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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珠(Rashida Manjoo)女士2014年3月11日在纽约妇女地位委员会第58届会议上的发言

2014年3月11日

主席,
各位阁下,
尊敬的各位代表,
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我很荣幸能根据人权理事会第7/24号决议向诸位发言。今年是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一职设立20周年。因而在过去20年中,我们得到了一个机会,就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暴力行为反映全球进展,并为应对该问题的持续蔓延辨别差距与挑战。我将于2014年6月呈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着重强调了联合国系统内的进展,并罗列了任务所明确的差距和挑战。    

任务20年回顾

1994年3月4日,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1994/45号决议,尤其对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表示欢迎。决议同时决定任命一位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妇女权利活动家数十年来的辛勤工作在1993年的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达到了高潮。会议将暴力侵犯妇女问题承认和纳入人权框架中。特别报告员一职的设立迈出了重要一步,旨在持续由人权角度看待暴力侵犯妇女问题,继而明确国家的尽职行动义务,以防止和回应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在特别报告员任务的首个十年中,其主要关注为明确和扩展对暴力侵犯妇女行为的不同表现的认知,无论其发生在私人还是公开领域中,并重点强调其原因和后果。任务从空间和时间两大角度出发,强调暴力原则的连续统一性,针对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对法律原则和国家义务进行审查。在此十年间,任务还关注落实方面的鸿沟,以及向各国提供相关工具以协助国家层面的努力。两个开创性实例即:为义务履行情况制定评估清单,以及就家庭暴力问题制定模范立法。在2003年呈交的上一份报告中,首任特别报告员的一项关键调查结果即:需解决标准落实差距方面的相关全球挑战。

在首个十年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第二任任务负责人试图将概念上所取得的进展落实到实践中,以作为各国在国家层面有效落实国际标准义务的一部分。其主要关注之一为:以更为实质的方式解决国家在侵害妇女暴力方面的尽职问题,以及相关暴力行为方面的缺乏问责或疏忽。这包括对反映妇女生存现状的相关问题和术语的关注;质询法律和政策框架具体性;强调暴力、不平等和歧视之间的联系;就影响妇女享受所有人权的侵犯行为促进包括肇事者和国家在内的问责制度尽职标准;以及提供获取国家行动信息的工具。两个开创性实例包括第二任特别报告员在尽职标准方面的工作,以及在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及国家响应指标方面的工作。

主席,

我在担任特别报告员期间通过主题报告对前任们的工作进行了深化,就需进一步明确概念的问题持续吸引利益攸关方的注意,特别是通过妇女人权的角度。这些问题包括:对暴力受害者的赔偿和补偿;多重和交叠形式的歧视及与暴力的关联;持续暴力现象中与性别相关的杀害妇女现象;针对残疾妇女的暴力;监禁妇女的方式、状况和后果;以及国家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方面的尽职责任。我的报告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这一人权问题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方法。此外,它还涉及在个体和系统层面对国家义务的理解。

如我前面所提到的,妇女遭受的暴力行为往往植根于多重且交叉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是许多妇女在私人和公共环境中遭受歧视、不平等、统属和压迫的反映。人际、体制和结构暴力在诸多方面构成了妇女生存的现实。不考虑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全面理解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此外,暴力是有效行使人权的一大障碍。它违反了诸多权利,如生命权和免遭暴力侵害权等。

在开展多次国别访问和区域磋商的背景下,我与国家和非国家行动方进行了紧密合作,以阐明特定国家环境中的针对妇女暴力现象并为改善这些国家的妇女处境提出实质性行动建议。现在,我将对我去年开展的工作进行阐述,并介绍构成第58届会议讨论重要部分的两个关键问题。

2013年呈交至人权理事会的主题报告

2013年6月,我就国家在消除侵害妇女暴力行为方面的责任问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报告。我要感谢成员国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国别信息,并介绍该国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方面所采取各项措施的解读、落实情况和有效性。通过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条一般性意见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所载尽职原则,我的报告就现有的做法进行了全面介绍,包括国家在承担尽职责任方面的解读和指导要素。这份报告结论指出,为了有效落实其义务,国家必须制定一个评估框架并纳入两大类别,即:国家对个体暴力受害者的个人尽职;以及要求国家设立功能系统,从而消除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系统尽职。这种双管齐下的评估办法将允许国家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评测,从而审查其在针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上的作为和不作为。此外,我还提出,尽职亦要求国家对那些未能保护和防止侵害妇女人权行为的人,以及侵害行为的肇事者本身都进行问责。

主席,

2013年呈交至联合国大会的报告

我去年呈交至联合国大会的报告重点讨论了监禁妇女的方式、状况和后果问题。较之男性,许多国家监禁妇女的比率都出现了不成比例地大幅上涨。世界各地的妇女在被监禁时面临着与其入狱原因、监禁条件和监禁后果相关的人权侵犯行为。我在报告中强调,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妇女入狱有着强烈联系,且不论是入狱前、狱中还是入狱后都是如此。

