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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关于加强条约机构政府间进程的主席声明

2014年2月1日

2014年2月1日

人权条约机构各名主席于2014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就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政府间进程进行了分析。主席们邀请了分别担任共同协调人的冰岛常驻代表格雷塔•古纳斯多迪尔(Greta Gunnarsdottir)和突尼斯常驻代表穆罕默德•卡莱德•贾里(Mohamed Khaled Khiari),并于非正式磋商的首日与之举行了会面。条约机构主席赞赏了共同协调人所提供的全面且彻底的信息,以及他们在接受主席们的意见时的建设性态度。

主席们重视共同协调人在加强条约机构体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作出的承诺。

人权条约机构的主席们在结束2014年2月1日的审议时通过了以下声明:

在联合国大会成员国进一步审议实质性决议草案之时,以及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背景下,对主要原则进行重申至关重要。这些原则应源于并激励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对整个体系的有效运作来说极为关键。

  • 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必须加强条约机构体系所提供的人权保护,并增进条约机构体系对义务落实情况的审查;
  •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必须被看做该体系可靠性、完整性以及确保缔约国公正待遇的基础;
  • 政府间进程的成果必须以全面和可持续的方式应对条约机构体系所面对的挑战;
  • 至关重要的一点即,在条约机构体系当中,必须对节约成本及其他所有旨在提高条约机构效率的措施进行重新投资;此外,凭借额外的资源,条约机构应配备源自经常预算的适当物资和人力资源,以便充分履行相关条约规定所载的相应职责;以及
  • 条约机构的工作应充分由技术发展所创造的机会中获益继而现代化,与此同时,也应使残疾人能够普遍获得帮助,并遵从合理便利原则。

在落实这些原则时,将下述内容纳入考量极为重要:

I.资源,额外会议时间,以及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主席指出,条约规定秘书长具有制定合理条款从而确保条约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法律义务。

提供额外会议时间的目的是为消除工作积压,以处理不断增加的报告和来文。这必须被作为条约机构强化进程成果的核心支柱。主席们认为,除已获批的额外特设会议时间外,每年的会议时间还需净增至少20周。尽管目前关于额外时间、财政和人力资源的条款令人鼓舞,但依旧不足,额外会议时间一旦少于20周,就意味着强化进程的目标无法达成。主席们强调,额外会议时间需辅以对人权高专办对应支持能力的必要加强。

条约机构体系的加强不应仅靠节约成本,它还要求经常预算提供额外的资源。任何对条约机构所需会议时间的评估都不能单凭方程式确定,而是还应考虑各个条约的特殊性。

主席们注意到向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提供合理会议时间以及确保满足其特定需求的重要性,这包括应对其访问工作的积压并协助其发挥顾问作用。

主席们注意到关于其文件长度的提案,认为这些提案应根据各条约机构预先确认的特定情况灵活适用。条约机构年度报告、调查报告和访问报告的长度及内容限制应基于相关条约机构的认同。鉴于联合国并不负责编写或翻译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呈交至条约机构的文件,因而这些文件不应受到限制。

II.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其地位

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极为重要。在2012年的主席会议上,所有条约机构的主席都同意并认可了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行使职能时的独立及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所有条约机构在其议事规则和/或实践中都适用《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所载内容。对独立和公正性原则的落实始终处于条约机构的长期和有效审查之中。

条约机构向来注重提高其成员意识,要求其遵守合理规范和程序以保持其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这是由各条约机构分别确定或集体通过的内容。

条约机构成员的地位对整个条约机构体系的工作有着重要影响。这尤其反映在条约机构成员的助理秘书长级任务安排中。主席们强调,这些安排应予以保持。此外,应确保残疾人专家行程安排及其私人助理安排的合理便利性。

III.能力建设

主席们欢迎对能力建设进行的全面考量。能力建设的目标是为缔约国进一步遵循并有效落实义务提供支持。针对各缔约国在人权条约之下的义务进行能力建设极为重要,增强人权高专办支持该进程的能力亦是如此。成员国应向经常预算提供用于进行能力建设的额外资源。

鉴于缔约国向条约机构呈交报告是在国家层面增进人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主席们敦促加强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国别工作队和联合国机构之间的协作,以发展缔约国向条约机构呈交报告以及落实条约机构建议的能力,特别是涉及适用情况下条约机构后续程序的相关内容。就此,条约机构已呼吁设立国家协调机制,负责向条约机构进行报告并促进其建议的落实工作。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广泛民间社会的参与对能力建设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IV.无障碍性和可见性

主席们欢迎文件就逐步满足无障碍标准和合理便利性向秘书长进行呼吁,认为这是人权条约机构包容性实质的关键组成部分。

主席们还期待在及至2015年时普及联合国在线网络直播和人权条约机构公开会议视频存档,以充分增进条约机构的无障碍性和可见性。

部分委员会已通过视频会议促进了与缔约国之间的互动对话。与缔约国的面对面对话应仍会被作为条约机构会议的首要形式,但与此同时,条约机构应视具体情况允许在视频会议的支持下开展对话,特别是在缔约国面临严重资源限制时。

V.工作方法、协调性和缔约国审议

主席们注意到需继续改善其工作方法。联合国大会在资助条约机构体系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仅条约机构仍有义务确定相关条约规定其应履行的职责本质,如关于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意见的内容。

各自和集体协调并改善工作方法一直是条约机构的工作内容,且将被继续列为持续努力。最近,多个委员会已在议题清单草案的有效准备方面取得了进展,如开展闭会期间磋商和设立工作队以加速通过进程,采用无纸化程序,在正式会议时间之外与利益攸关方举行会谈,缩短结论性意见等。

在条约机构需使用双会场时,相应的资源配置必须得到落实,包括就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特殊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部分条约机构已通过了简化的报告程序(“报告前议题清单”),其他条约机构也在考虑落实此项内容的可能性。

人权条约机构一直享受着与缔约国展开直接探讨的机会。条约机构在编写结论性意见时应始终以与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为基础。

主席们欢迎在其年度会议期间与各国举行一次正式公开互动对话的邀请。无论该会议在纽约还是日内瓦举行,缔约国都能在这里以一种建设性的方式提出其所担忧的问题。

主席们认为,在政府间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最终决议中,应认可遵守条约机构管辖责任。

最后,主席们对决议草案中的强有力声明表示欢迎,谴责针对为人权条约机构工作做出贡献者的恐吓和报复行为,敦促各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消除这种侵犯人权现象。

结论

直到男女老幼的生活得到实质改善,且其人权得到保护、人类尊严得到维护时,条约机构加强进程方可谓切实有效。

条约机构是人权保护体系的核心,正处于关键时期。条约机构已准备好与联合国大会共同采取和落实必要的紧急措施,并期待可能取得以及必须实现的成就。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兼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克劳迪奥•格罗斯曼(Claudio Grossman)先生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副主席兼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马尔科姆•埃文斯(Malcolm Evans)先生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Alexei Avtonomov)先生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兹奇斯瓦夫•凯吉亚(Zdzislaw Kedzia)先生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奈德尔•罗杰利爵士(Sir Nigel Rodley)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尼科尔•阿梅利(Nicole Ameline)女士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工作组主席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Mari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女士
强迫失踪委员会主席埃马纽埃尔•德科(Emmanuel Decaux)先生
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本雅姆•达维特•梅兹姆尔(Benyam Dawit Mezmur)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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