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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特别程序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Juan Mendez)先生2014年3月10日在人权理事会发言并概括了其关于“采用沾染酷刑的信息和证据排除法则”专题报告的内容

2014年3月10日

2014年3月10日

主席先生,尊敬的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这是我第四次作为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理事会发言,对此我深感荣幸。

主席先生,

国别访问是任务授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墨西哥政府的邀请,我将于2014年4月21日至5月2日访问该国。我对泰国的访问因故推迟,但目前政府已确定此次访问的日期为2014年8月4日至18日。我还要感谢格鲁吉亚和伊拉克对我的邀请,以及最近刚发出邀请的冈比亚。虽然巴林和危地马拉两国政府尚未重新安排待定访问的日期,我仍时刻准备着对其进行访问。我请求美利坚合众国让我在我能接受的条件下访问古巴关塔那摩湾的拘留中心,我提出的访问美国本土监狱的要求目前仍未得到回复。

主席先生,尊敬的代表,

报告的主要部分重点关注采用沾染酷刑的信息和证据排除法则问题及其在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根本性作用。我指明国家在此方面的做法,并详述与正式诉讼相关的证据排除法则的理念和范围,以及行政机构采用可能通过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获取的信息的问题,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不单单适用于“任何程序”,也适用于各国在收集情报或开展秘密行动过程中对该类信息的收集、分享和接收。遗憾的是,一些国家削弱了防范和禁止酷刑及其他虐待行为所必要的基本原则。

主席先生,

证据排除法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个标准,并不仅限于公约,公约只是国际习惯法的一个方面。取缔酷刑及其他虐待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且不容克减的,各国有防范酷刑的义务。因此,证据排除法则也是绝对的,包括在国家安全领域。

然而,事实是,这项禁令并非总能得以实现。此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是施行酷刑国家最经常不以为然的规定,因为一些国家狭隘地解读“任何程序”。更重要的是,一些国家坚持认为,证据排除法则只有确定声明是在酷刑下作出时方可生效。

主席先生,

在正式司法程序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曾经一度被视为“证据之王”的供认,目前在多数国家需要经过证实。法外供认通常不被视为充分的证据或被视为特定性质的推定证据或甚至是旁证。然而,一些国家的做法表明,强迫供认仍被视为可以采用。

我促请各国确保被告说明为何证据可能是通过酷刑和其他虐待方式获取的可信原因。因此,证明的责任必须移交各国政府,法院必须对证据是否真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进行调查。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可能性,该证据必须不予采用。

我还促请各国政府提高医疗和法医报告的质量,并确保在任何程序中采用独立且公正的医疗证据,以对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立即进行有效的调查。

主席先生,

秘密程序或“封闭材料程序(closed material procedures)”禁止使用证据排除法则。这类证据的极端保密性破坏了证据排除法则的防范元素。因为这类证据无法公开在法院接受质疑,无论何处采用了这类证据,至少有部分证据是通过酷刑或其他酷刑获取的风险都会更高。各国应该落实有效的法律代表并控制证据排除法则在所有涉及秘密证据、封闭材料程序和“国家机密原则”的行使的程序中的落实,以使被告能有效地对证据提出质疑,包括来自安全部门的证据。不应用国家机密的借口为人权侵犯行为开脱。

此外,我认为证据排除法则不应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还应延用至特别军事法庭、移民委员会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诉讼程序。而且,“任何程序”一词说明其旨在涵盖的范围要广得多;说到底,即政府官员根据任何类型的信息所作出的任何正式决定。

主席先生,

自从“反恐战争”以来,行政机构在获取信息以保护公民方面面临着极大的压力。许多国家拒绝让其情报及安全机构接受审查或国际监督。同样地,国内法院跟风拒绝让这些行政做法接受司法审议的动议,甚至是那些主题为绝对禁止酷刑的动议。这会导致一个错误结论,即收集、分享和收取沾染了酷刑的信息可不受国际法约束。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享有绝对法或一般国际法的强制规定的高级地位,要求各国政府不仅不能授权或默许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还要打压、防范和阻止这类做法。各国不仅有“尊重”的义务,还有“确保尊重”在任何情况下绝对禁止的酷刑的义务。

