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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有关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

2015年1月18日

作为联合国十大人权条约机构1的主席,我们认识到目前关于2015年后发展议程讨论的重要性。我们还记得2005年的世界首脑会议上承认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系统的三大支柱,并认识到“发展、和平、安全和人权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我们相信,人权条约机构在促成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完成和落实上都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忆及2013年5月发表的声明,并承认自此之后取得的进步,包括在开放工作组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草案和169项目标中纳入重要人权因素,以及秘书长2014年名为《尊严之路:消除贫穷,改变所有人的生活,保护地球》的综合报告中对人权的强调。我们相信,这为基于所有人不受歧视、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的自由的新的普遍发展议程提供了基础。

开放工作组和秘书长的报告对平等与非歧视的重视,包括两项有关各国国内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和性别平等的专门目标是十分重要的。此前在发展方面的努力未能充分改善包括妇女、儿童、少数族裔、土著人民、移徙者、老年人、残疾人和穷人在内的被边缘化、被剥夺权利和被排斥者的困境。即使是在总体上取得积极进展的地方,社会群体、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和领域间歧视也已大大增加。因此,纳入非歧视和社会凝聚力方面的目标是实现不抛弃任何人的发展议程的重要步骤。

我们强烈敦促成员国通过承认和纳入以下问题,保持——并在事实上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提及:

  • 除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纳入公民和政治权利也是达成一项解决免于恐惧和免于匮乏的自由的均衡和变革性议程的一大重要步骤。在此背景下,谈到基本自由时应通过明确提及言论、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目标16,指标16.10)来予以强调,并将保护人们不受酷刑、虐待、剥削和贩运从儿童扩展至成年人。(目标16,指标16.2)。
  • 虽然将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纳入目标和指标中也十分关键,这必须反映国际人权标准且不应被国家法律所局限(目标5和目标16)。
  • 虽然我们对在粮食生产(目标2,指标2.3)和普及教育(目标4,指标4.5)方面明确提及土著人民表示欢迎,我们建议加入土著人民对影响他们的决定的自由、实现和知情同意权,作为确保尊重土著人民所有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方法。
  • 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生殖权是确保基于权利的发展、性别平等和对妇女和女童的赋权(目标5,指标5.6)的重要部分;我们鼓励议程中明确提到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并尊重所有妇女和女童自由而不受胁迫、暴力或歧视地控制或做出与其自身性问题相关的决定,包括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 应考虑在普遍落实无障碍设施和应用合理的便利措施的目标中纳入全面行使残疾人权利,包括其有效参与社会的权利。
  • 对目标16,指标7的理解应包括妇女、儿童、少数族裔、土著人民、移徙者、老年人、残疾人和穷人。
  • 对目标10,指标7的理解应包括鼓励对移徙者人权的尊重,无论其状态或地位如何,并维护其人格尊严。
  • 目标16,指标5应强调消除腐败对善治至关重要,而后者也是全面享受人权的必要条件。
  • 在目标8中应提到在经济低迷时期为包括少数族裔,移徙者或残疾人等被边缘化和弱势群体提供基于人权的保护的必要。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强烈支持秘书长的呼吁,即让成员国纳入对目标和指标的“技术审议”,以确保它们在雄心勃勃的同时也可衡量、可实现且符合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现有国际标准和协议。

我们欢迎对问责的强调,并呼吁加强这方面的努力。我们强烈赞同秘书长关于对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的可持续目标的’强有力和参与性的监督和审查框架’的呼吁,通过包括人权条约机构在内的现有监督机制之间系统性和制度化的信息流动,该框架致力于确保现有机制和2015年后监督和审议框架之间的协同作用。

在此方面,我们进一步相信成员国应在人权条约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等现有机制的原则和包容性工作方法基础上努力。

铭记利用私营部门的资源和能力对确保成功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十分有益,问责机制也应该包括对私营部门的问责。我们强调人权机构在企业部门问责方面工作2的相关性,并呼吁成员国响应秘书长综合报告中关于全面应用《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呼吁。

我们强调,达成发展目标的衡量进程应包括对这类衡量过程对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贡献的评估。此外,我们强调在达成发展目标过程中衡量进步的可靠和有效手段的必要性。指标应基于来源于并考虑到新技术的适当分类数据。

在我们自己的工作中,我们将鼓励委员会审议发展目标对享受我们各项条约中权利的影响。我们还将鼓励委员会在与各国的建设性对话中酌情借鉴发展数据和报告。

圆满完成这一议程制订过程的重要性不能被低估。我们鼓励成员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在这政府间谈判的最后阶段直面挑战,以通过一项保护人格尊严,有助于不加歧视地实现所有人权且真正具有变革性、普遍且基于人权的发展议程。

2015年1月18日


注释:

1. 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移徙工人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2. 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6);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缔约国关于企业部门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问题的声明(E/C.1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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