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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年度全日讨论:性别陈规定型的影响

2014年6月17日

2014年6月17日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荣幸能为人权理事会妇女权利问题全日讨论致开幕辞。这对每个社会,事实上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议题。承认男女尊严和自由平等对享有所有人权来说至关重要——它也是确保每个社区在追求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时依赖每个个体的智慧与技能的保障。

然而在许多社会中,行为模式都昭示着一种妇女不能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利的顽固观念。近期尼日利亚北部200名女学生遭到令人震惊的绑架是以对妇女恰当角色的深刻陈规定型为前提,并长期袭击妇女权利和尊严的又一实例。我已用最强烈的言辞敦促当局采取行动,确保这些女孩的安全,并将实施绑架者绳之以法。但在世界各地,仍有数百万年龄相仿的女孩仅因其性别而不被允许接受更高等的教育。数百万年轻女性被禁止选择是否结婚,结婚的对象和时间,谋求生计的方式,是否生育儿女以及儿女的数量。她们所享有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选择范围远比男性要小。

性别陈规定型

在过去几十年中,几乎每个国家都在原则上认可了妇女平等。但这很少能得到充分实现。其中一个问题是决策制定者方面缺乏真正承诺。但另一个问题源于在认定妇女恰当属性、特征或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时,对妇女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

这些信念有可能表面看来是善意的——如妇女天生更具抚育特性——有些则带有堂而皇之的负面意味:如认为妇女都是非理性的。但这些长期想法可能阻碍一个社区将妇女对人权的平等和充分享有公平概念化,这是一个重要的人权担忧。因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声明要求缔约国修正或改革“有害的性别陈规定型”及“消除错误的性别陈规定型”。
 
有害陈规定型的影响

当性别陈规定型限制女性或男性发展其智慧、追求事业以及就其人生做出选择时,它便会带来有害影响。认为妇女只有当了母亲才能充分实现其天性的信念可能导致父母拒绝向其提供某些教育。认为所有妇女都体弱或天生缺乏某些技能的信念可能导致部分特定工作将其排除。这些关于妇女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亦或妇女应该或不应该成为什么,从根本上来说便不公正。每个妇女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拥有其自身的愿望、技能和天赋。

文化态度和性别思想通常认为女性应服从男性,或专断地认为男性应控制女性。这些态度如此普遍,也为社区所坚持,以至于它们可能几乎是无形的——除了它们的效果。因为它们加深了歧视、暴力和羞辱。因而将妻子当做其伴侣性财产的传统想法会导致无法对丈夫的强奸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起诉。

切割妇女生殖器的行为和童婚是性别陈规定型可导致毁灭性伤害的实例。但在人权理事会届会上讨论的这些做法可能会被儿童的父母认为有益——以建立、彰显或保留她所谓贞洁、顺从和纯洁的天性。然而者们对受害者的权利来说伤害极大。

妇女持续被许多正式和非正式法律体系看做依附者或少数群体,这也包括传统和宗教法律体系。据世界银行对143个国家的法律调查表示,至少9个国家仍设有要求妇女顺从丈夫的法律。在特定区域,如妇女享有关键健康服务等,许多国家都要求来自丈夫、父亲或兄弟第三方的授权。

尽管法律本身不具备歧视性,但性别陈规定型会为妇女寻求正义带来巨大障碍,特别是与基于性别暴力、婚姻和家庭、经济机会,和妇女及青年女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相关的案例。例如一句内容为“地狱烈焰不及被愚弄女人的怒火”的古代名言仍为人们所青睐——但法庭会将面对妻子不忠的男性的暴怒当做一种缓和因素,使殴打或杀害其妻子或伴侣的男性免于刑罚。

结束性别陈规定型

国际人权法规定,各国有义务消除妇女生活各个领域的歧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公约第五条要求缔约国修正男女的社会及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任何一种性别的优越性或低劣性、或基于男女角色陈规定型的偏见及习俗。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证据规则,除非被告确证有相关性,强奸和性暴力案不应受理妇女此前性行为的证据。而规定成年女性出行、工作、接受教育乃至获得医疗服务需要来自男性亲属许可的法律规定属于侵犯人权行为,且植根于男女不平等的信念中。

人权机制,特别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向各国提出了可采取的建议措施,以应对性别陈规定型问题。性别陈规定型需从教育材料中移除。媒体和其他地方的公共教育活动应培养对妇女平等及尊严的尊重。应设立方案鼓励女孩追求教育和非传统领域的工作。应采取行动确保对暴力指称开展公正且客观的调查。一些临时特殊举措可帮助消除基于性别陈规定型的职业隔离。

我相信,今天的小组讨论将就解决上述部分挑战提供一个分享富有前景做法的机会。我极为期待你们就有害陈规定型这一世界各地许多不正义现象的基础讨论可采取的改革措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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