标涉及对一切有害举措的消除,尤其是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此外,所有17项目标的落实需要在所有目标和指标下系统性的两性平等主流化。

落实这一颇具远见的两性平等意识框架是同时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机遇和挑战。这项任务最大程度地覆盖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可能会在实现过程中起到加速和监督的重要作用。

任务的优先事项

你们中的许多人将要或已经问过我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我的优先事项?这项任务如此艰巨,我也充分了解在工作中建立优先事项应当十分谨慎。基于对过去21年中此任务的工作以及更广泛的妇女人权问题工作的初步审阅,我确定了需要重点、及时关注的三大领域:

  •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国际标准的整体有效落实,包括改进先前建议的后续行动;
  • 完成进行中的工作;
  • 目前需要立即关注的挑战。

a)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国际标准的整体有效落实,包括先前建议的改进后续行动

我曾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名专家,负责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落实情况并针对个人投诉和调查做出决定,我也曾担任起草《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委员会的共同主席,我计划在我的特别报告员任期内运用以往收获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我认为,主要挑战和巨大的落实空缺在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DEVAW)和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中所载的国际标准缺乏全面整合,以及其在区域和国家层面不充分、碎片化的应用。我们普遍缺乏打击防范暴力侵害妇女的整体全面途径,在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妇女权利问题的不同政策法律中存在碎片化。在落实不同的全球议程和文书之间存在断裂,或是关联或协同不够充分(BPA/CEDAW/DEVAW/UNSCR 1325),在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全球和区域文书及议程与监管其落实的机制之间同样缺乏关联。我认为我们必须力求实现《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之间的协同作用,跟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决议/区域文书,实现它们的全面落实,并最终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

b)完成进行中的工作

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本原因本是授权的一部分,因此我提议将防止暴力侵害妇女作为一个优先领域。应当进一步制定的主要防范因素包括:

  • 各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改变并修正助长暴力的性别角色的不良陈规定型,与此同时开展活动增强妇女权力,减少她们面对暴力的脆弱性;
  • 各国有义务废除一切助长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国家刑法和家族法典条款;
  • 男性和男童有意义的参与,积极为防止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暴力行为作出贡献;
  • 定期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在所有层面与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 包括大学法律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都应当涵盖两性之间的平等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教学;
  • 专业人员培训应包括司法、法律实践、执法部门以及卫生保健、社会工作和受害者权利等方面教育领域的专业人员。

我同样认为,针对暴力侵害妇女的后果问题需要继续努力,着重于制定受害者所需的充足服务,诸如提供数量充足的庇护所、有效保护令和两性平等诉诸法律的途径。杀害女性或与性别相关的杀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数据尚未能普遍获取,这些数据对于防止此类暴力至关重要。应当继续落实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授权的2013年人权理事会决议,其重点在于对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的防范和反应,以及在符合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下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强奸和性暴力的定罪。加强我的任务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CCPCJ)之间的合作对在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下加快任务目标的落实十分重要。

同样,有关落实议定标准和承诺的讨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应当是继续开展对话,讨论防控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法律框架的充足性。我非常感谢我的前任拉什达·曼朱女士开展了此次辩论。你们面前的专题报告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去年6月呈递给人权理事会的关于这项任务的专题报告。报告旨在提供三个区域人权系统内对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标准的综述:非洲、欧洲以及美洲体系。除了前任特别报告员对此的建议之外,我们还应记得2003年时任的特别报告员的总结,即“在规范层面的妇女需求普遍得到了充分解决”,以及“挑战在于确保对现存法律标准的尊重和有效落实”。我想继续这项讨论。正如国际人权文书所包含的,由于区域人权系统在强化世界人权标准中发挥着作用,可以将邀请区域人权系统投入和征询其对这个重要问题的意见作为下一步举措。同样重要的是,收集条约机构的意见,尤其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收集前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其他任务授权,尤其是消除法律上和实践中对妇女歧视问题工作组的意见。关键是继续集合各成员国和包括全球和区域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投入,使它们优先考虑对加速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所需措施制定充分知情的决策。

c) 目前需要立即关注的挑战

当前存在一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相关且明显亟待解决的挑战,例如暴力极端主义和暴力侵害妇女等,但在这一阶段,我希望倾听各位并收集各位的观点和提议,以及来自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学术团体、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以及其它在这一领域实施的全球和区域机制的信息。

