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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上的声明

2014年10月23日

纽约,2014年10月23日

主席先生,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今年夏天,人权理事会在其第二十六届会议上赋予了我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任务。今天,我很荣幸能向诸位介绍我的前任弗兰克•拉卢先生的最后一份报告。在这份声明中,我希望提请诸位关注拉卢先生报告中所提到的关键点,即儿童享有言论自由权问题。随后,我将大致陈述我希望开展的工作。(载有言论自由问题任务基础及前任报告员工作的较长版本声明可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获取。)

言论自由问题涉及被联合国列为重点议程的诸多关键问题。践行言论自由影响着个人和社会脱贫的能力;个人为抗击气候变化和环境危害政策奔走宣传的权利;记者促使世界关注冲突、不安全、疾病和政治动荡新闻的能力。各国固然面对着应对极端主义言论的挑战,但与此同时,其也需忠于尊重言论自由的承诺和义务。我满怀希望开始这项任务,希望协作应对这些问题,并在任何言论自由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促进践行这一权利。

关于儿童和言论自由问题的专题报告

拉卢先生在他的最后一份报告(A/69/335)中描述了国际法对儿童言论自由权的解读、实现该项权利的详细障碍,并在报告最后就国家法律与实践如何遵循国际人权法所载相关标准提供了建议。

《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没有规定言论自由是成年人专享的权利。事实上,儿童不是拥有微型人权的微型人。相反,《儿童权利公约》扩大了对儿童政治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另外,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言论自由权应随着儿童不断成长而逐步行使。

然而,我们在落实儿童的言论自由权方面所做的工作甚少。

如报告所述,不容质疑的专制态度往往铸成了成年人和儿童在学校和家庭中的关系。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通信技术的进步,一些国家对言论自由,特别是互联网实行了不成比例的限制,将其说成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措施,而事实上,这些措施限制了儿童和成人的权利。

无人质疑使儿童免受伤害以及成年人指导儿童责任的重要性。在一些领域,关切儿童获得某类信息的安全和福祉问题可能是合法和可理解的。例如,许多国家对广播,特别是电视进行监管以保护儿童。然而,我们应定期审查儿童保护条例以及为执行条例而采纳的机制,防止过度或任意施加限制。

但在过多的情况下,儿童因年龄小且相对不成熟而可能面临的风险被夸大,且被用作不适当地限制成年人和儿童言论自由权的借口。宣称儿童被动接受这些限制是不正确的。相反,他们往往会为其权利发声。例如,2011年,智利数千名中学和大学学生关于教育费用过高的抗议引发了全国性的讨论。在大韩民国,高中学生推动了反对教育系统专制做法的重大社会动员活动。

报告在结尾处表示,决不能将儿童保护和言论自由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目标。如果不履行使儿童免受伤害的义务会带来严重风险,那么剥夺他们发展智力、批判性思维和意见的空间也是一样。不让儿童了解关于某些问题的信息并禁止他们参加公共辩论只会使他们更孤立,更加疏远政治。

因此,报告提供了如下建议:

  • 各国应修订限制儿童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自由的法律、条例和政策,以使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 国家应积极促进儿童在所有情况下的言论自由权,包括获得信息的权利。可以挑战对儿童的传统专制态度。特别是,国家应重视为儿童牵头开展的活动创造渠道。
  • 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在一切情况下为儿童提供上网机会。应努力将互联网重塑为一种积极的资源。各国应通过制订全面战略,其中包括加强用户保护自己免受上网伤害的能力,解决互联网对儿童安全构成的风险。
  • 所有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应系统性的定期关注侵犯儿童言论自由权问题。

未来任期内的任务目标

我将于明年6月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呈交我作为特别报告员的首份报告。届时,我将对我的目标和方法论进行详细介绍。此外,鉴于初次亮相和首份报告之间间隔较长,我认为理应列示一些我希望在任期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我的任务将兼具延续性与拓展性。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教授在他的首份报告中表示,他的任务分为“两部分:在本任务已取得成就的基础上予以维持和进一步推进,并以建设性的方式为未来进展做出贡献。”我对此十分赞同。

此外,我认可和欣赏政府、非政府组织、学界专家、记者和诸多其他人是就言论自由任务之核心问题不断探索的事实。我希望汲取这些广泛专业性,并定期召集这些专家以促进和保护一切形式的言论自由。

