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Christof Heyns)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Juan Méndez)的访问结束声明

2014年11月7日

冈比亚:联合国工作队受阻未能完成酷刑和杀害情况调查

班珠尔,冈比亚,2014年11月7日

介绍 

联合国人权机制在过去30年中就诸多人权问题设立了多个特别程序任务。我们的任务分别负责处理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两项任务通常都负责调查从国家安全角度来说被认定为敏感的问题。我们将国别访问看做为两项关键权利的进一步实现做出建设性贡献的机会。

冈比亚在其引人注目且鼓舞人心的史上首次联合国特别程序正式邀请中,邀请我们的任务对该国进行联合访问。这也是我们此前从未做过的。此次访问本应于2014年8月进行,但在访问前仅数天,该国政府在未加解释的情况下取消了访问。

访问被重新安排至2014年11月3日至7日,我们对所有与我们会面的政府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对话方以及安保部队代表深表感激。我们曾要求与总统会面。但遗憾的是,此请求并未得到回复。但我们与副总统办公室和政府高级代表举行了会面。此外,我们还会见了国际和当地非政府组织、联合国及外交使团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

我们的所有国别访问都安排了对拘留场所的走访。根据特别报告员实况调查访问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这是我们任务的核心要素,包括要确保“无障碍进入所有监狱、拘留中心和审问场所”以及“与证人和包括被剥夺自由者在内的其他私人进行保密和不受监控的接触”。

2014年11月4日,在我们抵达该国后与官员进行的初步简报中,我们又重申了职权范围,强调对所有拘留和审问场所的访问应不受限制、不被陪同且不受监控。在我们抵达首站“Mile 2监狱”时,我们被告知,将有人引导我们参观监狱部分场所。此外,我们根本不可能被允许前往安全区,即关押死刑犯等人的场所。我们随后立即与包括副总统在内的政府人员再次举行了会面,并呼吁当局重新考虑其立场。出席会议的政府官员表示,他们无法授权这种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控的访问,这也包括“Mile 2监狱”之后的所有访问地点。在一个国家中背离不受限制访问原则,但在我们到访过和即将到访的其他国家中以不同方法行事的做法显然会呈现双重标准,并危害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赋予我们的任务。

鉴于被禁止进入拘留包括死刑犯在内长刑期囚犯的“Mile 2监狱”安全区,我们肯定能够推断,禁止别人进入某一设施的特定部分意味着有所隐藏。这一事件明显违反了任何国别访问的职权范围,并迫使我们暂停这一访问不可或缺的部分。

当我们询问政府将安全区剔出访问的缘由时,我们被告知,这是因为该区拘留人员犯罪的严重性。部分被拘留人员的上诉仍在等待法庭判决,然而他们的惩罚已在极端隔离的环境中被加剧。这种导致该区被关押人员受到更残酷对待的意图不应存在于一个富有怜悯的社会中。

职权范围还确保“政府保证没有任何与特别报告员进行任务相关的接触的个人、官员或私人因此遭受威胁、骚扰或惩罚,或受到司法程序的处理。”鉴于职权范围因上述禁止到访拘留场所现象受到了严重减损,我们要求政府重申其不参与任何报复的承诺。而这不仅是因为我们所访问的许多对话方和目击者都提及了对这一后果的恐惧。我们已收到了政府的保证,它表示将如我们前面所约定的,充分尊重职权范围的所有方面。

今天,我们希望向冈比亚政府、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介绍我们此次访问的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将继续与该国政府和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互动,在于2015年3月和6月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呈交各自最终报告前收集更多信息,进行进一步澄清。

初步调查结果

死刑

我们对该国施加死刑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现行做法表示担忧。这些现象并不符合国际法。

1997年宪法委任国民议会审议死刑生效10年以来的适宜程度,旨在审查其废除可能。该审查本应于2007年进行,迄今已逾期7年之久。

冈比亚曾于1993年废除死刑,后来于1995年恢复。根据1997年宪法所载,“在本宪法生效时起,冈比亚任何法庭都无权为任何罪行施加死刑,除非刑罚为法律所载,且犯罪涉及暴力或用任何有毒物质造成他人死亡”。