除该任务的优先领域外,我们也需要审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与其它应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全球和区域机制相关的总体效率和成效。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系

请允许我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及其运作依循的国际框架讲起。成立这一任务的1994年人权委员会决议呼吁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等所有其它国际人权文书的框架下执行任务。人权理事会在2008年通过的一项决议在这个框架中加入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它也呼吁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其他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工作组紧密合作,并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及所有其它条约机构开展磋商。

我希望告诉各位,我已受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邀请出席其下一届会议,我希望建立一次成果丰硕的合作,正如创立这项任务的决议所希望的那样。就此而言,我得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计划修改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我希望借此机会从各个机制和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出发,尤其是为了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成为国际法保护性规范的主要受益方,而建立一次意义深远的合作。这也在对加强针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国际框架所需措施的持续讨论至关重要。

我同样希望加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与其它相关任务之间的合作,例如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贩运和买卖儿童问题任务、白化病问题任务、少数群体问题任务、土著人民任务和老年人任务以及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等。

政府间组织

目前,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向大会、人权理事会(HRC)以及妇女地位委员会(CSW)报告,并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该任务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呈交报告的要求是于2008年在人权理事会的一项决议中制定的(A/HRC/RES/7/24)。这项决议也要求秘书长确保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会引起妇女地位委员会、大会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注意。这些条款认可了为妇女进步以及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方面所作出全面努力之间的紧密联系。与这些实体直接对话和互动的机会是朝着形成联合国性别议程中一项更加全面的策略的重要一步。

与联合国妇女署的紧密联系对我的任务至关重要,我计划与行政主任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会面,共同讨论这项合作。我已经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执行主任尤里·费多托夫先生(Yuri Fedotov)进行会面,针对合作的可能性展开讨论。

区域政府间组织

人权理事会2003年的决议也鼓励特别报告员推动效率和有效性,扩大获取履行任务所需信息的途径,继续与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一切机制在促进妇女人权方面开展合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反思了加强国际和区域机制间合作的进展,旨在填补现存的人权保护差距,发现不同系统之间的联动,包括推动和跟进各系统所收到建议的工作。

主席先生,

我要很高兴地告知大会,在收到南非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后,我将于2015年12月对其开展首次国家访问。我要感谢南非政府邀请我开展访问。

自从我开始特别报告员任期以来,我已受邀参加多场活动。我参加了日本政府在东京组织的2015年世界妇女大会;参加了平等未来伙伴关系指导委员会(Equal Futures Partnership Steering Committee)和日本政府在世界妇女大会期间主办的特别伙伴关系会议;参加了由纽约大学职业研究学院在纽约举办的性别与全球事务小组讨论。本月,我将在萨拉热窝参加一场关于监督《伊斯坦布尔公约》执行情况的会议,这场活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担任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主席之际由该国政府主办。11月,我将参加在海牙举办的欧洲妇女反暴力组织(WAVE)年度大会,它由妇女反暴力组织网络和欧洲反暴力信息中心主办;我也将参加在海牙举办的第三届妇女庇护所世界大会,这是妇女庇护所全球网络(GNWS)提出的倡议,由其荷兰的成员组织;我还将参加一场关于实现性别平等的高级别会议,由格鲁吉亚政府在第比利斯主办;在卢萨卡参加关于终结童婚问题的非洲女童峰会,会议由非洲联盟和人权高专办主办。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

我还想指出,我带着极大的兴趣阅读了在第1325号决议15周年之际完成的关于该决议执行问题的全球研究。我作为与本决议内容有所重合的任务负责人阅读了研究。我要重提我的几位前任在妇女、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活动。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在第1325号决议通过几个月之后发布了一份专题报告,聚焦于国家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和/或宽恕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拉希达·曼朱在2014年呈交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冲突状况中的性和性别暴力被认为是“不同且特殊的,而不是一种在冲突时期加剧的歧视和暴力模式的延续……”。她提到了“妇女和女童日常在家中和社区经历的程度较轻的‘战争’”。报告的重点依然适用于当下:“如果联合国会员国对和平时期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犹豫不定,那么它们在冲突时期应对这类行为时就会保持缄默”。这意味着,预防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其原因及后果必须从和平时期开始,而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应该与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总体议程紧密相连。

感谢各位认真聆听,我期待互动对话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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