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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关于全纳教育权利以及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一般性意见

2016年8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今天通过了两项一般性意见,分别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全纳教育权利以及第六条残疾妇女和女童。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缔约国必须通过在学前、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职业培训和终生教育、课外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所有层面为包括残疾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实现不歧视、平等的全纳教育,以此确保实现残疾人的教育权。全纳教育权包含了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育环境中文化、政策和做法的转变,令其适应学生个体的不同要求和身份,同时承诺消除阻碍这种可能性的障碍。

委员会已决定制定第4号一般性意见以响应各缔约国的首份报告,委员会在报告中观察到,在为残疾人全面落实平等教育权方面存在深刻挑战。数以百万计的残疾人的教育权持续遭到否定,而对更多人来说,他们接受的教育仅存在于与同伴隔绝的环境之中,且提供的教育质量低下。

第4号一般性意见为缔约国履行《公约》第24条下的义务提供了指导,解释性地定义了全纳教育权和其他关键概念,同时制定了缔约国的核心义务和为保障所有残疾人教育权而落实全纳教育系统所需的措施。委员会援引了之前制定的一般性意见和结论性意见中的司法判例。

CRPD/C/GC/4文件中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不久后可在这里查看;文件草案可在这里查看。

在《残疾妇女和女童公约》第6条中,《公约》缔约国承认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到多重歧视,并一致同意采取措施,确保她们能够全面、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缔约国同样同意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进步和增强权能,旨在保障她们能够行使并享有《公约》中列举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6条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歧视和平等条款,明确将残疾妇女受到的歧视行为定为非法,并促进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基于缔约国的初步报告以及2013年4月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为期半天的一般性讨论成果,委员会发现了三个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人权保护的问题:(1)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行为,(2)限制残疾妇女的性和生殖权,包括孕产权和儿童养育责任,以及(3)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跨领域歧视。

因此,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中为缔约国履行《公约》第6条下的义务提供了指导。第3号一般性意见以《公约》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解释了该条款;为包括是否以残疾为由的歧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以及跨领域歧视在内的歧视行为进行了解释性定义;解释了残疾妇女在暴力、剥削和虐待行为面前的脆弱;并指出了委员会引用了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歧视和暴力行为措施的司法判例。

CRPD/C/GC/3文件中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不久后可在这里查看;文件草案可在这里查看。

委员会公开会议将以英语和西班牙语进行网络直播,并提供隐藏字幕和国际手语翻译,观看地址:http://webtv.un.org/

委员会将于9月2日(周五)下午5点举行下一次公开会议并正式结束第十六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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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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