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特别程序

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海纳•比勒费尔特(Heiner Bielefeldt)在结束访问哈萨克斯坦时的声明

访问哈萨克斯坦

2014年4月4日

对初步调查结果的介绍

2014年4月4日
阿斯塔纳

I. 导言

3月25日至4月4日,我以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身份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开展了访问。首先,我要由衷地感谢哈萨克斯坦政府向我发出邀请。请允许我着重指出,我和我的工作队都很享受哈萨克斯坦人民极为热情好客的态度。我们在访问中从始至终都感到宾至如归。过去十一天中的多次会面都给我留下了深刻而长久的印象。我特别要感谢众多来自各政府机构、广泛的民间社会组织、多家学术机构和各个宗教团体的对话者,这其中包括传统和非传统的宗教团体。讨论在阿斯塔纳、阿拉木图(Almaty)和卡拉干达(Karaganda)进行。我从我们之间坦率的交流中受益良多。所有有关意见、经验和评估的交流都是在建设性的气氛下展开的。我也非常感谢联合国阿斯塔纳驻地协调员领导下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给予我们专业的配合与支持。

我今天向各位展示的是初步调查结果的情况,将关注其中部分主要的意见。需要注意,初步调查结果并非正式报告,后者将更为全面详尽,技术性也更强。最终报告不仅基于访问,还基于目前针对许多意见、印象和问题开展的研究,而此类访问总是会带来这些内容。在筹备正式报告的过程中,之前从哈萨克斯坦开始的强化学习过程必将延续下去,我相信,与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代表开展的磋商也将继续进行。载有一系列建议的正式报告可能于今年年底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站上公布(www.ohchr.org)。报告将在2015年3月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届会上正式提交。

II. 一般性意见和印象

1.以宗教多元化为特征的社会

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对话者反复指出,尽管哈萨克斯坦拥有悠久而博大精深的历史,它依然是个年轻的国家。自1991年独立以来,这个国家经历了急遽而深远的转变,包括史无前例的高速经济增长,各个新国家机构的成立,众多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族裔、文化和宗教多元化的进一步出现,以及宗教生活的复苏,这一点尤其能从许多新的宗教建筑上得到印证。在逗留哈萨克斯坦期间,我看到了美丽的清真寺和教堂。

宗教多元化是哈萨克斯坦社会的标志,其历史源远流长,甚至可能追溯到史前。许多与我讨论该问题的人都称赞了这个国家自古以来的宗教容忍文化。在此背景下,一些人还特别谈到了好客而坦诚的“游牧”传统。当今的两大宗教——伊斯兰逊尼派(属哈纳菲派)和俄罗斯基督东正教——和一些小型团体构成了该国的宗教格局,这些小规模团体包括天主教、路德教、浸礼会、卫理公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新使徒教会、五旬节会、恩典教会、耶和华见证人会、摩门教、什叶派、穆斯林艾哈迈迪耶教派、巴哈伊派、佛教、山达基教、追随哈瑞·奎师那的教派等派别。我们不应该忘记,可能还存在着大量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和对宗教认同不以为意的群体。在上述群体中,有一些已在哈萨克斯坦生活了几个世纪,但也有一些近期才到达这个国家。我注意到一种广泛的共识,即各个宗教团体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积极的。宗教间冲突事件似乎依然非常罕见,大多数人将宗教多样性看做哈萨克斯坦国内一个普通而自然的现象。

不过,这种普遍的积极态度并不同样包括非传统团体的成员。根据宗教事务局(ARA)的一项研究,该国民众对传统和非传统宗教团体表现出不同的接受度。被视为“非传统”团体的成员也证实称,他们有时会遭到社会上的怀疑、猜忌和歧视。尽管大多数政府代表在讨论这一主题时避免使用“传统”和“非传统”宗教这类措辞(在谈及哈萨克斯坦主办的宗教领导人峰会时除外),但没有人否认,被视为游离于该国主流宗教之外的团体确实面对着对其有害的态度。此外,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广泛恐惧(通常牵涉到伊斯兰教某些流派),以及对“派别”影响的担忧(通常牵涉到小型非传统团体),对该国社会普遍的宗教容忍氛围构成了挑战。