《刑法》、《冈比亚武装部队法》和《反恐法》设立了一系列可获死刑的罪行,包括叛国、谋杀、通敌、行动中拒不服从命令、与安保相关的犯罪、与战争犯相关的犯罪、与行动车队、暴力兵变和恐怖行动相关的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谋杀罪必须得到死刑判决,这禁止了法官对情有可原的情况或从宽处理的考量。对所有罪行强制判决死刑显然违背国际法标准。走私毒品的强制死刑判决于2011年被废除。

我们被告知,在朗•托邦•汤巴(Lang Tombong Tamba)及其共犯带来的宪法挑战中,最高法院坚持死刑判决,认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为所有涉及“暴力”的犯罪判定死刑,这可以理解为包括暴力企图或并未导致死亡的暴力。这一解读违反了要求以最谨慎狭窄的方式解读限制生命权做法的国际人权规范。只要对第十八条第二款进行简单阅读,就会发现其制定显然是考虑到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死刑案件涉及“导致他人死亡”的暴力或使用某种物质的行为,而非“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上诉的审理目前悬而未决。

冈比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公约》表明,死刑仅可对“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施加。我们希望诸位忆及,人权事务委员会也认为对并未导致死亡现象的犯罪施加死刑不符合《公约》。人权条约机构的判例也认定,“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条款应该被理解为,仅可对蓄意杀人罪使用死刑。

恢复处决和有条件暂停执行死刑

该国似乎任意地重新引入处决数日,随后又将其禁止的做法震惊了世界,且以一种极度的任意性玷污了冈比亚司法体系。近30年的无处决现象后,该国总统叶海亚•贾梅(Yahya Jammeh)于2012年8月宣布将继续执行所有现有死刑判决。2012年8月23日,据悉有9名被关押在“Mile 2”监狱的死囚被行刑队枪决。处决时,共有47名囚犯将被执行死刑。据现有证据表明,死刑是在违反关于公正审判的主要国际标准情况下进行的,这也包括最严重犯罪条款。

据悉,马朗•宋科(Malang Sonko)先生、塔巴拉•桑巴(Tabara Samba)女士、布卡•亚博(Buba Yarboe)先生、戈比•巴阿(Gebe Bah)先生、拉民•贾珠(Lamin Jarju)先生、阿里厄•巴阿(Alieu Bah)先生和拉民•贾梅(Lamin Jammeh)先生在未能充分行使其法律上诉权的情况下遭到处决。另一名囚犯道达•波让(Dawda Bojang)先生于2007年被判终身监禁,但又于2010年上诉至高级法院后被判死刑。处决时,波让先生尚未得以行使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权利。我们获悉,拉民•达博(Lamin Darboe)先生的死刑本已被改判为终身监禁,但随后又于1995年冈比亚恢复死刑时被武装部队临时理事会再次判处死刑。这违反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宽大处理规则(量刑从轻的权利),他也尚未充分行使合法上诉权。

根据我们收到的信息,这些案件没有任何一起在处决前经最高法院审理。由于宪法已规定死刑应自动适用上诉权,当局有义务确保上诉能达到最高法院。

我们获得第一手信息表明,亚博先生可能患有精神残疾,然而该国依旧在罔顾禁止对遭受任何种类精神错乱者判决或执行死刑的国际法条款情况下对其进行了处决。

此外,我们获取的信息表明,鉴于这些审判属秘密进行且事先并未通知囚犯、家人或其律师,它们并未满足正当程序的保障,如透明度要求。两名塞内加尔囚犯,塔巴拉•桑巴女士和戈比•巴阿先生也身列被处决行列;然而,塞内加尔当局并未提前接到处决通知,且他们是否获得了祖国的领事援助也依旧存疑。此外,冈比亚当局在数日后才确认了处决行为。据称,被处决者的遗体也未被返还其家人,且其埋葬地点也并未向家人告知。

2012年10月,冈比亚在西非经共体国家法院遭到所有死囚和家属代表的起诉,被要求作出经济赔偿并返还去世者遗体。该案目前仍未判决。

该国在这些事件前的最后一次正式处决发生在1985年,且该国一直处于本区域努力废除法律和实践中死刑的前沿,已暂停执行死刑长达27年,并于2011年4月废除了毒品相关罪名的死刑惩罚。然而,这些处决现象危害了其努力,意味着该国及世界保护生命权方面的一大退步。这种现象是在2010年人权理事会对冈比亚进行普遍定期审议时,该国政府重申其对死刑的暂停执行的事实下发生的。国际社会和我们自身当时都对处决极为震惊且进行了强烈谴责。

