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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特别程序

酷刑视角下的性别犯罪 国际妇女节——2016年3月8日(周二)

通过酷刑的视角

2016年3月4日

日内瓦(2016年3月3日)——一组联合国人权专家*今天警告,目前存在一种趋势,它淡化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犯罪并低估其对全球妇女的严重后果。

在3月8日(周二)国际妇女节到来之前,独立专家们敦促各国“通过酷刑的视角考察性别犯罪”,并提醒全球各国政府,若它们忽视其对妇女与女童所受暴力和伤害的禁止、预防和补救义务,就是共同实施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通过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视角考察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犯罪,就能够反映该普遍的残酷行为对妇女身体健全、精神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充分影响。

基于性别的暴力犯罪由猖獗的文化厌女情结造成,人们通常以传统、文化或宗教的名义频繁而错误地解释或容忍这种现象。女童和妇女在私人和公共背景下受到的性暴力和精神折磨强化了妇女的从属地位,并表现出对妇女身体和性的父权控制。

各国未能消除各种持续的做法,例如亲密伴侣暴力,童婚和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所谓‘荣誉犯罪’——对妇女和女童造成严重的痛苦与折磨——而且未能将婚内强奸刑罪化并废除相关立法,包括与受害者结婚的强奸犯被免罪的立法,这些现象违反了预防和起诉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义务。

家庭暴力发生在最亲密的居家和家人环境中,影响着各地的妇女。面对家庭暴力的漠视、不行动或在起诉和司法上的被动,以及拒绝将婚内强奸列为非法,这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合法化和常态化。若各国未能行使尽职义务来保护受害者,并禁止和防范给妇女与女童造成严重身心痛苦和折磨、而且可能破坏其人生或致死的暴力行为,那就是违反了国家在《禁止酷刑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之下的义务。

妇女非常容易在怀孕和分娩时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尽管了解不安全的流产是孕产妇死亡和发病的一大主要原因,但一些国家继续对流产实施绝对的禁令或极具限制性的流产法律,迫使妇女陷入绝望和危险的状况。不开放只有妇女才需要的生殖健康服务,这本身具有歧视性,可能违反各国在《禁止酷刑公约》之下的承诺。

此外,性骚扰和羞辱,对怀孕妇女在分娩和刚生产后使用手脚镣铐,对带着幼儿的怀孕和哺乳妇女或母亲实行单独监禁,能够羞辱被搜查人员的裸身检查和侵入性体腔搜查,都应该被绝对禁止。

一个约定俗成的事实是,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形式可构成酷刑和虐待。除了严重的身体创伤,受害者的心理痛苦和折磨往往因为其面对的社会成见而恶化。包括轮奸在内的强奸事件,还有这种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都在冲突时期、妇女迁移或被剥夺自由的时期更为严重。

妇女和女童尤其容易在移徙途中受到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剥削、贩运和奴役等。这种虐待可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各国未能适当筛查移徙者和难民,明确酷刑受害者并给予他们国际保护和适当援助与支持,这可能导致当前受害者的残疾和再受创伤,违反禁止驱回的规定。

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经常受到禁闭、严重的身体和性虐待、以性剥削为目的的羞辱和威胁——包括在强迫婚姻和早婚背景下——家庭奴役、强迫劳动和抵押劳工以及器官摘除。若各国未能履行尽职义务,这些做法就明显构成酷刑和虐待。

各国需为其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的行为负责,这些行为包括它们将妇女处以可造成严重痛苦与折磨的刑罚,如石刑和鞭刑,还包括以不应该入刑的罪名惩处妇女,如通奸或流产。各国对其军队或警察的性别暴力负有责任,也对默许私人行为者故意造成妇女和女童严重痛苦与折磨负有责任。

所有人都不应该无视或低估世界各地区性别暴力给妇女和女童造成的歧视性身心痛苦和折磨。我们呼吁人权理事会与所有地区各国,要对妇女和女童所受的不可容忍的酷刑发起一场不懈的运动。”

编辑须知:在3月8日(周二)国际妇女节之际,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Juan E. Méndez)将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聚焦酷刑和虐待的性别层面(见报告:http://ap.ohchr.org/documents/dpage_e.aspx?si=A/HRC/31/57)。

(*)专家名单: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主席伊莉奥诺拉·叶林斯卡(Eleonora Zielinska)女士,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先生(Eleonora Zielinska),人人有权享有最佳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代纽斯·普拉斯(Dainius Pūras)先生,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杜布拉夫科娃·西蒙诺维奇(Dubravka Šimonović)女士,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玛丽亚·格拉齐亚·加玛丽纳洛(Maria Grazia Giammarinaro)女士,代表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菲利斯·盖尔(Felice Gaer)女士。

特别报告员工作组是所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一部分。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了解更多: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SP/Pages/Welcomepage.aspx

禁止酷刑委员会由1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权专家组成,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并不代表缔约国。委员会对已批准《禁止酷刑公约》各国的结论性意见是对各国遵守其人权条约义务的独立评估。更多信息: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cat/pages/catindex.aspx

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是一个独特的、可供联合国与人权高专办使用的全球人道主义工具,在酷刑发生时为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直接援助。更多信息:http://www.ohchr.org/CH/Issues/Torture/UNVFT/Pages/Index.aspx

询问和媒体请求,请联系汉娜·吴女士(Hannah Wu,+41 79 221 8074 / wgdiscriminationwomen@ohchr.org)或 莉莉安娜·特里约·迪亚斯(Liliana Trillo Díaz,+41 22 917 9233 / Ltrillodiaz@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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