在哈萨克斯坦,宗教和族裔多元化问题几乎是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哈萨克人族群(该国最大的族裔群体)通常自视为穆斯林,而俄罗斯族人(第二大族裔群体)一般被看作东正教基督徒。这类观念和自我认同并不一定反映了积极的宗教承诺和做法。似乎宗教往往是族裔的映像,反之亦然。这种复杂的族裔-宗教多元化被普遍视为建设哈萨克斯坦未来的有利资产。由共和国总统领导的“人民大会”至少每年在全国级别召开一次,它反映了现有的族裔-宗教多元化现象。

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皈依另一种宗教或转为无神论者是可行的。尽管传教活动受到国家的监督,但改变宗教并不会导致政府层面的制裁。然而,考虑到宗教和族裔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合,改变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宗教也可能被视为与族裔或家庭背景划清界限的举动,因此或许会招致社会排斥。

2.国家就管理宗教多元化问题的自我认识

在国际舞台上,哈萨克斯坦渴望成为各个全球和区域组织以及世界上各个宗教的桥梁。自2013年初起,哈萨克斯坦已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员国。它也是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之友小组成员。哈萨克斯坦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中积极发挥作用,并于2010年担任主席。尽管哈萨克斯坦尚未正式加入欧洲委员会,但它参与了旨在推动欧洲和欧亚地区法治准则的威尼斯委员会。哈萨克斯坦还是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的成员国,政府已对增强该组织的人权部分作出承诺。最后一点,政府在召开全球宗教领导人与传统宗教问题常会中发挥关键作用,这尤其让它引以为豪;第五届大会正在筹备之中。

因此,促进不同宗教间的友好关系反映了哈萨克斯坦在国际舞台和国内的政治愿望。宗教间对话的承诺很大程度上关乎该国现有的和进一步出现的宗教多元化,以及政府管理这种多元化的经验。成立于2011年的宗教事务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协助召开各委员会会议,以便在国家和区域层面联络宗教组织。这类会议至少一季度召开一次。除了仅限于正式成员的闭门会议,还有一些会议明确向更广泛的群体开放参与。一些宗教少数群体代表盛赞政府为此采取的措施,认为若没有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宗教团体定期见面的机会可能会减少。

哈萨克斯坦自认是世俗国家,并不推行任何特别的宗教或信仰。确实,世俗主义属于该国宪法第1条所列的国家特征。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在管理宗教多样性问题上扮演积极而权威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在讨论期间,政府官员反复强调,哈萨克斯坦的世俗主义并不影射反宗教的态度(苏联统治时期曾是如此),而是为了保证政府在该国宗教多元化现实中的中立性。然而,尽管政府代表们明确强调有必要预防各宗教不会不当地影响世俗国家机构,他们通常明显较少关注保护宗教团体免受不正当的政府控制的必要性。这种对世俗主义的解读也反映在政治做法中。政府似乎正在推行一种政策,基本将宗教排除在国家机构之外,包括公立学校、行政机关和军队。例如,哈萨克斯坦军队中不存在随军教士。与此同时,政府在监督宗教组织方面做出巨大努力,尤其是针对非传统宗教团体。宗教事务局的代表们提到了多项民意调查,调查显示世俗主义在民众间普遍受到认可。建立宗教国家(例如伊斯兰国家)的呼声在哈萨克斯坦周边各国存在,但它在国内似乎依然罕见且不受欢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包含了一系列人权条款,包括得到第22条保障的良心自由。宪法第4条指出,国际标准的优先级高于国内法。这自然也适用于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国际标准,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所载内容。哈萨克斯坦在2005年批准了公约。多个国家机构——包括总统和监察员下属的人权委员会——负责基于宪法和国际标准监督国内人权状况。监察员目前仅在首都拥有一个办事处;成立区域办事处事宜正在商讨之中。

3. 安保和公共秩序担忧

政府在管理宗教多元性方面发挥着活跃的作用,这似乎往往是出于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巨大恐惧,尽管它不是唯一原因。

除国家代表外,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团体代表也提及了这种恐惧。面对哈萨克斯坦部分邻国的宗教激进主义、暴力宗教冲突乃至猖獗的恐怖主义,现有的焦虑其实不难理解。事实上,每个与我探讨该问题的人都同意宗教极端主义是一种真正的危险,会为国家稳定带来潜在威胁。部分学术专家认为,鉴于苏联的遗留问题,大多数信徒缺乏对其宗教传统的深入了解。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会导致人们更易受到宗教极端主义过于简化信息的影响。在哈萨克斯坦,宗教和族裔多元几乎密不可分地相互交织,这可能会增加额外的一重安保担忧。