2012年9月,该国开始一项新的以该国犯罪率升降为基础的有条件暂停执行死刑。先前那九个人被选中遭到处决而其他人得以幸免,这似乎毫无合理依据。

使用武力

冈比亚宪法并未要求仅在面对紧迫的死亡或重伤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力,也未如国际法所载规定致命武力必须被用作保护生命的最后方式。相反,根据该国宪法第十八条,使用武力可在保护财产、“实行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者逃跑”、“防止刑事犯罪”或在“暴乱、叛乱或造反”的“合理且正当”的情况下被允许。我们希望指出,这项规定为使用武力设定的标准过低,且不符合国际法律规范。

对直接向总统报告的国家情报机构使用武力的法律限制较之警察所受到的限制还要模糊。我们未能获取其行为准则的复件。同样,我们也不清楚国家毒品执法机构在何种情况和状态下会使用武力,继而引发侵害的可能。国际法要求法律明确列述使用武力的情况。

国内人民普遍害怕不加核查地使用武力会被用于政治目的或镇压异见。

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现象的有罪不罚

在我们的访问中,我们收到了那些被看作体制反对者、安保部队成员、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法外处决报告。

如《焦点报》编辑兼冈比亚新闻联盟主席戴达•海达拉(Deyda Hydara)遭到杀害的标志性案件至今仍悬而未决,且仍未有人因这一犯罪被绳之以法。西非经共体国家司法法院裁定,政府未能就此案件开展尽职调查,并命令其向海达拉先生的家人支付赔偿金;然而,判决目前仍旧未被遵循。

政府还未能调查44名加纳人因被怀疑计划推翻政府,在冈比亚遭安保部队拦截继而死亡的案件。报告表明他们被安保部队用砍刀、斧头和其他武器杀害,且确认了粗暴的安保官员应为其死亡负责,但未有司法起诉跟进。

强迫失踪问题报告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如2006年7月每日观察记者厄布利马•曼尼(Ebrima Manneh)被绑架随后失踪事件。政府否认参与该案,但西非经共体国家司法法院命令该国政府立即让他获释并向他的家人支付赔偿金。

同在2006年,5名安保官员因计划政变嫌疑被捕,从此下落不明。政府曾表示这些官员已在一场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他们再也未被找到。他们的失踪也从未得到调查。

鉴于这些绑架事件发生的时间已久且就当事个人的命运及下落缺乏信息,我们担心部分人已遭到非法或法外杀害。

最近的报告事关2013年6月美籍冈比亚公民阿尔哈吉•玛姆特•塞西(Alhaji Mamut Cessay)和伊布•约伯(Ebou Jobe)的绑架和失踪事件。他们的命运和下落依旧不明。

我们要重申,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惩罚犯罪行动剥夺生命现象,并防范其自身安保部队实施任意杀害行为。此外,国家有义务对所有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审即决嫌疑案件进行全面、迅速且公正的调查。

准军事团体

在我们的访问中,我们收到了多份关于国内现存与安保部队相关准军事团体的报告与证词。报告中,一个被称作Jungullars或Junglers的团体被指存在针对体制反对者、记者和普通平民的任意逮捕、拘留、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杀害情况。假如这种团体真的存在,其显然违反国际法,并会让任何参与其中的人面对刑事诉讼。应该有司法委员会就这方面严重的指称开展调查。

公众示威和使用武力

2000年4月,13名学生和1名记者在一场学生组织的和平示威活动中遭安保部队开火杀害,另有28人受伤。一项针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论认定,被部署控制示威活动的安保部队应为这些死亡事件负责,但政府随后驳斥了该调查结果,且无人被绳之以法。

根据所收到的证词,由此事件煽动的恐惧气氛以及随后的有罪不罚已将该国此后出现的示威活动数量降至了最低值。

冈比亚宪法第十八条允许“暴乱、叛乱或造反”的情况下使用武力。然而,《公共秩序法》为组织集会或示威活动设置了授权要求。

酷刑盛行

宪法第二十一节申明,任何人都不应遭受酷刑或非人道、有辱人格惩罚或其他待遇。然而,该现象并未在国家立法中被定为犯罪。基于我们收到的证词,酷刑是国家情报机构持续进行的一项实践。在国家安全存在真实或被认定威胁的情况下,拘留和逮捕过程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也会出现相应增长。有传闻证据表明,警察也对犯下普通罪行的人进行了部分上述实践,但我们目前尚无法对此发表意见。

