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内和国际层面影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在华盛顿法学院的演讲

2013年10月1日

2013年10月1日

主席先生、
葛饶斯曼院长、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们、
学生们:

很感谢能有机会跟大家谈谈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在纽约联大度过漫长而忙碌的一周之后,很高兴能来到华盛顿,给这么聪慧、年轻和更加专注的你们做演讲,更棒的是我不用像在联合国时那样谨言慎行。

以下是我的规划:前20分钟是讲座时间,然后我们会进入更精彩的部分,我期待与你们在其他人权问题上交换意见。

今天的主题是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发下来的橙色手册简单介绍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作用。顺便说明一下,条约机构是由各国选出的男女专家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九份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人权条约及其执行情况。

十个委员会就是国际人权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们对条约执行情况的审议为世界各地无法诉诸国内和地区法庭的受害者提供了援助。

我想跟大家谈三大点:

  • 第一,我们的人权条约机构已经取得了一些令人骄傲的实质成效。
  • 第二,该体系很有可能会衰退,因为我们对它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它设计的范围。
  • 第三,我们正在加强条约机构体系,但因为需要资金且涉及多方,这一进程已经延期。

首先是成效。毫无疑问,条约机构有利于人权,它们的工作使人权侵犯受害者可以诉诸法律,获得物质救助。条约机构也加快了政府完全遵守条约条款的步伐,比如哥斯达黎加在预防人口贩运上有了更好的政策,菲律宾废除了死刑。缔约国签署的义务审议、公开信息和报告职责也能发挥预防和早期预警的作用。

最紧密相关的是,条约机构体系让普通公民可以直接将人权侵犯诉诸相关的条约机构并立即得到明确的结果。

比如人权事务委员会最近受理的LNP诉阿根廷案,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十大条约机构之一,负责监控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件中一阿根廷女童被残忍地强奸,但事后警察和医生对她的待遇有辱人格,法官还释放了三名年轻的嫌疑人。委员会发现该案件违反了条约的多条内容,于2011年建议对女童进行弥补,该建议影响力巨大,一年后,阿根廷政府给予女童53000美元的赔偿和终身抚恤,她的家人也得到了其他福利。

另一案件中一名匈牙利罗姆妇女在紧急破腹产时未经同意被节育。2006年,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捍卫者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现这一案件侵犯了该公约中所载的妇女权利。委员会建议公约缔约国匈牙利对该妇女予以赔偿并从现代国际医疗标准角度审议立法。2008年,匈牙利卫生部宣布修订有关知情同意问题的立法;2009年,政府在民间社会的大力推动下对该妇女进行赔偿。

条约机构不单单只是帮助个人受害者,他们也通过强制性的定期报告来协助各国监控并贯彻正式的人权承诺。各国必须向条约机构提交定期报告,说明所签署条约的执行情况。报告中必须有证据表明进行了客观且严格的自我评价,并与民间社会进行了严肃对话。不幸的是,一些缔约国认为这些规定过于繁琐。但有记录表明,定期报告可以预防人权侵犯,甚至可以为即将发生的侵犯预警。

当然,预防监测相当困难,但是下面这个例子很有启发意义。200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日本的核项目表示担忧。当时,负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委员会称日本的核项目缺乏透明度、披露的安全信息不够充分也缺乏社区和国家层面上预防和应对核事故的准备。如果日本当初可以更积极地落实委员会的建议进行预防,日本民众可能准备得更充分,从而避免近期福岛核电站悲剧一些最糟糕的影响。

条约机构通过累积判例,可对国内和国际法院产生直接影响。当我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任职时,我们受理了千丘自由广播电台案件。当时我们没有前例可以参考,我们回顾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言论自由和煽动的工作。言论自由是我们最珍贵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与社区免受歧视与暴力两大同等重要的问题上取得平衡从来都不简单。(在座各位感兴趣的可以参阅人权高专办今年早些时候发起的拉巴特行动计划。)我们的工作最终使得千丘自由广播电台案件的责任方均被判30年以上监禁。

最后一项,你们有人可能还记得去年国际法院对侯赛因•哈布雷(Hissène Habré)先生的审判,他自80年代起对乍得实行了恶名昭彰的独裁。该案件的后续进程出现了史无前例的国际合作,塞内加尔与西非组成了非洲特别法庭。该法庭将于明年对受到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酷刑罪指控的哈布雷先生进行审判。这是一段极其曲折的历程,我希望大家都去了解一下。我只是想在这里指出,在这一事件背后还有一个杰出的人权条约机构,那就是禁止酷刑委员会,它对国际法院的分析起到决定性作用。

当然,我很高兴得看到,今天在我身边还有一名更有资格谈论这类事件的人,他就是克劳迪奥•格罗斯曼(Claudio Grossman)院长,勇敢、严厉而正直的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而今年正值委员会成立25周年。

克劳迪奥, 在过去的25年中,你们条约机构的工作,为全世界酷刑的禁止和惩罚做出了巨大贡献。委员会的任务是艰巨的:确保154个缔约国履行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规定的义务。克劳迪奥,委员会在你的领导下,自1988年以来已经收到了500多份指控缔约国违反公约的个人投诉。而委员会的审议和调查工作为许多国家的男女老少带去救济、平反和正义。

现在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在委员会个案的判例中,哪个国家是被发现违反禁止酷刑公约最多的?

