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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话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庆祝世界国际司法日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女士

2013年7月8日

海牙,2013年7月8日

15年前的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走到一起,希望通过一个新的全球司法系统坚决打击对国际犯罪的有罪不罚现象。也正是在这一天,各国建立了历史上首个具有广泛和潜在的普遍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庭以审判对对国际社会犯下滔天罪行的罪犯具有广泛和潜在的普遍审判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庭。今天,在庆祝这一历史性的里程碑事件之际,请允许我纪念这些努力,在回顾过去、承认已取得的进步的同时,也认识到前路的挑战。

国际刑事司法已从一个想法变成现实。显然,国际刑事司法在海牙,这个常被人们称为“世界司法之首都”的城市已成为现实。海牙是包括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在内的多个国际刑事法院的所在地,还是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听证会所在地,当然也是国际刑事法院所在地。

而且,国际刑事司法在世界许多其他地方也成为了现实:在塞拉利昂和黎巴嫩、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所有领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中非共和国、肯尼亚、科特迪瓦和马里。以上仅列举了一部分。

由于数十年来的发展和演变,国际刑事司法目前仍在这个城市和世界其他各地发挥着作用。

首先,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国际层面建立了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则。联合国安理会又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这些特设法庭与在塞拉利昂和柬埔寨设立的特别法庭一道,通过他们它们艰辛的工作证明了可以在国际层面实现正义。这些法院的管辖发挥了关键作用,将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庭的想法变成了现实。

1998年根据《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是第一个常设国际法庭,作为许多个人和国家不懈努力的结晶,它有助于确保追究对人类已知的最恶劣的罪行进行的问责责任::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国际刑事法院是在我们努力构建一个每个人都人人享有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保护的世界的努力的过程中,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成就。

诞生11年之后,国际刑事法庭的努力和成就值得令人纪念称道。在此我尤其希望强调三点。

首先,国际刑事法庭完成了大量实质性工作。截至目前,法庭已受理9种情况下的18个案件, 并已发出23张逮捕令和9张传票。所有的传票都被自愿执行、,5人已被逮捕。最近,一名嫌疑人在逃亡6年后向国际刑事法庭自首。

但是,仍有12名嫌疑人逍遥法外。我在此呼吁各国及相关实体加强努力,确保所有逃犯被及时交送国际刑事法庭。

我想强调的第二大成就是:受害者现在在国际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了话语权。《罗马规约》和国际刑事法庭的做法将严重人权侵犯和国际犯罪的受害者置于刑事司法系统的中心,我对此表示赞赏。是的,国际犯罪的受害者也享有权利:获得正义的权利、获得真相的权利、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承认受害者的这些权利必须始终作为在国际层面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基本部分。

国际刑事法庭的第三大成就是《罗马规约》在国家层面的重要鲜明影响。为了实施《罗马规约》和促成与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世界许多国家已通过了新的法律或调整了其宪法。超过55个国家已在此方面通过了新的法律,40多个国家也正在起草审议相关法律草案。这些宪法和法律上的变革表明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具有滚雪球效应,凝聚着越来越大的动力来在打击严重侵犯人权及其他国际犯罪方面的有罪不罚现象方面具有滚雪球效应。

我希望这些变革能最终促使对在世界范围内对的这些罪行进行的系统性定罪。而事实上,《罗马规约》确立的系统的显著特点之一就在于强调国家自身提供伸张正义的职责。通过互补原则和在国家层面激励审判的互补原则,国际刑事法庭可成为更强大的问责制度的催化剂,并在国家层面的第一责任层失效时在全球层面发挥附加的、极其重要的司法层作用。在此,我想再次呼吁各国批准《罗马规约》并通过实施该法律的法规。

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际刑事法庭和联合国的观点。联合国的使命在于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公正和繁荣的世界,而这一任务显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使命相一致。作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我的具体任务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享受和充分实现《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律和条约中规定的权利。我们力求创立创建一个尊重严重人权侵犯和其他国际犯罪受害者权利并实现正义的国际环境,因此,我的任务与国际刑事司法的目标密不可分。

在此背景下,我的办事处努力加强和精简在各个层面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行动,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伸张。

具体来说,人权高专办协助各国履行其在国际人权文书下的义务。我们为加强民间社会组织诉求人权的能力提供援助,并对侵犯行为进行监督和公布。人权高专办通过作为维和任务一部分的外地办事处,力求预防和解决侵犯人权行为,并协助各国制订和监测自身处理人权问题、确保正义和问责的长期国家能力。

在国际刑事司法,尤其是国际刑事法庭目前面临的挑战中,有四大挑战尤为显著。

第一大挑战在于国家刑事司法依靠各国和国际组织履行其任务而实现。正如我们所知,国际刑事法院和法庭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利权力。所以它们必须依靠各国和国际社会在逮捕和移交嫌疑人和被告、保护证人等一系列关键行动上的合作。因此,各成员国及其他保障国际刑事法庭正常运作的关键实体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缔约国在履行其任务时必须更加全面和系统地支持国际刑事司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庭。

第二大挑战是国际刑事司法系统在战争与和平时期坚决打击性犯罪与性别歧视这一基础,并重点关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犯罪的持续重要性。性犯罪受害者往往不能获得正义。我想借此机会向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法图•本苏大表示祝贺,她在孜孜不倦地调查任务范围内其他犯罪的同时承诺解决这类具体问题。

第三大挑战是对负有最大责任的人者进行国际刑事起诉。自纽伦堡和东京法庭以来,世界就期待着包括国际刑事法庭在内的国际刑事司法重点关注对国际罪行负责的领导人或设计者。这些施害者往往逍遥于国内法庭之外。他们是,并应该一直成为所有国际刑事司法的关注焦点。这种关注对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法庭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优化自身的资源利用十分关键。对这些领导人举世瞩目的审判能够有效防止未来各国滥用权利的现象。另外,审判犯下影响大量受害者的严重罪行的领导人对犯下恶劣罪行并牵涉大量受害者的领导人进行审判,还能使更多的受害者从正义和补偿中受益。

第四大挑战在于维护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法性中心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可信性。国际刑事司法总是面临着指控关于其具有选择性的批评,而国际刑事法庭因其广泛的影响力尤甚。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在于忠实于《罗马规约》,加倍努力确保我们的司法不仅公平、公正和独立,而且也被各方所认可。国际刑事法庭和法院的信誉和合法性尤其依赖于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和一致性而存在。虽然执法力量缺乏且资源有限,国际刑事司法仍获得了世界各地许多普通人的信赖,因为他们相信其专业性、可信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我们要精心保留这些特质。

我想引用纳尔逊•曼德拉的名言作为总结:“在事情未成功之前在你着手行动之前,一切总看似不可能。”国际刑事司法正是将不可能变为可能的典范。不久之前,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就看似不可能,而如今法院已伫立于此,并将继续发挥作用;其面临的许多挑战目前也看似难以解决,但只要齐心协力,我们就能确保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将其攻克。

今天,让我们细细品味这个象征人类对正义的渴望和进步的周年纪念日。我们在道义上有义务继续努力,为子孙后代创建一个更加正义与和平的未来。我们能够,并且必须要与姑息严重人权侵犯和其他国际犯罪的文化作斗争,并朝着崇尚问责与责任的文化努力。这是有可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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