允许行政部门的例外明显有悖于《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条约和标准的精神,有悖于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义务,还有悖于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绝对禁止。

禁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要求各国在其领土和掌控范围内的行为不能使得其领土和控制范围外的个人遭受这类行为的真正威胁。酷刑和虐待可能发生于当事国领土之外且不受特工直接控制的事实并不能使因其行动有效地促成了酷刑的当事国免责。

我促请各国拒绝为通过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收集、分享或收取该类非法和恐怖审讯做法成果的信息制造市场。确保司法程序不沾染酷刑还不够。在所有形式的公共权力、行政和司法中都不能鼓励、纵容或默许酷刑。

主席先生,

各国政府不能一方面在国际层面上谴责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之罪恶,另一方面却在国家层面上对其进行纵容。一些国家在谴责他人实施酷刑的同时却接受酷刑的产物,这是虚伪的。任何采用沾染了酷刑的信息,即便实施酷刑者是另一国的特工人员,都是默许酷刑的行为。这种行为会损害信息使用国的责任,使个人和国家成为酷刑的同谋。共犯酷刑是对《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他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法的直接违反。根据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一般性原则,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已违反义务。
接收沾染了酷刑的信息为其创造了需求,并将其操作性使用上升为政策,这为酷刑国家继续保持对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有罪不罚提供了便利。

为了落实各国保护并阻止酷刑的义务并避免为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同谋负责,我的结论是通过证据排除法则在国际法中绝对禁止在任何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取的证据。这被视为一项预防性措施,与其他《公约》和《习惯法》的规定一样,是落实绝对禁止酷刑、虐待以及保护并阻止这类行为的义务的合理要求。

基于证据排除法则的目的和对象以及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一般性禁止,证据排除法则必须得到更广泛的应用,要包括行政行为者的活动。应善意理解证据排除法则的标准,并通过类比的方式适用于通过利用其结果有目的且客观地促进酷刑的行政行为,包括收集、分享或接收通过酷刑或虐待获得的信息,即便是在非狭义“程序”的情况下。沾染酷刑的信息,即便并不旨在用于法院诉讼,也必须与法院处理通过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获取的证据同样的方式予以处理。

采用沾染酷刑的信息是对酷刑或虐待行为发生后的纵容,因此是这类行为的同谋,且未能避免进一步的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

当确实存在信息是通过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获得或信息的分享可能导致这类行为时,各国不能通过外交保证来确保免于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这样的保证不能减轻依赖以此种方式获得的信息的政府责任。

主席先生,

我呼吁各国履行义务,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这也包括防范和遏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将政府行政机构收集、分享或接收信息等情况悉数呈交,以接受独立和公正的审议。

我呼吁各国采取积极的预防性措施,确保不同国家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不会助长或导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特别是在情报共享协议中设立相关内容,要求不得使用通过违反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所获得的信息;此外,除非相关国家遵守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所有相关义务,否则不得将该国纳入情报共享协议。最后,为了确保情报合作中的问责制,各国必须建立并加强监督机制。

我希望我的报告能促使各国之间展开讨论,宣传并强调所必需的额外举措,从而确保酷刑产物不被用在国家任何部门之中,包括司法或行政部门,并确保各国在任何情况下都履行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义务。

主席先生,尊敬的各位代表,

2013年11月8日至14日,我应加纳政府邀请对该国进行了国别访问。我对当局坦诚面对社会最边缘群体之一,即被剥夺自由者的问题深感鼓舞。

与监狱管理部门总干事的互动是此次访问中的一个积极部分。该国彰显出了一种诚挚意愿,希望将纯粹的惩罚性刑罚体系转变为更加现代的囚犯改造、复原和重返社会办法。

总的来说,在押人员对监狱官员所提供的待遇并无不满。然而,我在访问该国青少年中心时目睹7名青少年因近期遭到鞭笞受到外伤性人身伤害。监狱管理部门已就此开展正式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并将直接鞭打青少年背部12下以示训诫的惩教官员解职。我对由当局指定的所谓“黑衣”囚犯十分担忧,他们具有高于其他囚犯的职权,包括使用棍棒实施囚犯间暴力等。