稳定、宁静与和谐是我们所进行的许多讨论的关键词。我同意哈萨克斯坦大体上享有政治稳定,这值得肯定且应予以进一步发展。然而,对政治稳定的过分强调可能且正在导致宗教或信仰自由等人权规范处于次要地位,以使其服从广义上安保和公共秩序问题的需要。这甚至会模糊人权的具体规范性地位,包括宗教或信仰自由。人们有理由重申,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应仅是国家多元性有效管理的额外红利,而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状态。

无论是个人还是在集体中,也无论是私下还是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应可以行使其宗教或信仰自由。享有该项自由是所有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因而优先于且最终独立于行政当局批准的任何行为。此外,人们希望实现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方式是多方面的,也包括传统和较不传统的礼拜方式,在自身所处宗教社区内外的沟通外联,家庭和社区中的教育措施,引入和分发宗教文献,建立合理宗教基础设施和其他等内容。据悉,在实践中享受这些自由颇具障碍,特别是所谓“非传统团体”的成员。

在与政府代表的探讨中,大家认同宗教或信仰自由(除绝对受保护的内心自由外)并非不受任何可能的限制。无限的自由权显然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在究竟将界限划于何处的问题上分歧反复出现。幸运的是,国际人权法在这一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精确的分界点应为:始终由主张进行限制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而非那些维护或行使自由权的人。换言之,自由和其限制的关系必须保持一种规则和例外的关系。在出现质疑时应奉行这条规则,无论是在实例举证还是在规范性推理方面,主张例外者永远需承担额外的辩证责任。此外,为使限制合法化,它们还必须满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段所载标准。因此,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它们必须是达成合法目的明确所需的——例如作为一种最终手段;它们必须遵循相称性原则,尤其是必须以最小的干预程度达成所述目标。此外,限制不应以歧视性地影响特定个人或团体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为目的。

在与政府代表的探讨中,我常感到他们在考虑自由和可能的限制问题时出发点不同。较之衡量国家对普遍人权施加限制是否具备合法性,他们似乎更倾向于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即便是此项人权最为核心的部分)需要国家的特别批准。较之将国家施加的限制用作最终手段并确保最小干预,我听到的多是实施广泛国家干预和控制措施的说辞。这种限制性趋势也反映在了2011年的《宗教结社法》等现行立法中。它也为实践中所有人充分享受宗教或信仰自由带来了切实的负面影响。

提供国内和平或稳定对中亚各国来说显然挑战重重,但我相信人权和国家的相应责任并非是天然对立的。通过彰显对宗教或信仰自由等人权的全面尊重,国家可以以世界首份国际人权文书——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序言所载内容为基础,即“承认所有人类家庭成员固有的尊严”,继而加强其作为和平保障者的可信度。此外,对人权的充分尊重提供了在社会、国家机构间以及整个人口中发展信任的最佳前提。在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仇恨这些灾祸时,国家必须始终充分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因为它们是不可分割且不可克减的普遍权利。无论何时,确需施加的限制必须符合这项人权的具体规范性地位,且遵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段所载对限制的所有标准。

III. 核心宗教活动的行政批准要求

1.宗教结社的强制注册

许多讨论都曾提及的一大问题即,2011年《宗教结社法》要求所有宗教团体进行重新注册,以在国家、区域或当地层面取得注册宗教团体地位。政府代表指出,许多(尽管并非所有)国家要求宗教组织进行注册。这种做法十分普遍且可以为宗教团体自身带来好处。

然而,任何情况下的注册程序都应基于如下清晰解读: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本质是一项人权,因此是所有人固有的权利,不应依赖于任何国家批准或行政注册等特定举措。换言之,宗教和信仰自由不能由任何行政程序“创造”而来。相反,注册应为此项人权服务,人权本身的存在早于任何注册。基于这种总体理解,注册应是国家主动提供的内容,而非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非注册宗教团体的处境决定着如何解答一个重要问题,即对宗教或信仰自由规范地位的总体理解状况。