A. 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权

人权理事会在2008年的7/36号决议中委任特别报告员参与搜寻、接受并回应可靠信息,“只要该信息可能涉及侵犯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针对寻求践行或促进见解和言论自由权者的歧视、威胁、暴力、骚扰、迫害或恐吓。这也包括需被列为高度优先事项的信息领域针对记者或其他专业人士行为。”

这种保护性活动通常会被归为来文,涉及确保个人得以践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所载权利的具体努力。

尽管近期部分国家已加强了对来文的回应,这些回应往往还是会出现答复过晚或答复不足现象。事实上,所有特别程序都存在一个频发问题,即对指控信件和紧急呼吁的及时回应率极低。而这些来文是特别程序与国家政府沟通的主要工具。我们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来文体系达到人权理事会为其设立的目标。为此,我已开始研究数据,探索确保来文程序以更高效方式开展工作的途径。

国别访问可帮助我们更为紧密地进行保护和促进活动。我希望能访问尽可能多的国家,我也会向各区域的多国政府发出访问要求,以促成国别访问。国别访问对任务与关键方对话的能力来说极为关键,无论是政府、非政府行动方、学者或其他人都可参与其中。因此,理事会要求各国“积极考虑”特别报告员的国别访问申请。

我会在适当时告知诸位我提出访问请求的国家。我强烈希望到明年向诸位做出报告时,我能完成至少两次国别访问,并就访问内容和成果向诸位进行介绍。

本任务所载的促进活动涉及各种各样的公共参与,但我的促进工作将以两年期专题报告为核心。向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作出报告是报告员介绍当前研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重要机会。我希望与各国代表团、非政府组织、独立专家和其他人员举行磋商,以确保专题报告能反映多方观点。但我的建议将更倾向于由法律解读和政策措施的角度出发。

B. 实质性重点领域

在任务期间,许多专题都为本任务带来了生气。在过去的任务工作中,理事会在延长任期和在其他决议中探讨相关问题时都对优先事项进行了着重陈述。此外,我本人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磋商也对此进行了关注。我认为,下列主题需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得到持续且严谨的关注。这些主题被归为三类。我将在两年期专题报告、国别访问和来文中予以反映。我将在我的首份专题报告中提出更为详细的议程。

在我就任任务负责人这段时间以来,我已开展了各项活动以促进任务目标。我已加入或撰写了大量致各国政府的保密信函,提请它们注意世界各区域危害言论自由的行动指称。我已加入或撰写了一些公开呼吁,这包括谴责伊朗对活动家和记者的拘留;呼吁阿塞拜疆结束迫害;呼吁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不要通过可能危害公众示威和表达权的立法;呼吁巴林释放人权活动家;呼吁埃塞俄比亚不要将反恐立法用于遏止权利;以及在近期出现大批逮捕行为的背景下呼吁马来西亚撤销其1948年《煽动叛乱法》。

1. 保护弱势群体成员言论

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已在任务中就特定群体问题提出了担忧,我的前任们也在其专题报告、来文和国别访问中对此和其他问题进行了着重强调。本任务有义务确保对部分群体成员来说,第十九条无可置疑的核心规范不只是一纸空谈。如我的前任们所述:妇女往往因暴力而被迫缄默,继而言论自由受到威胁;多数派往往将宗教和种族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言论不公正地视作威胁,迫使其缄默,继而对其言论自由造成威胁;个人因表达宗教、政治、艺术或其他任何不受欢迎或受欢迎的观点,继而言论自由受到威胁;因生活在赤贫中且缺乏对表达见解媒介的基本享有,继而言论自由受到威胁;以及在区域、国家和当地层面,诸多群体成员也遭受着言论自由威胁。

我希望同时关注过去已辨明的群体和其他群体。对他们来说,发表言论方面的主要障碍是什么?我们需要且必须采取哪些举措来确保听取他们的声音?例如,如人权理事会第27/32号决议所述,有哪些措施正因个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问题被用于危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如第27/31号决议所述,民间社会组织在代表弱势群体发言时面临着哪些障碍?艺术家都受到了哪些限制?本任务应如何应对这些限制?当代打击学术自由的本质是什么?