报告强调,国家有责任解决导致妇女入狱的结构性原因,并解决与犯罪和受害相关的根源及风险因素。就此,我呼吁国家制定分性别的量刑方式,在考量入狱判决时承认妇女受害的历史事实。《女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等国际标准为各国提供了适用女性罪犯的标准指导。我的报告指出,部分国家正就该问题展开探讨或进行实践,将针对低风险女性罪犯的判决由监禁转为社区量刑。我鼓励各国就新做法分享经验。 

2013年的国别访问

2013年,我对印度、孟加拉国和阿塞拜疆进行了正式访问。这些访问报告将于2014年6月呈交人权理事会。我要感谢这些国家的政府邀请我进行访问,我还要感谢所有参与和支持访问任务的对话方。我期待就这些报告所载建议的后续工作继续开对话。

我很高兴的宣布,我已收到了如下国家有关访问的肯定回复,它们是阿富汗、埃及、洪都拉斯、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苏丹和英国。我希望从哥伦比亚、古巴、法国、以色列、利比亚、尼泊尔、尼日利亚、南非、叙利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和津巴布韦等国收到利好回复。

展望未来: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开罗审查   

主席,

我现将转向两份前瞻性全球议程:2015年后发展议程以及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所载承诺的审查及其5年审查。

千年发展目标(MDGs)被认为是调动全球对赤贫和发展问题关注重要议程。它承认性别不平等问题以及歧视妇女问题对行使妇女力量和赋权造成障碍,且确实将促进平等和赋权妇女问题设立了一个具体目标。这项重要进展希望于2005年前结束初级教育和中学教育中的性别差异,并于2015年前在所有教育层面实现这一目标。该目标过于狭隘,排除了对否认妇女权利和机遇等一系列因素更为广泛的关注,这也包括为发展目标带来负面影响的针对妇女暴力行为。事实上,千年发展目标3并未达成,持续的不平等、针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现象破坏了其他千年发展目标所取得的成就。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问题,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所见:“对千年发展目标的关注仅提供了一套极为狭隘的经济社会指标。这些指标没有一条以权利为基础,所有指标都难以量化,没有一条能确保参与性进程,且没有一条涉及法律问责制。”我欢迎千年发展目标所取得的进展,但也认可与之相关的批判性分析。

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提供了一个弥补千年发展目标不足的机会,给予了世界达成平等、以权利为基础且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新动力。许多提案都呼吁设立全面的2015年后发展框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就性别平等、妇女权利和妇女赋权问题设立变革性方法。这种呼吁很大程度上要求以三大目标区域为核心设立一个单独目标,这也包括免受暴力侵害问题。令人惊讶的是,尽管各方承认侵害妇女暴力已成为广泛且普遍的侵犯人权现象,就暴力侵害妇女问题设立单独目标的需求并未受到明确关注。  

我在呈交至可持续发展目标开放工作组联合主席的文件中强调,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最终将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达成带来影响。我提到,在此类目标的基础上设立清晰的具体目标对评估针对妇女暴力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来说极为重要。此外,目标的设立必须伴有具体及可衡量的具体目标,同时设立合理指标来衡量这些具体目标是否已经达成。我呈交的文件包括一系列建议指标,如应对有罪不罚文化和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缺乏问责的相关内容。

主席

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是成员国从人权角度认可生殖权利的分水岭。1995年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加强了这一观点,承认“妇女人权包括其自由且负责地控制和决定性别相关事务的权利,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免遭强迫、歧视和暴力侵害权。”

对特定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否认构成了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非自愿绝育、强迫流产,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做法。对合法流产服务的否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审查程序是针对妇女和女孩性权利及生殖权利问题重申人权标准的重要机遇。

结论

主席,

过去二十年中,我们目睹了解决针对妇女暴力问题方面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在广泛应对妇女人权问题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包括暴力侵害妇女这一致使全球许多妇女难以有效行使公民权的障碍。

我的前任和我本人都不断强调,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暴力和歧视的首要责任应由国家这一最终责任承担者来负责。就此我已指出,国际社会必须就消除针对妇女暴力问题审查国际规范框架中的差距,在保护、防止和问责方面更加具体地应对现有的法律鸿沟。

此外,在国家层面,立法和政策办法如不能以一种全面的方法予以落实,就无法带来实质性改变。与此同时,这种方法还应以持续存在的问责缺失、妇女赋权、广泛社会变革,以及出台彻底消除妇女持续遭受的歧视和暴力行为的补救措施为目标。

感谢各位,我期待讨论的进行。

正如由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关于伴侣间暴力及非伴侣间性暴力普遍性的最新全球数据审查报告中指出。报告结论表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个亟需各方采取行动的影响比例极高的全球公共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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