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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确保在反恐和军事行动中对遥控无人飞机或武装无人机的使用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

2014年9月22日

2014年9月22日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能为这场关于依照国际法使用遥控无人飞机或武装无人机问题的互动小组讨论致开场词。这次讨论适逢其时,因为最近涌现了一系列新的武器科技,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与国际人权法相关的问题。

无人机技术自从15年前问世以来已得到显著发展,无人机的使用在军事行动和反恐措施的背景下也有所增长。越来越多国家正在寻求掌握武装无人机技术,而对非国家行为者可能拥有这类技术的担忧也确实存在。

既然我有幸为此次小组讨论致开场词,请允许我首先强调,各国有义务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保护个人免遭恐怖主义行为,不过所有这类措施都必须符合人权法。我想提出三点,希望推动讨论取得成果:

1. 我要说的第一点有关适用于使用武装无人机的法律框架。关于武装无人机的讨论大多数聚焦于它们的用途是否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和原则,该法律适用于武装冲突背景下正在发生的敌对行动。但是国际人权法适用于任何时期,包括武装冲突的局势中。

生命权对使用致命武力设置了严苛的条件。除了武装冲突中正在发生的敌对行动外,禁止任意剥夺生命意味着使用致命武力只有在执法的情况中才属合法,只适用于个人对他人生命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为了保护生命,确实无法避免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此外,仅当较不致命的其他手段——例如限制、逮捕和逐步使用武力——无法被采用时,使用致命武力才可能是合法的。这些国际人权标准约束了此类情况中对武装无人机的使用。

2. 我想说的第二点关于使用无人机袭击对人权的影响。无人机袭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跨国进行的。研究着重指出了这些行为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个人和社区造成的各类严重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无人机袭击致使受影响社会的日常生活瘫痪,并损害了个人权利的享有,包括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和健康权等。

不论指称的准确性如何,使用无人机在受影响社区内营造了恐惧的氛围。除了个人伤亡的书面记录,包括旁观者的死亡,在某些地点,甚至连对无人机袭击的恐惧也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家人让孩子呆在家中不去学校,致使教育中断;由于社区成员避免参与集会,造成文化和宗教活动中断;或导致有人因为害怕遭到第二轮袭击而不愿帮助受害者。

3. 第三,我要谈一谈透明和问责的概念。它们是确保人权侵犯受害者享有获得有意义补救的相关权利的关键。使用武装无人机的具体情况缺少透明,再者情报机构也介入其中,这给确定适用的法律框架和确保法律的遵守制造了障碍。它还阻碍了正义的伸张和对受害者的补救,并且是预防侵犯发生的障碍。出于这些理由,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对无人机袭击缺少透明性特别表达了关切。国家使用武装无人机的政策务必要更加明确,包括具体袭击的法律依据。

秘书长已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来确保无人机袭击遵守适用的国际法。此外,当有可靠的指称表明存在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如有必要也可包括武装无人机袭击造成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各国有义务开展迅速、独立而公正的调查。国际人权法要求对所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加以问责,而问责制也是该项权利固有的一部分。任何侵犯行为的肇事者都必须被绳之以法。

最后,我要提请各位关注人权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已经完成的重要工作。12年前,前任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阿斯玛·贾汉吉尔女士(Asma Jahangir)提出了在也门境内使用无人机实行定点清除的问题。2010年,她的继任者菲利普·奥尔斯顿(Philip Alston)开展了一项有关定点清除的关键研究,包括通过使用武装无人机开展定点清除。今天的小组讨论将从两名现任任务负责人的分析中得到收获: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先生和在反恐时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本·埃默森先生,他们依然通过工作,专注于这些问题的重要方面。

随着更多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获得了武装无人机技术,在无人机的使用方面遵守国际人权法和问责制问题将变得愈加紧迫。我很期待与各位一同反思这些重要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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