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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条约机构主席2014年1月30日至2月1日在华盛顿进行非正式磋商

2014年2月1日

人权条约机构以及政府间条约机构强化进程

声明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2014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华盛顿进行非正式会议,分析联合国大会关于强化和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作的政府间进程。他们邀请了冰岛和突尼斯的常驻代表葛丽塔·贡纳尔斯多蒂尔(Greta Gunnarsdottir)和穆罕默德·哈立德·基里亚(Mohamed Khaled Khiari)作为共同主持人,在非正式磋商首日进行会谈。条约机构主席希望表达对共同主持人提供的完整且彻底的信息以及他们在接收主席呈报建议时的建设性精神的认可。

主席重视共同调解人的作用及其对推动条约机构系统强化进程所作出的承诺。

2014年2月1日结束审议之际,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通过了以下声明:

正值联合国大会会员国进一步审议实质性决议草案之际,且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背景下,务必要重申应该用于激励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并且从进程中产生的主要原则,它们对于系统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 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必须强化条约机构提供的人权保护并加强对落实条约机构系统所规定的义务的监察;
  •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必须被视为是这一系统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以及确保公正的缔约国待遇的根本;
  • 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必须以综合且可持续的方式解决条约机构系统所面临的挑战;
  • 将所有节省成本的措施以及其他改善条约机构效率的措施重新投资于条约机构系统是极其重要的;通过额外的资源,条约机构应从经常预算中获得适当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以充分履行其在相应条约下的责任;并
  • 条约机构的工作应通过充分得益于技术发展所创造的机会而实现现代化,与此同时,使其对残疾人普遍无障碍并坚持合理便利原则。

在应用这些原则时,将以下考量考虑在内至关重要。

1、资源、额外的会议时间以及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主席指出,在条约之下,秘书长具有为使条约机构有效履行职能而制定适当条款的法律义务。

给予额外会议时间的目的是消除积压并处理报告和来文增多的情况,这必须是条约机构强化进程成果的核心支柱。主席们认为,不算已经特别批准的额外会期,每年至少需要净增加20周的会期。目前关于额外时间、财政和人力资源的规定尽管令人鼓舞,但依然不足,因为任何额外会期不足于20周的规定都将意味着无法实现强化进程的目的。主席希望强调,额外的会期需要辅以人权高专办相应支持能力得到必要的强化。

只通过节省成本的措施无法加强条约机构系统,需要经常预算以外的额外资源。对条约机构所需会期的任何评估都不应公式化,还必须考虑各个条约的特殊性。

主席们意识到了为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会期并确保满足其特定需要的重要性,包括解决访问积压问题和协助其发挥咨询职能。

主席们注意到了文件长度方面的建议,认为在条约机构提前确定的特殊情况中,这些建议应灵活应用。对条约机构年度报告、调查报告和访问报告长度或内容方面的限制应得到当事条约机构的同意。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文件应不受限制,因为这些文件并非由联合国重写或翻译。

二、条约机构成员及其身份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最为重要。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及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由所有条约机构主席在2012年的第二十四届主席会议上达成一致并获得认可。所有条约机构都在议事规则和/或做法中应用《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原则。遵守独立及公正性原则受到条约机构持续且有效的监察。

条约机构历来推动条约机构成员有意识地遵守适当的规范和程序以维持其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这由各个条约机构确定或集体通过。

条约机构成员的身份对整个条约机构系统的工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该身份尤其反映在为条约机构特派成员制定的助理秘书长级别的安排上。主席们强调称,应维持这些安排。也必须确保在残疾专家的差旅安排及其私人助理的安排上提供合理的便利。

三、能力建设

主席们欢迎对能力建设的综合审议,其目标是支持缔约国加强遵守并有效落实其义务。对于缔约国在人权条约之下义务的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人权高专办协助这一进程的支持能力同样重要。成员国应该从经常预算中为能力建设提供额外的资源。

鉴于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报告是推动国家层面对人权的保护的一种方式,主席们希望促请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以及联合国机构之间加强协作,开发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报告并落实条约机构建议的能力,尤其是在酌情跟进条约机构程序方面。在这一方面,条约机构呼吁设立国家协调机制,负责向条约机构报告并协助落实其建议。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更广泛民间社会的参与对于成功的能力建设而言至关重要。

四、无障碍性与可见性

主席们欢迎在文本中呼吁秘书长确保逐步实现无障碍标准以及合理便利,这是条约机构包容性本质的必要成分。

主席们进一步希望能从2015年起普及人权条约机构公开会议的联合国网络直播和视频存档,以加强条约机构的充分无障碍性和可见性。

一些委员会已通过视频会议推动了与缔约国的互动对话。与缔约国在条约机构会议中的面对面对话应仍为主要形式,与此同时,条约机构可以在具体问题具体处理的基础上允许通过视频会议来支持对话,特别是对资源极度稀缺的缔约国而言。

五、工作方法、协调统一与缔约国审议

主席们注意到有必要持续改善其工作方法。联合国大会在资助条约机构系统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其各自的条约之下,条约机构仍必须独自确定其职能的本质,比如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的内容。

条约机构独自和集体统一并改善工作方法一直以来都是条约机构的做法,并将是持续的行动。最近,各个委员会都在高效准备议题清单草案方面取得了进展,比如通过闭会期间磋商和工作队加速草案的通过、使用无纸程序、在正式会议期之外召开利益攸关方会议以及结论性意见的简化。

如果条约机构决定使用双会场,必须满足由此产生的资源影响,包括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合理便利的特定需求。

一些条约机构已经通过了简化的报告程序(“报告前议题清单”),其他条约机构也早已开始考虑落实该程序的可能性。

人权条约机构对参与和缔约国的直接讨论这一机会表示感谢。条约机构仍致力于基于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对话制定其结论性意见。

主席们对主席年度会议中与各国进行开放的非正式互动对话的邀请表示欢迎,期间各缔约国可以在日内瓦或纽约召开这类会议时建设性地提出关切问题。

主席们认为应在政府间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最终决议中尊重对条约机构司法责任的尊重。

最后,主席们对草案决议中强有力的声明表示欢迎,谴责了恐吓和报复协助人权条约机构工作的个人,并促请各国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预防和消除这类侵犯人权的行为。

结论

强化程序将要达到的有效程度是,能为妇女、男性和儿童的生活带去具体的变化,以保护他们的人权,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

条约机构是人权保护系统的核心,正处于一个重要关口。条约机构时刻准备着与联合国大会一同开展和落实所需的紧急行动,希望可以也必须取得进展。

人权条约机构和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克劳迪奥·格鲁斯曼(Claudio Grossman)先生

人权条约机构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马尔科姆·埃文斯(Malcolm Evans)先生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Alexei Avtonomov)先生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兹齐斯瓦夫·凯吉亚(Zdzislaw Kedzia)先生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爵士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尼科尔·阿梅利(Nicole Ameline)女士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Mari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女士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埃马纽埃尔·德科(Emmanuel Decaux)先生

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本雅姆·达维特·梅兹姆尔(Benyam Dawit Mezmu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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