答案是瑞典,随后是瑞士。这结果可能令人吃惊——在这两个国家,酷刑是普遍的吗?其实不然,大部分的案例是不驱回案例,瑞典和瑞士位于名单首列是因为这两国的执业律师对公约规定的追索权非常熟悉。我提到这个问题是为了向各位呼吁:毕业后成为执业律师时,记得普及公约及其投诉程序!为了在全球范围内防止人权遭到侵犯,为受害者带去正义,这些信息必须更加普及。

我们现在达到了什么程度呢?人权系统真的系统性得改变了各国的行为方式吗?

显然我们不能说条约和条约机构是唯一促变因素。变革需要多方行为者的努力——法院、民间社会组织、国际人权机构、联合国机构和议会与部间人权委员会都应在发展条约和条约机构建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过去10年的实证研究发现条约系统在很多方面有不同的作用,这些方面包括减少酷刑、促进公正审判、加强宗教自由、改善儿童保健、减少童工和将妇女与儿童权利纳入国家宪法。研究确实发现,批准公约与国家行为的积极转变之间存在积极而鼓舞人心的关系,虽然有时证据并不明确

我们亟需答案,来改革和加强人权条约系统,这是我们现在应做的。

这里是我们面临的现状。批准人权条约的国家数量众多,这给条约机构和日内瓦我们办事处的身负重压的同事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事实上,自本办事处1993年设立以来,工作量已经增至三倍:1993年,7个条约和议定书得到742个国家的批准;目前有18个条约和议定书,缔约国数量也增至2000以上。新的公约和新的批准要求更多的报告工作和更长的审议时间,和提出建议的时间。

此外,条约新的任择议定书允许公民向专家机构就国家违反公约进行投诉。5个月前,一向意义重大的新文书生效,那就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该文书允许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在国际层面寻求正义。就《儿童权利公约》而言,我预计很快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也将生效【10个国家批准即可生效,如今已有43国签署,8国批准】。

这些积极的趋势也为国际人权保护系统带来挑战,我们需要在接下来几年中有所行动。条约机构的资金和资源来源没有跟上各国批准条约的速度,如今这个系统面临崩塌的风险。如果我们不加强这一系统,拿一个条约机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来说,一个国家需要等上8年,报告才能得到相关条约机构的审议——这样的审议显然毫无意义。

2009年我与各国、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学术界和联合国合作伙伴发起一项三年磋商进程,作为结果,我在2012年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系统的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条主要建议,就是引入简化的报告程序,并将报告的周期延长至5年。如果建议被采纳,那么各国可以提前知道条约机构审议该国下一份报告的时间,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得以根据可预测且透明的会议日程准备各自的工作。其他建议旨在加强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条约机构的可见性和可及性,并加强国家层面上实现条约的能力。

自去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已经开始审议如何推进这些变革。明年2月我们会在纽约继续探讨一系列建议,其中许多都来自我的报告。联合国大会在考虑大幅度增加会议时间和人力资源,以支持委员会的工作。这将是关键的一步,对将来减轻工作积压、增加报告程序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有重要意义。我与格罗斯曼院长共同呼吁联大在2月迅速就目前的提议采取行动,加强条约机构系统,从而确保各缔约国批准条约后,能做到真正落实条约。

这方面条约系统需要合作伙伴的帮助。即使条约机构系统加强,只有当愿意共同为改善实地的人权状况的行为者建立有效的网络,条约才能得到同样有效的落实。

美国将很快递交其人权纪录以供审查。不到两周后,10月17日,人权委员会将于日内瓦开始审议美国关于其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该对话一定会成为法律爱好者的盛宴,将涉及的问题有美国国家安全局的权力问题、隐私权、关塔那摩湾海军基地内的拘押中心、在冲突期间和对抗恐怖主义时《公约》的应用。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网上直播,你们也不妨看一看人权事务委员会最终的结论性意见。

结束前,我还想问一个问题:目前世界上只剩三个国家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你们知道是哪三个国家吗?

是索马里、南苏丹和美国。相比美国,索马里和南苏丹当然有更好的借口,来解释为何它们的立法机构依旧没有批准该公约。

此外,对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给予莫大帮助的美国,却没有批准这一公约。其他137个国家比美国更快。我提到这一切,是为了呼吁美国批准更多国际人权条约,因为我就在特区,这里很重要。

作为总结,我希望大家付出努力,尽我们所能在各自工作的领域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这样,我们就能尽己所能,让国际人权条约系统延生至最需要的地方——它的诞生地。

非常感谢。期待各位的问题和建议。

该页的其他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