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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继续讨论有关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2016年6月30日

日内瓦(2016年6月30日)——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下午继续开展讨论和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一读。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旨在帮助缔约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讨论了由两名委员会报告员尤瓦尔•沙尼(Yuval Shany)和奈杰尔•罗德利(Nigel Rodley)准备的草案。鉴于第一款至第八款已在前两届会议期间的一读获得通过,今天,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自杀的第九款草案。

委员会已在1982年通过关于第六条生命权的一般性意见(第6号)。

专家之间的交换意见集中于协助自杀对生命权的侵犯,虽然这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该条款建议各国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处于脆弱状态的人们自杀。同时,它表示,缔约国可以允许医学专业人员给予治疗,加速成年人生命不可逆的终结。

委员会还开展了关于草案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款的讨论。第十二款专门涉及被缔约国允许使用致命武力的私人行动者。第十三款有关新的武器种类如杀人机器人,第十四款强调生命权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的不相容性。

《公约》第六条规定,禁止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在死刑还未废除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和主管法院宣布的最终判决才可执行死刑。此外,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第六条还规定,不可对18岁以下犯罪者执行死刑;亦不可对孕妇执行。

之后,人权事务委员会将于2016年7月4日(周一)上午10点召开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进度报告以及根据《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在检查个人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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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信息媒体使用;非正式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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