我们从出于对自身和家人安全的恐惧而不愿表明身份者处收集到了多份证词。我们进行了全面访问和法医检查。我们发现证言属实,且也有实物证据证明存在酷刑这一结论。一位著名的独立法医专家作为我们工作队的陪同,通过医疗检查对实物证据予以了证明,并呈报了多个伤处呈现构成酷刑待遇的案件(或符合酷刑指称)。

这些酷刑的本质极为残暴,包含用硬物或电线进行严重殴打;电刑、将塑料袋罩在头上灌水造成的窒息和高温液体烫伤。这些酷刑做法通常会长达数日乃至数周。

拘留时缺乏正式登记

从被剥夺自由一刻开始即将所有人的情况正式记录在案十分重要。然而该国国家情报机构“较为关注”的嫌犯似乎往往不会被正式登记,并拘留时长超过72小时的限制,达到数天或数周,且不受法官审理和司法监管;家人在嫌犯被移交至警察局关押以签署认罪书时才会收到通知。

事实上,国家情报机构的拘留存在两段式做法。机构会在非正式场所拘留个人,随后将其移交警察开始正式的拘留和逮捕程序。而正是在正式逮捕前的那段时间中,酷刑往往最为盛行。

相关调查缺少问责

在拘留和审问方面缺乏严肃保障使失踪案件增加,并带来酷刑和任意处决的真实风险。在近期呈交给我们的失踪案件中,我们仅能揣测使用了酷刑。

我们试图确认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的真相,它们必须通过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以及结束其家人痛苦而得到解决。所爱之人下落不明可构成残忍或不人道待遇。政府有义务调查、起诉和惩罚每起酷刑和虐待事件,并有义务防止其发生。

政府未能落实非洲人权与人民权利委员会第134号决议(2008年)的内容。该决议呼吁冈比亚调查所有拘留中的酷刑以及法外处决指称,并遵守西非经共体司法法院的决定。

我们对安保部队法庭或内政部门可能处理酷刑指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2年成立的警察人权股仅收到了一起该类报告,且结论认定申诉者遭受的损伤是因其抗拒拘捕造成的。于1999年成立的监察员办事处在15年中仅收到了两起酷刑案件,且其结论都对申诉者不利。我们了解到一项司法决定,涉及两名警察被指谋杀其关押者的情况。法院认为,尽管受害者被证明的确遭受了武力,但这并未构成谋杀所需的特定动机。法院并未将此案改判误杀或其他较轻的罪行,而是令人震惊地推翻了此前判决,并勒令释放这两名警察。明显遭受虐待的在押者死亡事件只会加强有罪不罚的文化。

我们尚未听到一起国家履行调查、起诉和惩罚酷刑行为(国际法中一条已成为国际惯例法的规则)义务的案件。

此外,2011年的《补偿法》几乎为总统提供了毫无限制的权力来确保有罪不罚。

司法机构和检察官的角色

独立且公正的司法机构对实现国际法所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最重要的相关义务来说极为关键,包括出于职务进行调查、命令对酷刑或胁迫指称进行调查和确保对保障的尊重。他们承担着防范和问责的双重义务。

在刑法方面,冈比亚法律体系尊从着普通法的诉讼辩护传统,但我们惊讶地获悉,诉讼辩护体系概念的运用方式似乎让法庭和检察官处于静止和被动地位,使其仅根据诉讼各方的呈堂证供对案件做出裁决。

法官和检察官自行根据法律义务到访拘留场所极为重要,以探访申请人身保护令或保释的被拘人员;下令经《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合理培训的法医尽快对任何虐待嫌疑进行医学检查;对可能为虐待囚犯负责者予以起诉,包括那些可能容许或默许了虐待行为的上级人员;监测审前拘留中被拘人员的拘留环境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下令予以改善;下令在转移任何囚犯前预先通知负责该案的法官;在定罪后全面监测判决的执行情况,包括徒刑和死刑;并更为整体地确保所有刑事司法的环节(调查、拘留、审讯、逮捕和监禁环境)遵从法治。

逮捕和拘留的权力

在我们看来,该国法律所载的警察拘留和逮捕标准符合国际法,即警察可在抓捕现行犯、有合理理由怀疑实施犯罪和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实施逮捕。然而,我们对实践中逮捕令被作为特例而非既定规则的情况表示担忧。审查合理理由是否存在的“合理怀疑”标准很少甚至从不会被考虑,非法逮捕的相关证据甚至更少会被挑战。这导致了警察会先实施逮捕以进行调查,而非先调查再进行逮捕。

