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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Ibrahim Salama)先生在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就工作场所剥削和工作场所保护问题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上致闭幕辞(部分翻译)

2014年4月7日

2014年4月7日

主席先生,
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尊敬的各位嘉宾,

下午好,我很荣幸能代表人权高专欢迎各位出席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就工作场所剥削和工作场所保护问题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
......

我们今天听取了许多关于工作场所剥削和工作场所保护的信息。值《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生效十周年之际,我们已在承认移徙工人人权方面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显然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挑战之一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工作出现僵局。该《公约》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提供了最低标准的保护。至更多国家,特别是雇佣国成为缔约国以前,条约机构一直寻求通过其他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核心人权条约在其各自的条约背景下拓展人权保护的覆盖面。

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各项公约都是如此,它们的批准程度要高得多。此外,尽管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就国内移徙工人和非常规处境移徙工人人权发表了一般性意见,条约机构亦就移徙工人问题详细制定拟定了一般性意见。

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国内移徙工人详细制定拟定了一般性意见,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有关工作权的一般性意见,以应对移徙工人的处境。

除了加强就保护移徙工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加强国际条约框架以外,还有什么能做的呢?

首先,各国应通过合理法律和政策框架确保进行保护,包括批准关于移徙者权利的原则性国际文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及第97号和第143号等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原籍国也应就劳动力招聘和移徙、劳动力招聘监管和对涉嫌欺诈做法或收取过多费用招聘方的制裁问题提高认识。他们还应确保向在海外工作的国民提供领事服务,确保其人权得到保护。

此外,无论有证还是无证,雇佣国都应通过合理国内立法向有证和无证的移徙工人提供工作场所保护,包括监测当地招聘机构和雇佣场所。雇佣国还应帮助移徙工人提高权利认识,鼓励其通过多种渠道上报侵犯行为。在出现欺诈、强迫、剥削和侵害现象时,雇佣国还应通过罚款和刑事起诉对实施侵犯性的雇佣方和雇佣机构进行追责。

各国应通力协作,确保安全合法的移徙选项。原籍国和雇佣国之间的协议应保护移徙工人免受劳动力剥削、走私和贩运。

各国应与联合国系统、民间社会、工会和雇主协会紧密合作,保护和促进移徙工人的人权,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仇外情绪并促进宽容。

最后,移徙是一个将长久存在下去的世界性现象。世界上有超过2.3亿移徙工人,他们为东道国和家乡社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带来了巨大且重要的贡献。

然而,我们必须谨记,移徙工人首先是具备人权的人类,人权应始终被作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议题的讨论核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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