更为广泛的问题包括,有哪些工具被用于削弱类似团体的言论自由?刑事诽谤罪、冒犯君主罪和亵渎法都使用了哪些方式来危害合法言论?拉卢先生2012年关于仇恨言论和煽动行为的报告指出,限制言论自由必须谨慎实施,且必须严格基于必要原则予以适用。我对他的担忧表示认同,即用以监管和将各种表达刑事犯罪化的工具往往被用以限制合法言论。

2. 促进寻求、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权利

记者权利和保护问题一直是任务自设立以来的核心要素。近期,我与美洲、非洲和欧洲间体系的同僚一起通过了一份联合声明,指出对记者的袭击会首先伤害到记者本身,但与此同时,这也会“剥夺我们所有人知晓和获得关于世界各地危急处境信息的权利。”在最近一次会议中,人权理事会就保护记者和记者安全问题通过了一份重要决议。它以过去的任务工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关键工作为基础,对国家和当地层面最佳做法的落实问题进行了合理关注。就针对记者袭击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政策来削弱广泛的有罪不罚现象并促进问责制?

寻求、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权利不仅限于任一专业领域。当前政府行动透明度所面对的威胁有哪些?国家如何落实信息自由,有哪些工具被其用于危害这一权利?国家政策如何促进记者本身和包括告密者在内的线人保护?集中媒体所有权对言论自由来说意味着什么?对受某种形式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媒体来说,有哪些规范可被用于确保透明度?

3. 确保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已不再是阿比德•侯赛恩(Abid Hussain)先生20年前所探讨的新技术。今天,被迫脱离互联网即意味着被迫缄默。享有互联网并非一项特权;它是一个基本的表达空间,就如同生活中的每一个街角、每一块公共广场或每一个社交俱乐部一样。同样的,所有言论自由问题在互联网上都会被放大。事实上,联合国大会刚刚于去年12月“重申人们在线下享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也必须得到同样保护。”

监控网络、在国家层面进行互联网控制会带来问题和机遇。部分关键问题需要任务予以重视:例如,有多个政府被认为分层限制对互联网的访问,即允许出价更高者或讨好当局者进行受益性访问。这种提案对网上言论自由来说意味着什么?政府通过何种技术控制或监管网上言论或排斥网上内容?政府如何就涉及言论自由的数据本地化或互联网服务器所在领土问题开展工作?迫使互联网媒介为其用户言论负责的做法如何危害着网上言论自由?

国际电信联盟全权代表会将于本周在韩国举行会议,旨在提议拓展国际电联就互联网管理的管辖权。任何对未来网络的“监管”都需密切关注和保护言论自由。这一点十分重要。我将就此开展紧密努力以改变互联网监管现状,从而确保言论自由担忧被纳入考量。

非国家行动方的责任:在现今互联网上,非国家行动方往往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即便是在那些政府践行实质性控制和监管的国家中,情况也是如此。我的前任们和诸多其他人士已陈述过企业责任问题。我希望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工作。例如,何种最佳做法能管理那些在社交媒体、电商、新闻和其他主题中影响巨大的互联网行动方?当私人利益与表达问题相互交叠时,用户和顾客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类似欧洲法院所谓“被遗忘权”的法律创新如何影响言论自由?行动方应如何在避免侵犯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落实这些政策?当政府要求其遵守规范、违反言论自由或其他涉及表达问题的权利时,商业行动方应做出何种合理反应?

监控、隐私和表达:弗兰克•拉卢在2013年的专题报告、联合国大会2013年关于数字时代隐私的决议、以及联大委托人权高专撰写的有关数字时代隐私问题的报告都着重指出了通信监控对行使言论自由带来的寒蝉效应。这都为未来监控、隐私和表达问题交叉领域的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联合国大会在2013年的决议中呼吁各国审议其自身法律和做法,确保其监控不干预基本权利;各国就此采取了何种措施以保护言论自由?为探索监控和表达的交叉问题,需对哪些领域开展进一步研究?哪些原则应被用以管理合理执法和国家安全举措相关的监控,且不危害言论自由的践行?有哪些国家正在实施电子监控,其目的何在?为加强监控和削弱技术,技术和法律出现了何种改变?人权维护者是否在保护其自身免受监控的工具方面得到了合理培训?事实上,我们是否都已足够了解网上我们言论的脆弱性,以及用以增强此类保护的相关工具?

主席先生,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贯穿本次介绍发言始终的内容。如同所有特别任务一样,本任务仅有通过与各国的合作才能真正取得成功,而这也是人权理事会决议所呼吁的内容。我期待这种合作,也期待与各国政府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共同协作,从而促进遵循,并为落实言论自由权相关规范进行能力建设。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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