将某人移交法官前的72小时时限促使他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认罪或其他证据。尽管我们没有理由认定警察一般不遵守在72小时后将嫌犯移交法庭的义务,但我们有充足证据表明国家情报机构并未遵守这一规则。我们被政府告知,除特殊情况外,情报机构不会实施逮捕,即便实施逮捕,这种情况也仅出现在警察可以接受嫌犯之前,。然而,我们收到的大量证据表明,有人在被移交法官前遭到了长达数日乃至数周的秘密拘留。我们听到的最严重酷刑案件发生在非正规拘留情况下,这并不令人意外。

当局告诉我们,其仅在“特殊情况”下于国家情报机构总部实施拘留。但我们获取的大量证据表明,国家情报机构在将个人移交警察前实施的拘留长达数日,最长甚至达到了63天。此外,除在总部实施拘留外,我们还收到了有人被关押在其他非正规拘留场所的证词。

强迫认罪: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

我们了解到,在每次出现申诉或有理由相信不利供述并非自愿所为,该国会启动“审判中的审判”(预先审查)。就此,国家(诉方)有责任证明其并未实施胁迫。在启动“预先审查”后,法官可决定是否将获取的证言作为呈堂证供。在任何标准下认可受到酷刑污染的证据都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的排除性规则,而这也是惯例法所载标准。该国向我们确保,仅认罪并不足以被作为定罪的证据,还需要其他确证。这是一项令人欢迎的保障,但并不足以阻止实践中的酷刑。国际法义务要求排除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认罪或供述,且这些内容根本就不应成为案件的一部分。我们并未收到因“预先审查”生效,继而排除通过酷刑或其他违反公正程序手段获取认罪的案例。我们将继续寻找先例。

获取律师

明确设立规则要求人们从被剥夺自由的一刻起必须得以获取律师,这是十分重要的。向被指控死刑或终身监禁的犯罪者(以及所有在儿童法庭中遭到指控的少年犯)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国家法律援助机构(NALA)应得到扩张,使所有犯罪类型都可获取其服务。

事实上,大多数被指控者都因无法负担开销而无法获取律师,继而导致缺乏法律代表,必须在供认时依靠“独立目击者”的证词。这种法律保护并不足够,且在民间社会广泛畏惧警察系统时毫无意义。使用“独立目击者”而非法律顾问并不会保护人们免遭强迫供认,且会使其陷入徒有表面的合法性中。

法医

我们并未听到警方、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或司法部设有法医的信息。卫生部告知我们,法院要求的死因法医证据会由病理学家处理。即便是受过专业培训的医师或病理学家,这些在日常工作中承担其他工作的医生也并未接受过单独的专业法医培训。该国似乎并未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进行特殊培训或设立法医实验室来协助死因的确定或酷刑的发生情况。法医科学的缺失或未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培训医生意味着对履行国家酷刑相关义务的全面危害。

该国有必要根据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在内的国际标准在精神病学和法医学领域进行大量投资,并对法医专家就虐待和酷刑的评估进行特殊培训。在实践中,因“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酷刑,酷刑相关保障就不会有效运作,供述或陈述会被保留在记录中,而不会对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

申诉体系

酷刑和虐待指称相关的申诉体系,以及对肇事者调查、起诉和惩罚似乎只存在于法律中,仅有少数情况例外,因为基于我们收到的大量证词,由于不作为的现象或畏惧报复,受害者缺乏信心和/或害怕向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提出酷刑和虐待指称,继而导致没有有效的申诉机制来调查这类指称,这种情况似乎已成为常规。警方设有人权股。假如该部门能得到良好培训,很可能会在这方面迈出良好的第一步,但该部门无法处理提交给国家情报机构的申诉。

监狱状况

鉴于我们暂停了对所有拘留场所的访问,我们无法对任何监狱或警局进行访问并对其状况开展独立评估。由于我们被禁止访问设施内的所有地点,我们无法确认此前由多个信息源处收到的在正规和非正规监狱间转移被拘人员的报告。