在2011年《宗教结社法》颁布后,哈萨克斯坦大部分宗教团体已经成功——或至少部分成功——完成了重新注册,但少数团体的申请至今尚未成功。因此,部分宗教团体失去了此前享有的合法地位,还有部分宗教团体从未进行过注册。此外,一些小团体(如部分福音派团体)因其信仰一般拒绝向国家进行注册。还有其他一些宗教团体仅在当地层面进行了注册,未能在区域和国家层面取得注册地位。其主要原因是注册门槛过高,尤其是在国家层面。

哈萨克斯坦宗教注册管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即,非注册宗教团体很难行使任何集体宗教功能。任何活动,即便是最普通的祝祷和在自家进行的宗教仪式都会被认作非法,可能导致严重的行政制裁。部分惩罚性措施已付诸实践,根据《行政法案》第374-1至375条规定,这可能导致大笔罚款,且不成比例地影响着非传统团体。我还听到可靠消息称,警方对部分非注册团体实施突击搜查,没收文献、电脑和其他财产。根据《公共结社法》进行注册对那些未能根据2011年法案完成重新注册的宗教团体来说并无太大帮助,因为公共社团身份(比注册成为宗教团体要容易得多)不允许团体行使宗教功能。因此,非注册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受到了严重侵犯。

2011年《宗教结社法》还损害了那些注册状态被法律限制在特定区域内的团体活动。鉴于国家注册的门槛极高,只有逊尼派、俄罗斯东正教会和天主教能取得全国宗教团体地位,其他进行重新注册的宗教团体仅能满足当地和/或区域注册的门槛。这意味着他们的合法团体活动仅能在该国部分领土范围内进行。一旦他们的宗教活动超出界限,就可能会面临行政制裁等法律问题。受到惩罚性制裁的可能性似乎取决于宗教团体在社会上的声誉。因而传统和非传统宗教之间的差异会再次产生影响。当传统宗教团体很大程度上得以顺利进行宗教活动时,非传统和小团体若踏出规定的界限,往往需承担明显较高的制裁风险。对此,我要强调一下,即便认为其与国家机构之间保有建设性关系的少数群体成员都投诉法律不够明确,为其宗教团体生活带来寒蝉效应。

2. 注册审查中的神学标准是什么?

哈萨克斯坦政府告知我,其对宗教团体提交的注册或再次注册申请审议始终依据科学的中立性精神进行,而非诉诸于神学标准。但该国政府至少在有关艾哈迈迪耶(Ahmadiyya)穆斯林社群的案件中明显偏离了这一原则。艾哈迈迪耶穆斯林社群再次注册的申请被拒绝的理由明显出于逊尼派伊斯兰教的神学观点。不但整份文件以宗教语言写就,其中还引用了宗教权威组织世界穆斯林联盟的决定,否认了艾哈迈迪耶派作为穆斯林的自我认同。

有关某个宗教核心要素的定义在各大宗教中仍存在争议,基督教在此方面的争议并不比伊斯兰教及其他宗教信仰更少。只要这类争议不导致歧视、敌意或暴力,宗教或信仰自由就会为其提供空间。因此,宗教群体具有与其认为偏离信仰界定原则的其他思想分支或流派保持和平距离的自由。但国家——尤其是世俗国家——却不应该通过行政法措施来强制推行特定的神学诠释。承认每个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应以人类的自我认同和对自身信仰的看法为出发点。

由于失去了作为宗教社团的地位,艾哈迈迪耶穆斯林社群在哈萨克斯坦事实上已停止发挥其社群职能。除了其申请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明显纰漏,这个小群体的境遇也反映了强制注册制度在整体上的不良后果。

3. 注册传教活动

具有一定公众知名度的从事宗教活动人员(包括哈萨克斯坦公民)需依法注册为传教士。此类注册的有效期仅有一年,每年都需要续期。“传教活动”的确切含义似乎并未阐明,而相关的行政做法也似乎缺乏一致性。传统宗教团体的代表事实上可在没有特定传教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宗教活动,而较小团体的成员却仅仅因公开谈论其信仰或回答问题就受到惩罚。有时,据称“传教活动”一词的使用甚至被扩展到所有有关信仰问题的见证和交流活动。在这个重要领域缺乏法律定论显然造成了不安全感,使人们处于迷茫状态。我想在此再次强调,各团体成员也曾提出过这方面的问题,并表示他们总体上愿意与地方、区域和国家政府机构建立建设性关系,并参与宗教事务局(ARA)组织召开的宗教间理事会会议。

