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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纳维•皮莱女士的开幕致辞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专家研讨会:数字时代的隐私权”上的致辞,2014年2月24日,日内瓦万国宫第21号会议室

人权高专皮莱女士谈监控问题

2014年2月24日

各位阁下,尊敬的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我要感谢奥地利、巴西、德国、列支敦士登、墨西哥、挪威和瑞士常驻代表团邀请我为此次专家级研讨会致开幕词,也谢谢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Geneva Academy o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Human Rights)为此次会议提供的大力支持。

引言和背景

数字通信技术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结构的一部分。信息技术创新正大幅改善实时通信和信息共享。改善信息获取和推动全球辩论使民主参与得以促进。通过放大人权维护者的声音并帮助曝光侵犯行为,这些强大的技术为改善人权的享有状况提供了承诺。

但我们也目睹了这些新技术很容易被用于大规模电子监控和截获。我们目睹了新技术被秘密开发,频繁被用于协助上述做法,且效率惊人。这种监控威胁着隐私权、言论和结社自由权等个人权利,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自由发挥作用造成阻碍。

发展近况

去年9月,在座诸位中的部分人员出席了人权理事会的会外活动,就安全监控制度的影响范围之广,以及该背景下的现代技术应用所带来的潜在入侵行为表达了担忧。

自那时起,我们已取得了重大进展。数字通信监控的本质和范围陆续浮出水面。国家和区域层面调查正就大规模电子监控和收集、存储个人数据问题搜集信息,以评估上述行为在管辖区内和管辖区之间对个人造成的影响。

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了反大规模电子监控运动。国家和区域层面的法庭被要求审查电子监控政策和措施的合法性。政府、商业、普通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学界专家都参与到了讨论中来,以进一步了解现代通信监控及其为个人隐私权带来的影响。联合国人权体系也加入到了辩论当中,包括联合国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时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我在此向他们的参与表示诚挚欢迎。

去年12月,联合国大会成员国未经表决即通过了一项决议,就通信监控和截获为人权带来的潜在消极影响表达了深切担忧。大会申明,人们在互联网下所享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并呼吁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数字通信中的隐私权。大会在决议中呼吁所有国家对该国与通信监控、截获和收集个人数据相关的程序、做法和立法进行审查。它强调,各国需确保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义务得到全面和有效落实。

此次研讨会将为专家们提供就该问题交换实质性意见的机会。在这间会议室内,我们也面对着一个分享良好做法、相互借鉴经验的良机。

国际法律框架

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如同联大第68/167号决议所回顾的,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个普遍框架,根据该框架,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评估。已被167个国家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都不应受到任意或非法干预,其名誉及信誉也不应受到非法攻击。它进一步强调,“对于此种侵扰或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

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也包含了类似条款。而就这些人权文书来说,区域和国家法律表明,所有人都有权使其隐私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受到尊重,其尊严、人身完整或名誉也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换言之,世界普遍承认隐私权的基本重要性及长期相关性,并承认需确保隐私权在法律和实践中都受到保护。由于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隐私权并非绝对,任何干预行为都应经过仔细且严格的评估,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相称性进行审查。

落实方面的挑战

在去年9月的人权理事会会外活动上,我曾在声明中就落实这一法律框架提出了几个需进一步探索的挑战。这些挑战目前依然存在,请允许我今天再次进行简要重申。

国家立法框架、监管和执行

首个需面对的挑战即,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需在国家层面确保并执行隐私权。符合国际人权准则和标准的定向监控措施可被作为执法或国家安全目的下的必要及有效措施。但我想就此提出几个问题,相信会为许多在座专家的进一步讨论带来好处。

首先,我们不能忽略更为广泛的背景。保护个人不受监控措施导致的非法和任意干预需建立有效的国家法律框架。目前,通信技术发展和其所服务的监控措施之间仍存在着国家立法鸿沟。

此外,有效监管以及对合规和执行工作的监察缺失是导致任意或非法侵犯隐私权方面缺乏问责的原因之一。我们现可从经验得知,在打击监控措施侵权现象方面,缺乏独立外部监察的内部保障缺乏有效性。

此外,通过大规模境外监控获取或截获通信数据,或外国公民不受国内立法甚至相关法律的保护而遭到监控的现象也引起了担忧。

如何定义隐私?

另一项挑战与通信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快速和重大进展相关,涉及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的模糊界限。

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

在这个数字时代中,公民生活中的互联网比重与日俱增。有人因此对隐私的重要性提出质疑,表示通过电子手段传达和交换个人信息属于有意识的妥协行为。个人自愿交出有关自身及其社会关系的信息,以通过数字手段换取货品、服务和信息。还有说法称,鉴于这些协定由供应者和消费者自愿进行,政府通过大规模安全监控实施的获取和截获不应被视为侵犯受影响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无论如何,这些看法揭示了约束性法律文书和安全监控合法性标尺在尊重隐私权方面的限制性。这些被提出的重要问题需得到进一步关注和探讨。这包括对数字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保障的考量,从使用者允许数据共享的方式和机制,到国家监管制度中的机构制衡都应囊括其中。

应为国家安全监控设立哪些标尺?

我们应如何为国家安全监控设立合法性标尺?国家的确可以援引定向监控措施,说明其监控行为是针对具体情况、经法官核实具备适当理由及合理基础并发布许可的基础上进行。然而近年来,国家安全监控的范围在许多辖区内都出现了大幅拓展。数据收集、存留、处理和分析等领域方面的技术发展也大幅增强了国家安全机构进行监控、通过数据挖掘收集个人信息的能力和职权。

与此同时,许多地区安全监控的保密性妨碍了立法机关、司法实体和公众详细审查国家权力的能力。这种不透明现象以及缺乏清晰与合理限制的监控政策和做法一道,为确保不肆意或不分青红皂白地滥用权利造成了阻碍。

私营部门的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企业在尊重数字时代隐私权方面的责任。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核可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为防止和应对商业活动中的消极人权影响提供了全球标准。尽管多方利益攸关者为在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中落实《指导原则》做出了重要努力,挑战目前依旧存在。根据国家法律,企业可能需对政府获取数据的要求予以配合。然而在国家利用企业提供的数据或用户信息侵犯隐私或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成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同谋。

我欣见数字通信领域的一些企业正积极推动国家行为,希望其在要求企业提供数据时更为透明,并呼吁对政府的数据获取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查。然而我们也获悉,许多企业在不首先审查自身责任的情况下盲目服从政府要求,还有部分企业在明知政府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向其提供监控和监察技术。

妥善应对这些挑战要求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参与和承诺,包括商企、政府、工业和多方利益攸关者举措和民间社会等。

各位阁下,女士们,先生们,

联合国大会在其通过的第68/167号决议中要求我就这些问题准备一份报告。如决议所述,这份报告要求我“说明在国内及域外监控和/或截获数字通信以及收集个人数据情形下,包括大规模进行的情形下保护和促进隐私权的问题。”这份报告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向人权理事会第27届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第69届会议提交。

为准备该报告,我的办事处已着手进行相关研究,询问多方利益攸关者的看法,并与联合国系统内外的合作伙伴保持联络。人权高专办将书面呼吁有关各方进行参与,并就联大第68/167号决议所述问题分享信息和看法。我鼓励所有有意分享信息的利益攸关方响应这一呼吁。我们会将收集到的信息上传至人权高专办网站的专门页面供公共磋商。

感谢诸位,我期待听取你们的讨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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