然而,我们收到证词和信息表明,存在因环境不卫生、缺乏床位、食物质量恶劣和缺乏医保和药品造成的不人道处境情况。

有两个问题格外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即“Mile 2监狱”安全区及其他非正规拘留场所内的还押监狱过度拥挤,以及单独监禁做法。

在“Mile 2监狱”安全区中,有条件暂停情况下的长期或无限期单独监禁会导致被拘者痛苦并遭受精神创伤,继而带来严重的长期影响。这甚至有可能引发“死囚现象”,即在死刑犯中造成严重精神创伤和身体痛苦的一系列情况。这会构成虐待,且在缺乏缓解措施(访问、阅读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收音机或电视)的情况下,单独监禁即酷刑。我们还收到证词表明,那些被关押在非正规拘留场所中的人也被施加过单独监禁。

监狱部门负责人就过度拥挤程度提供了数据,其中“Mile 2”监狱的情况最为严重。(“Mile 2”监狱:官方承载力 450人(582名男性囚犯-195人待审,5个国家情报机构案件);28名女性囚犯(8人待审);Jeshwang监狱:官方承载力150人(目前关押着201名囚犯和15名少年犯);Janjangbureh监狱:官方承载力50人(目前关押着88名囚犯)。

该国已有通过释放遭受不当长期防范拘留(还押)者以缓解过度拥挤的努力。这大部分要归功于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以及法院和检察官的多方支持。在此方面的唯一一次战略性努力是在2013年,当时设立了临时开庭日以审查那些还押数月乃至数年者的案例。该项目促成了18名被指犯下相对较轻毒品相关犯罪(如:携带少量大麻)者的释放,另有数人可能会于之后释放。然而,这对减缓过度拥挤来说仍是杯水车薪,需要以持续的方式开展有充足资金支持的进一步努力,确保更为积极的国家参与(监狱、检察官和法院)。

关于长刑期毒品犯罪的严厉刑法直接导致了监狱拥挤状况的加重。被指毒品犯罪的人会遭到长期还押,甚至会超过其最终受到的刑罚。该国有必要对毒品相关刑事立法以及调查和执法重点进行系统性审查,以关注主要毒贩以及售卖者,而非那些位于链条底端的人。

国家机构

监察员办公室似乎无意应对暴力问题。该国已就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NHRC)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设立该机构的法律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民大会。假如国家人权委员会要成为独立和公正的机构,就有必要且必须根据《巴黎原则》予以设立。它不仅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监测机制,还可以成为国家及其公民之间的协调者,在冈比亚国内就多种需要进一步发展和保护的人权开启真诚对话。

国际条约批准情况:

从包括宪法在内法律的角度上看,批准国际公约的过程,以及公约及习惯国际法在国内体系内的地位都不甚明了。

《禁止酷刑公约》(CAT)和《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OPCAT)允许存在一个由独立专家定期监测监狱状况的国家体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份任择议定书》则把废除死刑作为目标,政府必须将正式批准这些文书作为优先事项。

其他将于最终报告中予以陈述的问题

我们将在各自的报告中陈述关于保护身处弱势处境者的义务,如切割妇女和女孩女性生殖器的持续做法,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两性人的暴力,以及针对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威胁。

总结陈述

最后,我们希望在此重申,我们感谢政府邀请我们到访该国。我们对此感到荣幸,且希望我们的访问能促成冈比亚人权保护的推进。我们已做好准备,为该国政府提供任务相关领域的技术援助,帮助冈比亚改善该国保护生命权和确保反对酷刑方面的法律和基础设施条件,并就今日所提及的部分挑战寻求尊重法治、促进侵犯人权现象问责和满足受害者补偿权的解决方案。假如过去问题得不到解决,就无法预防未来的侵犯现象。

我们希望这些初步调查结果和随后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所载建议成为此方面的指导。我们将继续在未来报告中监测其落实情况。

我们希望对冈比亚的首次访问能打开一扇大门,全面更新和加强其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互动。我们邀请该国政府考虑邀请其他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

当冈比亚上周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时,其开展的人权对话卓有成效,且能帮助冈比亚与国际社会进行再次互动。这正是我们怀着美好信念进行此次访问时的希望所在。尽管我们的访问在不受限制访问方面遭受严重挑战,感受到压倒性的畏惧气氛乃至那些与我们互动者的恐惧,我们对最高级别官员保证不会进行报复表示欢迎,并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帮助政府进一步就人权问题开展互动。

CCPR/C/79/Add.25, para. 8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