根据国际标准,宗教或信仰自由明确包含见证自身信仰、在宗教内部或宗教之间进行交流并通过非强制性的方式说服他人的权利。这还包括传教活动。除了涉及来自境外的外国传教士的具体签证问题,这类活动通常不应以国家正式批准为前提,尤其是当由一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开展时。

如果人们信仰各种形式的表现都被冠以“传教活动”之名,哈萨克斯坦与注册相关的法律和实际问题则将进一步加重,而据报道,这种现象的确时有发生。因此,没有法律保障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广泛的宗教活动,尤其对“非传统”宗教少数群体而言。此外,即使是那些持有传教许可的个人在进入其宗教团体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地区也会遇到问题。另一个问题是许可延期需要时间,这就进一步降低了法律保障。.

4. 进口和分发宗教文献

另一个相关问题是进口宗教文献,只要同一本书的进口数量超过了个人使用的三本限制后就需要国家批准。宗教事务局称,此类案件大多都获得批准,不存在进一步问题。他们还告诉我,国家在此方面干涉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仇恨。我固然同意宗教极端主义和仇恨是需要国家监督的严重问题,这些措施是否满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和第19条中设立的标准仍有待考量。通过听取来自不同宗教团体的例子,我确信哈萨克斯坦在进口文献方面的限制过于严格。

出售宗教文献的商店需要特殊执照。根据宗教事务局提供的信息,全国获准分销宗教文献的商店超过250个,而执照的申请通常也不受阻碍。虽然政府代表坚称宗教团体实际上在获取其所需的文献方面不存在严重的问题,需要特殊执照本身却反映了一种将基本的自由权与其所受的限制本末倒置的理解。他们不但不以对宗教或信仰自由这项人权的限制需要具体说明为前提,还要求那些希望行使自身权利的人向国家申请特别许可。

IV. 打击宗教仇恨和宗教极端主义

1. 行动的需要

如上所述,我充分欣赏哈萨克斯坦政府在打击宗教仇恨、不容忍和极端主义方面的努力。的确,特别是与邻国宗教暴力冲突蹂躏下的动荡局势相比,哈萨克斯坦的稳定是值得坚持和进一步发展的宝贵财产。在与不同利益攸关方的会谈中,我也感受到他们认为在此领域保持警惕并采取适当政治行动极有必要的普遍共识。

在一些场合,我提到了2012年10月由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主持制订的“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拉巴特行动计划获得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正如其标题所示,该计划主要涉及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反对仇恨的煽动行为的措施。拉巴特行动计划一方面要求各国在此方面开展一系列活动,另一方面也对限制性法律措施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从而充分保障宗教、言论和其他交流权利方面的自由。 拉巴特行动计划的一大要旨就是呼吁各方更有创造性地利用言论自由,通过“积极言论”来打击“仇恨言论”,并通过沟通宣传的手段来挑战煽动仇恨者。政府、宗教团体、民间社会组织、媒体和其他组织中的负责人应通力合作,明确反对煽动仇恨的行为并公开显示与目标群体的团结。

哈萨克斯坦有关宗教间对话的承诺与《拉巴特行动计划》中所含的一些重要建议恰好相符。正如之前提到的,政府在此领域的参与既包括将宗教社群团结在一起的国内努力,还包括之前已召开四次的宗教领袖大会。

2. 缺乏对刑事犯罪的明确定义

哈萨克斯坦在打击宗教仇恨时还会利用刑事制裁。但某些术语在相关条款中过于宽泛的应用却会产生问题。最明显的例子是该国目前刑法第164条。该条规定将仇恨与宗教冲突、宗教纷争和宗教对立等其他一些现象结合起来。甚至某些宗教作出的排他性或优越性声明也被归入该条法规的适用范围内。由于所规定的犯罪范围太大,所有被认为冒犯了社会各部分或政府机构的不受欢迎的宗教声明都可以构成监禁惩罚。这将导致法律方面缺乏保障以及随之产生的对言论、宗教或信仰自由的负面影响。

