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2015年9月7日
万国宫,第十二号会议室
委员会成员们,
同事们和朋友们,
这是我们的首次会面,首先,我谨对各位在委员会成立四年以来作出的贡献表示钦佩和支持。强迫失踪问题对人权意义重大,请各位放心,人权高专办将一如既往地提供支持和援助。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拉丁美洲地区恐怖的独裁统治。但显然,该《公约》与当前局势依旧迫切相关。诸位的年度报告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均显示,在国家的直接或间接参与下,各地区许多国家都有人们被迫失踪。
然而,在今天这个残酷内部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和人道主义危机交织的复杂形势下,我们看到了强迫失踪的新模式——各种新型犯罪者将目标设定为更加广泛的受害者。正如我之前所言,强迫失踪曾经是企图镇压或消除政治对手的独裁统治者采取的典型措施。然而当前,在叙利亚和伊拉克等深陷内部冲突的国家有大批失踪人口。在其他国家,强迫失踪以抵抗恐怖主义的名义进行,实施手段包括秘密拘留和非常规引渡等。
这些行径是对各国基本承诺的藐视。《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任何人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任何情况均不得用作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公约》第十七条还指出,任何人都不应受到秘密拘留。
我们也目睹了非国家行为者导致大批失踪人口。某些情况下,国家政府对这些行为者的作为采取了默许或容忍的态度,这些行为者包括准军事团体、民兵组织和有组织犯罪团伙等。但在全球最残酷混乱的几场冲突中,武装或恐怖团体和犯罪组织实施的如此严重的虐待行为并未得到政府纵容,我们必须将其与强迫失踪同等对待。
这些非国家行为者可能受到了消除宗教或社会多样性这一目标的激励,或是出于从受害者手中夺取土地和物资的强烈冲动。所谓的“伊斯兰国”组织仅仅是这种趋势发展下的一例;此外,还有其他这样的组织”。《公约》起草人极具先见之明地写入了第三条,即缔约国有责任调查相当于强迫失踪的行为。
在这些新的强迫失踪模式和新的犯罪者之外,我必须遗憾地指出,还有新的受害者。除了过去就是强迫失踪目标的政治对手,如今的受害者还包括各类弱势人群。平民遭到抓捕和拘留,或被不同战斗部队作为人质扣押。移徙者也及其容易遭受强迫失踪。
我已多次表达,我对国际社会未能保护移徙者权利的警惕与日剧增。当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地中海和巴尔干半岛的现状时,我们不应忘记,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东南亚、澳大利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美墨边境、海湾地区和非洲等世界各地。
移徙者频频遭到剥削、歧视和暴力以及严格执行的拒绝许可入境。他们正忍受着无法想象的折磨,并受到来自其试图入境国家当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巨大威胁,包括强迫失踪、任意逮捕、酷刑和性暴力。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落入贩运网络掌中,面临着暴力、绑架和勒索的风险。
我吁请各位继续积极落实《公约》第十六条,禁止缔约国将包括移徙者在内的可能遭受强迫失踪的所有人驱逐、驱回、移交或引渡。
委员会成员们,
这些新挑战需要新战略以打击有罪不罚、保护失踪人员及其家庭,并加强法治提供的保证,包括调查、正义和补救。我相信《公约》为此提供了完善的基础。委员会的工作对落实《公约》至关重要。
作为最近出台的人权文书之下的最新条约机构,各位展现出了非凡的创新能力,妥善利用了《公约》第三十条下的紧急行动程序等措施。
各位对《公约》的现代解读激励了我,各位对非国家行为者开展的两场专题讨论也振奋人心,讨论分别涉及强迫失踪和贩运以及强迫失踪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我鼓励各位在将来的报告过程等行动中对这些问题保持全面关注。
在寻找爱人、公平诉讼和犯罪者惩罚、揭开有罪不罚的面纱、获得赔偿的过程中,受害者愈发需要得到委员会的支持。各位也收到越来越多的亲属来文,请求帮助找回失踪人员。他们只是真正受害者中的极小部分;许多家庭成员由于恐惧而不敢寻求各位的帮助,或因缺乏对国际机制的相关知识而无能为力。不过多亏了各位的行动,2015年已找到五名失踪人员。其中两人不幸身亡,而其余三人则遭到拘留,其中一人已经获释。至少五个家庭得以结束无法得知所爱之人命运的难以言状的痛苦。
各位的工作真正地挽救了生命,但也极度的敏感。我需要再次强调,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能力、独立和公正应达到《公约》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最高标准。委员会是迅速落实2012年亚的斯亚贝巴指导方针的典范,我们也会在近期向秘书长报告落实进展。我相信这是再次反思其相关性的大好机会。
祝各位在未来充满挑战的工作中一切顺利,期待获知各位讨论的最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