我发现部分警察在逮捕、押解至警局和审讯过程中有虐待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该做法被广泛或系统性地实施。

以最高安保级别建立的全新监狱,一个名为“人人享有正义”的还押审查项目,以及总统赦免可帮助缓解监狱过于拥挤的现象,但该国所面对的关键挑战是缺乏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该国没有全面且资源充足的法律援助方案;可进行保释的犯罪行为极少;由于调查警力不足、案件档案缺失和法官不够而导致审讯前羁押过长;过时的判决政策裁定漫长刑期;减刑极为有限;缺乏收监以外的其他选项;以及由于缺乏资源和受过培训的官员而导致假释系统缺失。

监狱极端拥挤导致一系列严重暴力行为:营养不良、难以获得医疗保障、卫生状况差、人身安全无保障以及缺乏复原服务。这些不良情况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对《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批准和落实必须被列为优先事项。

减缓和在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缩短刑期和确保儿童可以探监是使囚犯享有更人道待遇的重要步骤。

精神病院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待遇极为令人担忧,因为存在电击治疗、缺乏合理药物及专业医疗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等情况。在我所到访的两处祈祷营中,我目睹了针对包括儿童在内的个人的惊人做法,如被锁在或绑在树上或墙上,强迫挨饿和拒绝提供药物等。

2012年的《精神健康法案》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它表明精神病院和祈祷营都将受到监测,并将设立个人投诉体系;然而,该国还需立刻采取行动,以全面落实该法案。

我希望我的建议能为该国政府提供帮助,确保加纳的刑事司法和精神健康保障做法更加人道,且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主席先生,

我将后续工作列为了工作优先事项之一。在我的“反酷刑倡议”后续项目支持下,我于2014年2月10日至12日应塔吉克斯坦政府邀请对该国进行了后续访问。我对这种良好的做法表示欢迎。我与所有对话方共同在国家层面进行了一项评估,对我在2012年的上次访问中所提出建议(A/HRC/19/61/Add.1)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审查。

我对塔吉克斯坦针对我所提出建议采取的严肃及系统性做法表示满意。我特别欢迎该国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以调动所有政府机构来落实我的建议。自2012年以来,塔吉克斯坦为防止和消除酷刑,已在改善体制和法律框架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例如,落实保障措施以及自拘留起便进行全面登记;建立新的法医中心,并根据《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培训法医专家;将大部分拘留场所的管辖权移交司法部;设立一个监测小组,允许监察员办公室与民间社会一道访问拘留场所。然而据我观察,审讯和拘留过程中依旧存在酷刑和虐待现象。

尽管塔吉克斯坦努力的方向十分正确,该国仍需做出大量改变,以确保大量相关法律措施和已通过的政策在预防和消除酷刑及虐待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政府需坚持对所有酷刑及虐待现象的指称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特别是,塔吉克斯坦应努力开发仍显薄弱的预防性机制,包括对拘留场所进行独立监管,允许当地和国际民间社会团体前往拘留场所,确保获取独立法律顾问和医疗服务,确保排除借助酷刑取得的证据,设立独立的预防性机制以及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主席先生,尊敬的各位代表,

我要感谢正在与我进行互动的突尼斯政府,感谢其邀请我于2014年6月对该国进行后续访问。我要感谢正努力落实我的建议的摩洛哥政府,感谢其配合特别程序及我的任务并就未来的合作秉持坦诚态度。我要感谢该国政府邀请我于2014年进行后续访问。

主席先生,所有在座嘉宾,

感谢诸位。我期待与诸位开展卓有成效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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