被制裁的危险不仅存在于假想中。刑法第164条已付诸实施,一些在此规定下被判罪的人目前正在服刑。我在与在该领域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讨论中听到了一些令人忧心的故事,其内容包括不同宗教团体成员所受的指控,有时甚至导致审讯、行政拘留和长期审前拘留,由于时间有限,我无法对所有个案的具体背景和法律依据进行详细分析,因而不能对其做出评估。这必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跟进的问题。但我坚信该国目前刑法第164条对罪行界定过于宽泛,是一个重要隐患。从本任务的特定角度出发,我同意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最近对哈萨克斯坦国家报告提出的重要意见。以上提到的有关刑法第164条规定的问题对第337条和337-1条等其他规定也同样适用。

3. 刑事诉讼程序和监禁条件

在探讨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刑事起诉问题时,一些民间社会组织还抱怨该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他们还报告说,被告及其律师获取指控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十分不易。我还获悉了有关长期行政拘留和审前拘留、不可接受的监禁条件以及在精神病机构中进行强制治疗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加详细的分析。但这些指控的严重性质至少促使我将这些已有问题列入需进一步跟进的重要事宜。

V. 教育举措

1. 区分宗教教育和有关宗教的信息

在探讨教育问题期间,我们谈及了欧安组织于2007年11月27日拟定的关于公立学校讲授宗教信仰的托莱多指导原则(Toledo Guiding Principles)中涉及宗教信息的内容。托莱多指导原则强调,必须清晰区分让学生了解其自身宗教传统的教育和以拓展一般性宗教知识为目的的教育。第一种教育可以被称为“宗教教育”,而第二种可以被称作“有关宗教的信息”。此外,宗教教学以特定信仰的教义为基础,而信息应以中立和公正的精神进行传播。将两种形式的教育混为一谈可能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尤其是在义务教育的背景下。

很明显,哈萨克斯坦的情况属于这一范畴。由于公立学校的世俗本质,课程设置只提供关于宗教的信息,并不提供关于特定信仰教义的宗教教育。因此,让年轻一代了解其特定的宗教传统的任务完全由宗教团体承担。

2. 作为学校课程的宗教信息

如上所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严格信奉世俗主义,这也反映在学校课程中。

教育部在几年前引入了宗教研究课,仅限提供关于宗教的信息。目前,这门课程只持续一年,比如在9年级教授。授课老师向我表示,对宗教充满好奇的学生对这门课非常感兴趣。有关宗教信息的教学通常在校内进行,根据收到的信息,课程不包括访问学校附近的礼拜或宗教场所。

让九年级学生了解宗教信息的教科书以中立的精神介绍全球各个宗教。但是,关于新宗教运动的篇章使用了警告的口吻,旨在让学生对诱惑或操纵的危险保持警惕。该章节并未提及任何该领域的特定团体。

虽然教科书中提到的危险确实存在,但这种危险不应与任何特定的宗教形式相挂钩。宗教史不幸地充斥着大量传统或新宗教、大小社群、有组织的团体或相对松散的运动施行暴力、胁迫和操纵的例子。将“破坏性”趋势和随之而来的危险与某一种宗教挂钩可能加剧现有的、对经常被称作“宗派”的小团体的偏见。具体说来,这类小团体和新宗教运动由大量不同的宗教和信仰组成,值得从其独特的特点予以解读。

在访问卡拉干达期间,我讨论了有关历史学习的方案,包括极权统治下的压迫史。我了解到,大量政治批评家和不同政见者在苏联时代被流放至卡拉干达,他们中的很多人当时被关押在集中营。因此,该地区拥有独特的关于大规模政治暴行的历史遗产,学校也对此予以纪念。我们深入探讨了历史学习对学校内外大量人权教育方案的重要意义。

3. 促进社会“宗教扫盲”

拥有扎实的宗教知识和认识到如何在宗教多元性社会中和平共存十分重要,因此关于宗教信息的方案应不局限于学校教育,以满足更多人群的需要。

我会见了一些致力于促进社会“宗教扫盲”的组织。其中一些组织与宗教事务局密切合作。他们的议程包括不同的目标:让人们了解丰富的宗教传统、促进对宗教多样性更好的理解、推动宗教间对话并加强抵御宗教极端主义的能力。这些目标明显是重合的。该领域专家对一种基本假说进行了解释,即宗教极端主义者一般会宣称要展示其信仰的“纯粹”版本,但却经常非常狭隘地解读宗教信息。因此,传播知识和促进理解可以增强人们抵御简单化的口号的能力。一些人将促进“宗教扫盲”的必要性与苏联历史相挂钩,正是前苏联使得社会中的宗教活动和知识大量减少。

