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条约机构

秘书长代表、人权条约司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科负责人西蒙•沃克(Simon Walker)先生在第十五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缔约国会议上的发言

2015年10月8日

2015年10月8日

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荣幸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在第十五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缔约国会议上做开幕发言。

请允许我传达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扎伊德•拉阿德•侯赛因先生对会议成功的美好祝愿。

在关注第一条议程项目前,请允许我借此机会盘点一下《禁止酷刑公约》。

自从2013年10月1日的第十四次会议以来,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从153增加至158。这是一种满意的表现,也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推动实现《公约》目标的持久兴趣。与此同时,这距离普遍批准仍有一段距离。

在这一背景下,《禁止酷刑公约》倡议来得十分及时,它是由国家驱动的、希望在未来十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公约的协作。这是向消除破坏性的酷刑做法开战的关键一步。

回顾该倡议的短期目标十分有价值。它们是:1)明确批准和落实《公约》方面的挑战和障碍;2)通过国家间合作、协助和对话解决这些障碍;3)应政府要求为其调动法律咨询和技术援助;以及4)打造由各国、联合国、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专家所构成的国际平台,共同实现《禁止酷刑公约》倡议的愿景。

联合国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禁止酷刑委员会都表示了对该倡议的充分支持。

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正如各位所知,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工作对于支持《禁止酷刑公约》的批准和落实极其重要。

2013年上一次缔约国会议以来,作为其核心任务的一部分,委员会审议了36个国家提交的报告,并在每次审议中都通过了结论性意见,目的是指导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改善《公约》的落实。

委员会目前有17份需要审议的报告,其中八份将在11月为期四周半的会议中进行审议。

不幸的是,28个已批准《公约》的国家从未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这使得委员会无法完成其监督任务。另一些国家虽已呈报首份报告——但在一些案例中——十年或更久都未履行其每四年提交一份定期报告的《公约》义务。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禁止酷刑委员会率先简化报告程序,使得各国可以准时提交更具针对性的报告,由此及时且更有效地履行其报告义务。联合国大会在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背景下鼓励这种做法。与此同时,该进程有助于与委员会进行焦点更加明确的对话,加强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明确具体领域的能力。我很高兴地告诉各位,88个国家已接受了简化的报告程序。

委员会还有其他关键的工具来协助各国有效地落实《公约》。

第22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审议据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的个人投诉。自1988年以来,委员会已经登记了699份涉及35个缔约国的个人投诉。其中197个投诉已被撤回,70个不予受理,按照其自身情况对272个投诉的最终决断已经公布,发现其中107例违反公约。委员会还发展了关于大量问题的丰富判例,比如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绝对性、对构成酷刑做法的识别以及禁止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

令人遗憾的是,158个缔约国中只有67个国家的个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因为91个缔约国尚未承认委员会接收投诉的职能,这限制了监督《公约》遵守情况的可用工具。

委员会还开展了《公约》第二十条之下的秘密调查方面的工作。158个缔约国之中有13个已经宣布它们不承认《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能。请允许我就此重提一点,第20条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指出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那么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截至今天,委员会已经完成了九项调查并公布了它们的结果。

委员会通过发表一般性意见,不断努力详尽地解释和解读《公约》的具体条款。目前,已发表了关于《公约》第2、3和14条的三份一般性意见。一般性意见说明了对缔约国和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在落实《公约》条款方面的期待。因此,这一说明有助于包括缔约国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理解并遵守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委员会还已经决定开始修订关于第三条的1号一般性意见。

最后,委员会还在努力加强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与协调,定期与他们进行会议。

女士们,先生们,

下面请允许我谈谈选举问题。在这一方面,请允许我回顾一下《禁止酷刑公约》所载的与成员及其资质相关的标准。

第17条第1款规定:

“1.……委员会应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十名专家组成,他们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专家应由缔约国选举产生,同时考虑到公平地区分配和一些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员参加的好处”

《公约》条款还规定,缔约国应确保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独立专家组成,包括法律经验和崇高道德地位,以使委员会得以有效完成其任务。

下面我想谈谈CAT/SP/15/1文件所载的会议临时议程,特别是名为“选举主席”的项目二。

是否有对第十五次缔约国会议主席一职的任何提名?

[根据区域集团间的地区轮换,亚洲集团将产生本届会议的出席,作为亚洲集团协调人的吉尔吉斯斯坦将提名伊拉克共和国的代表]

如果没有其他的提名,我可以认为会议希望鼓掌选出伊拉克共和国的代表为主席吗?

就这样决定。(敲槌)

欢迎伊拉克共和国代表上台。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