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关于条约机构强化进程成果的活动介绍部分:教训、影响和执行问题——巴克雷·瓦利·恩迪亚

2014年5月9日

2014年5月9日

各位阁下,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高兴今天能与各位一道参加讨论,探讨条约机构强化进程里程碑式的积极成果。首先我要诚挚地感谢爱尔兰、摩洛哥、波兰、韩国和瑞士的常驻代表团以及全球权利小组(Universal Rights Group)和日内瓦学院使本次活动顺利举办。

秘书长一语中的地抓住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本质,他说条约机构“处于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核心,是将普遍规范转变为社会正义和个人福祉的引擎”。条约机构系统是一个用于国际人权保护的综合系统,它最近发展迅猛,显著增进了人权保护。不过正如我们所知,这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包括各国报告和个人来文的积压快速增加,长期资源不足以及缔约国未充分遵守报告义务。资源不足和条约机构间工作方法的不协调也造成了低效。

我们今天欣慰地聚在这里,讨论上述挑战中有哪些可以得到解决,讨论教训和前方道路问题。这是一个月前大会通过第68/268号决议的结果。正是条约机构专家、各国、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各实体、学界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持续付出努力,才迎来了这一重要时刻。2012年6月,高级专员在大会呈交的报告指明了多项新的提议,这些提议均在其后时长两年的政府间进程中得到探讨。

联合国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有效运行的第68/268号决议是强有力而详尽的。决议通过41个执行段落提供了至少五项用于全面而系统性地解决条约机构挑战的主要成果:

首先,决议批准了2015年前为条约机构增加近30%的额外会议时间,并利用经常预算增加人力资源。这将增进对于系统能力的影响,使其在国家层面对权利持有人确实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决议制定了能力建设一揽子计划,协助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报告,还将应各国要求设立国家报告和协调机制。常设机构当然是保证政府能力的可持续工具,使其在区域和国际层面适当地应对众多报告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已经设立这类机制的国家已将其列为最佳做法。这类机制的资金来自经常预算,这是开创性的做法,也是这种能力建设产生长期影响的内在部分,还能够清晰明了地使各国得以更好地应对由9项国际核心人权条约和9项相关任择议定书组成的复杂体系。

第三,决议重申了条约机构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并承认了《亚的斯亚贝巴原则》重要的自我规范倡议。

第四,决议强调了增强条约机构主席作用的必要性,包括在程序事宜和工作方法领域。决议的信息十分明确:为了增强可获得性、反应性、可预测性和效率,条约机构需要更好地统一其工作方法的各个部分,以使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有希望获得可预见的并在所有条约机构中协调一致的程序。决议要求主席拟定结论并定夺这类议题。现已要求所有条约机构跟进决议,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也将在6月底考察报告程序的各项要素——简化报告程序,对话的统一结构以及更简短、重点更明确且实际的结论性意见——从而增强这方面内容,使之符合大会决议要求。在向大会做回复报告时,希望条约机构能在此方面采取所需措施。

第五,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将使条约机构系统更易获得、更易预测且更加现代。这包括大力呼吁采取协调实施、目标一致且流程简化的条约机构工作方法与程序。决议还清晰地指出了可获得性标准与合理调和问题。

除了考虑这些开创性的成果及其落实问题,我们还要在此讨论已吸取的教训。高级专员2009年启动了一项纯粹的磋商进程,这十分关键。通过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开展磋商,高级专员能够汇集关于条约系统成就和缺陷的完整意见,并把握她在2012年里程碑式的报告中提出的适当提议。

政府间进程的程序和方法也对此有很大贡献。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开创性地展示了一项透明、创新、节省成本且长期可持续的程序。

在透明性方面,人权高专办、会议管理司和新闻部共同实施了一项前所未有的自我分析进程,由此产生了一项全面而详尽的成本评估A/68/606,提供注重细节且基于事实的背景信息,用以支持2013年11月的政府间进程。这对于制定条约机构强化决议切实而有针对性的措施至关重要。

关于创新和节省成本问题,该进程在制定不影响成本的措施方面有所突破,它的基础是发现可节省的成本并将其再投资于有关方面的提升和能力建设。确实,决议中的所有措施都从节省成本中得到了必要的资助,只需要极小的额外资源。

在长期可持续方面,成果为逐步建立问责制和增强条约机构系统做出了示范。大会决议提供了内在的可持续机制,大会每两年将审议每个条约机构的目标工作量,并能由此在合理的情况下增加会议时间和职工人数。这也为整体审议根据决议在2020年之前采取的措施有效性提供了相关规定。相对于现有的各种资源特别请求措施,这是一项重大进展。决议的这些方面对其长期落实以及确保在落实中的问责制至关重要。

在国际人权系统的生态下,人权条约机构在预防和早期预警能力方面别具一格且极其有效。在回应一切人权状况、尤其是危机时,解决人权侵犯的长期根本原因对实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至关重要。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与此密不可分,而大会决议为此提供了宝贵而切实的提升。决议进一步明确谴责威胁和报复为条约机构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

这是继续协助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与条约机构开展重要合作的关键。

就此,我要简短地重点强调条约机构强化决议的两大要素,它们从会员国和在座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迅速行动中获益良多。首先,正如先前所提到的,将经常预算资金分配给能力建设将有助于各国的定期报告,也有助于按要求建立或加强报告和协调的国家机制。第二,在条约机构所必须开展的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数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各国更有必要提名最好的候选者成为条约机构的成员。我敦促各国牢记这一点,并在审议提名何人成为条约机构成员时,借鉴《亚的斯亚贝巴原则》的有益指导。

大会关于增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决议真正开启了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新时代,并将获得更好的资源以进一步增强全球的人权保护。一个经过改进的条约机构系统能够加强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与特别程序的工作。随着政府间进程告一段落,是时候让所有利益攸关方落实并跟进决议了。所有条约系统行为者现已掌握详尽的路线图,他们也应遵循并尊重该路线图。不论在目前和将来,将规范和标准转变为各国权利持有人生活的实际进步都会是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最终目标。

我对我们今天的讨论十分期待。谢谢。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