我对促进社会“宗教扫盲”的工作表示赞扬。在我看来,这样一个积极的方法远比仍在哈萨克斯坦继续运营的反宗派中心发起的运动更有前景。由政府资助的反宗派中心分发的传单使用的口吻似乎十分吓人,但对假定的威胁并不总是足够具体,推动宗教扫盲则可以赋予人们自行判断的能力。所有方案,特别是由政府机构颁布或资助的方案,应以准确的信息为基础。欧安组织的托莱多原则也包括可以应用于促进社会宗教扫盲方案设计的标准。

4. 年轻人的宗教社会化

让年轻一代了解自身的宗教传统的任务完全由哈萨克斯坦的宗教团体承担。不同团体的代表对其在此方面如何运作作了解释。一些人担心,广义上的宗教活动普遍缺乏法律明确性也影响到他们的教育工作。我还听闻一些私人宗教教育设施已被政府关闭的消息。宗教团体代表,包括与政府机构关系良好的传统社区表示,授课和教育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核心元素,他们希望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法律能够更加明确。

VI. 结语

政府代表在对话中一再强调哈萨克斯坦已经开始进行迅速且意义深远的改革进程。哈萨克斯坦希望充分发挥其作为不同国际和区域性组织间桥梁的潜力。国内层面,哈萨克斯坦正在进行改革,包括法律领域的改革。我听到哈萨克斯坦对进一步营造一个友好的跨族裔和宗教间共生文化的承诺,这种文化塑造了该国的历史,我感受到了哈萨克斯坦的美好愿望和积极的意图。

政府目前正在筹备第五届宗教领袖大会。我鼓励大会的主办者不要局限在传统的宗教,也邀请其他宗教团体的代表。除了常见的男性领袖,妇女应该在对话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包括不同教派的女神学家。这可以传递进一步拓宽理解并接受多样性的信号。

我还要鼓励哈萨克斯坦就对世俗主义的解读进行公开辩论。在我看来,世俗宪法应该为已有和新兴的宗教多样性的延续提供广阔的空间,使其远离恐惧和歧视。与我就这一问题进行对话的一些人似乎持相当类似的观点。但是,我也听到了相当具有局限性的解读,其认为世俗主义即是将宗教或信仰自由的表现限制在预设领土内的工具。对世俗主义的含义及其影响的公开讨论可能还有助于克服行政和执法机构内的限制性态度。

我还要建议在宗教注册应为自愿并为宗教或信仰自由服务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对2011年《宗教结社法》进行意义深远的改革。改革最重要的成果可能是注册应为自愿,而非对宗教团体行为的强制规定。未注册团体必须能够不受歧视且无需担心威胁地进行运营。不同级别(地方、区域和国家)注册门槛的设定方式应允许少数群体在国内充分运作。传教活动的注册要求以及对宗教著作的引入和分发颁布许可的做法也应接受普遍审查。在整个过程中,应咨询致力于这一领域的宗教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

目前正在进行的刑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用以修订那些经过大量实例证明、对言论自由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均有害的规定。特别是刑法的第164条和第337-1条。

讨论并监督即将进行的刑法改革,以确保新规定完全符合宗教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其他通讯自由十分重要。

我要鼓励教育部进一步为学生设计关于宗教信息的方案,也包括九年级以上学生。学校教育在营造宗教宽容的环境中发挥了核心作用,而我一再听闻宗教宽容是哈萨克斯坦社会的决定性特征。我对推动广大人群“宗教扫盲”的倡议表示欢迎。

我和许多对话者都认为,严格遵守法治的原则为打击宗教仇恨和宗教极端主义的灾难创造了最好的条件,因为明确依赖法治有助于凝聚社会内、各个政府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信任。

最后,我要再次对所有为本次访问做出贡献者表示感谢。我从坦率与我分享的经历、观点和评价中获益良多。我和我的团队在哈萨克斯坦受到了款待,此行将令我难以忘怀。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